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據 | 相關規定 |
| 2022《黨章》第四十二條第一款 | 一般程序:對黨員的紀律處分,必須經過支部大會討論決定,報黨的基層委員會批準。 |
| 特殊程序:在特殊情況下,縣級和縣級以上各級黨的委員會和紀律檢查委員會有權直接決定給黨員以紀律處分。 | |
| 2021《紀委工作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二款 | 一般程序:對于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立案審查的黨員,需要給予紀律處分的,一般由負責審查的紀委提出處分意見,經被審查人所在黨支部的黨員大會討論形成決議,并按照規定報黨的基層委員會批準或者有權處分的黨組織審批。 |
| 特殊程序:在特殊情況下,縣級和縣級以上各級紀委有權直接決定給予黨員紀律處分,主要包括: | |
| 1.案情涉密、敏感; | |
| 2.違紀案件跨地區跨部門跨單位; | |
| 3.違紀黨員所在的基層黨組織無法正常履行職責、不正確履行職責或者其負責人同違紀問題有關聯; | |
| 4.違紀黨員為縣級或者縣級以上各級黨委管理的黨員干部; | |
| 5.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明確規定的相關情況。 | |
| 2022《處分違紀黨員批準權限和程序規定》第十三條、第十四條 | 一般程序:對于各級紀委立案審查的黨員,需要給予黨紀處分的,除特殊情況外,一般由負責審查的紀委經審理后形成關于違紀事實和處分意見的通報材料,經下一級黨組織交由被審查人所在黨支部黨員大會討論形成決議,并由該下一級黨組織報負責審查的紀委履行處分審批程序。被審查人所在黨支部系負責審查的紀委下一級黨組織的,由負責審查的紀委將關于違紀事實和處分意見的通報材料交由該黨支部黨員大會討論形成決議后履行處分審批程序。被審查人所在黨支部黨員大會討論給予其黨紀處分時,實際到會有表決權的黨員人數必須超過全部應到會有表決權的黨員的半數,且表決時必須經過全部應到會有表決權的黨員過半數贊成,方可形成決議;被審查人有權參加和進行申辯。被審查人應當在黨支部黨員大會決議上簽寫意見;拒不簽寫意見或者因其他原因不能簽寫意見的,支部委員會(含未設支部委員會的支部書記)應當在決議上注明。 |
| 特殊程序:有下列特殊情況之一,縣級以上各級黨委和紀委可以直接決定給予違紀黨員黨紀處分: | |
| 1.案情涉密、敏感的; | |
| 2.違紀案件跨地區跨部門跨單位的; | |
| 3.違紀黨員系縣級以上各級黨委管理的黨員干部的; | |
| 4.違紀黨員所在的基層黨組織無法正常履行職責、不正確履行職責或者其負責人同違紀問題有關聯的; | |
| 5.違紀黨員所在黨支部黨員大會經討論無法及時形成決議,或者因可到會有表決權的黨員人數未超過全部應到會有表決權的黨員半數,不能及時召開黨支部黨員大會討論表決的; | |
| 6.縣級以上紀委提級審查下級黨委(黨組)管理的黨員的; | |
| 7.黨章和有關黨內法規規定的其他情況。 | |
| 2001《關于農村基層黨支部沒有條件召開支部大會討論對黨員的黨紀處分有關問題的請示的答復》 | 特殊程序:由于農民黨員外出務工等原因,致使沒有條件召開支部大會,不能按規定形成支部大會決議的情況下,對違紀黨員給予紀律處分,應當由縣級黨的委員會或紀律檢查委員會直接作出處分決定。但處分決定所依據的事實材料和處分決定必須同本人見面、聽取本人說明情況和申辯。 |
| 1996《關于對黨章第四十條第一款所稱的“特殊情況”如何理解的答復》 | 特殊程序:“特殊情況”是指以下幾種情況: |
| 1.秘密程度較高,不宜由基層黨組織討論; | |
| 2.所在的基層黨組織癱瘓,或該基層黨組織領導人同違紀問題有直接牽連; | |
| 3.所在的基層黨組織拒不處理或故意拖延不作處理; | |
| 4.所在的基層黨組織撤銷或合并,無法作出處理; | |
| 5.跨地區、跨單位的案件需由共同的上級黨組織作出處理; | |
| 6.遇到各種緊急情況,需要迅速作出處理; | |
| 7.其他省級或省級以上黨組織認為必須直接作出處分決定的情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