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將二審:擬進一步完善行賄罪從重處罰情形
記者從12月22日舉行的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發言人記者會上獲悉,即將提請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審議的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二次審議稿),擬進一步完善行賄罪從重處罰情形,對原規定進一步修改整合,準確、妥善劃定從重處罰情形。
“黨的二十大強調‘堅持受賄行賄一起查’。行賄人不擇手段‘圍獵’黨員干部是當前腐敗增量仍有發生的重要原因,對行賄行為決不能縱容。”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發言人臧鐵偉說,長期以來,實踐中存在對行賄懲處偏弱的情況,從有關數據看,同期行賄受賄案件查處數量差距較大,“這種過于寬大、不追究行賄的情況,不利于切斷賄賂犯罪因果鏈。”
臧鐵偉介紹,系統治理行賄犯罪問題,需要進一步發揮刑法在一體推進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體制機制中的重要作用。本次修改是在2015年通過的刑法修正案(九)修改行賄犯罪的基礎上對行賄犯罪的又一次重要修改,從刑法上進一步明確規定,對一些嚴重行賄情形加大刑事追責力度。本次修改還進一步調整、提高了單位行賄罪、對單位行賄罪等相關賄賂犯罪的刑罰,加強犯罪懲治。
“刑法修正案(十二)通過施行后,有關方面應準確把握修法精神,加強和改進有關工作,在保持懲治受賄犯罪高壓態勢的同時,加大對行賄行為懲治力度,妥善把握查處行賄的政策尺度。同時,從社會面上來說,任何人都應當樹立法治意識,決不能通過行賄手段謀取不正當利益?!标拌F偉表示。
據了解,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還將現行刑法第165條、第166條、第169條對國有企業等相關人員適用的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為親友非法牟利以及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企業資產犯罪擴大到民營企業,同時立足民營企業發展中的情況和特點作出規定。
“黨中央高度重視民營企業發展工作,要求依法保護民營企業產權和企業家權益,從制度和法律上把對國企民企平等對待的要求落實下來。2023年7月14日發布的《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壯大的意見》,對民營企業內部腐敗的防范治理提出明確要求。這次修改刑法,目的是懲治民營企業內部人員、關鍵崗位人員通過各種非法手段進行的‘損企肥私’行為,加強對民營企業、民營企業家的保護,進一步增強民營企業家信心,為民營企業有效預防懲治內部腐敗犯罪提供法律手段。”臧鐵偉介紹。
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將于12月25日至29日在北京舉行,審議國務院組織法修訂草案、公司法修訂草案、慈善法修正草案、糧食安全保障法草案、突發事件應對管理法草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草案等。
(檢察日報正義網 2023-12-23)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二)
(2023年12月29日 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一、在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將該條修改為:“國有公司、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利用職務便利,自己經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企業同類的營業,獲取非法利益,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其他公司、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實施前款行為,致使公司、企業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span>
二、在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將該條修改為:“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將本單位的盈利業務交由自己的親友進行經營的;
(二)以明顯高于市場的價格從自己的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采購商品、接受服務或者以明顯低于市場的價格向自己的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的;
(三)從自己的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采購、接受不合格商品、服務的。
其他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實施前款行為,致使公司、企業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span>
三、在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將該條修改為:“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徇私舞弊,將國有資產低價折股或者低價出售,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他公司、企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徇私舞弊,將公司、企業資產低價折股或者低價出售,致使公司、企業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四、將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條第一款修改為:“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span>
五、將刑法第三百九十條修改為:“對犯行賄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重處罰:
(一)多次行賄或者向多人行賄的;
(二)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的;
(三)在國家重點工程、重大項目中行賄的;
(四)為謀取職務、職級晉升、調整行賄的;
(五)對監察、行政執法、司法工作人員行賄的;
(六)在生態環境、財政金融、安全生產、食品藥品、防災救災、社會保障、教育、醫療等領域行賄,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
(七)將違法所得用于行賄的。
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對調查突破、偵破重大案件起關鍵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span>
六、將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以財物的,或者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七、將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條修改為:“單位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行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回扣、手續費,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因行賄取得的違法所得歸個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三百九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span>
八、本修正案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檢察院2023-12-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