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煙臺市芝罘區某干部因核查不嚴,為一輛不符合柴油車淘汰補貼標準的車輛發放了補貼。區紀委監委經調查,發現其中不存在利益輸送問題,是由于時間緊張、審核量較大而導致的工作失誤,綜合考量給予該名干部批評教育處理。批評教育過程中,區紀委監委既嚴肅指出問題所在,為其敲響警鐘,又鼓勵干部卸下思想包袱,全身心投入工作。該名干部痛定思痛,不斷改進工作方法,用實際行動贏得了組織和群眾認可,實現了“有錯”向“有為”的轉變。
抓早抓小、防微杜漸,是對黨員干部的真正關心愛護。如何讓“紅臉出汗”既有力度也有溫度,防止黨員干部的小毛病演變成大錯誤?山東省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在不斷思考探索。
定性準確、處理恰當才能讓干部心服口服
事實清楚是定性處理的基礎。多名一線執紀執法同志表示,只有全面掌握事實真相,才能讓黨員干部認識到錯在哪里,真正理解組織及時糾錯“拉一把”的良苦用心。

對此,濰坊市坊子區高新技術產業園工作人員李某某有著深刻體會。2024年4月,濰坊市委巡察組發現,坊子區高新技術產業園城管辦公室加油卡充值記錄中顯示多筆退款記錄,涉嫌違規套取加油款問題。為了查清事實,核查組輾轉找到了當時在加油站工作的員工,將城管辦公室與加油站兩方提供的29筆原始交易記錄逐一進行比對,并與相關工作人員談話核實,證實了該退款記錄是城管辦公室外出執法車輛在沒帶加油卡的情況下先加油后清賬而產生的扣款記錄,不存在套取加油款或用加油卡購買站內其他用品的情況。但同時也發現,城管辦公室存在部分加油憑證缺失、記錄不全、記錄代簽名等加油卡管理不規范問題,違反了《山東省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坊子區紀委監委給予李某某批評教育、兩名相關領導談話提醒。
“一開始我心里有點委屈,覺得自己沒有動公家的錢,不是什么‘大事’。但是紀委同志把29筆交易記錄擺在我面前,讓我認識到自己工作上的確有不細致、不規范的地方,對處理結果也就心服口服了。”李某某說。
山東省紀委監委案件監督管理室靳文婧告訴記者:“第一種形態雖然不是黨紀處分,處理的都是‘小事’,但屬于對行為人的否定性評價。本著對同志負責的態度,我們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紀法為準繩,客觀、全面收集證據,確保定性準確、處理恰當,凸顯第一種形態的嚴肅性、警示性、教育性。”
運用第一種形態過程中,對于一般違紀違法問題但具有免予或不予處分的情形,大量涉及是否符合“三個區分開來”要求的判定。這就需要紀檢監察機關準確把握政策界限,對黨員干部所犯的失誤錯誤進行具體分析,做到毋枉毋縱、罰當其錯,讓干部既感受到紀法約束的力度,又體會到組織關懷的溫度。2023年,壽光市某街道一名村黨支部書記為避免耽擱農時,在僅組織召開村兩委會議的情況下就決定開鑿新水井,違反了“四議兩公開”制度。考慮其主要目的是減少群眾損失,主觀過錯較小,事后及時履行民主決策程序并得到群眾充分認可,未造成損失或不良影響,該街道紀檢監察工委經研究決定給予其談話提醒處理。這既讓該名干部認識到了問題所在,又激發了其干事創業的熱情。
用制度機制作保障,“紅臉出汗”務求實效
關于第一種形態的運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紀檢監察機關準確運用“四種形態”實施辦法(試行)》等相關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有著明確規定。早在2018年,山東省就在相關規定基礎上,印發了《深化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辦法(試行)》,2020年還出臺了《黨委(黨組)運用監督執紀“第一種形態”工作細則(試行)》,一些地市、區縣也紛紛出臺相應制度,將第一種形態的適用情形、程序要求不斷細化、具體化。
但在調研中記者發現,雖然有了制度依據,部分地方運用第一種形態的效果并不理想。究其原因,一方面是有的區縣直接照搬照抄省市文件,搞沒有實際內容的配套制度,以“紙面落實”代替了實際執行。另一方面,隨著時間的推移、實踐的發展,一些制度規定不再適應現在的實際需要,故而被束之高閣。如隨著《紀檢監察機關準確運用“四種形態”實施辦法(試行)》的出臺,“四種形態”統計指標體系相應調整,談話函詢了結、“面對面”初步核實了結等不再納入第一種形態的統計范圍,山東省的相關制度規定出現了部分不適應、不協調問題,需要結合工作實踐進行調整完善。
制度規定是規范運用第一種形態的重要保障,如何讓制度機制真正務實管用,關系著“紅臉出汗”的實際成效。對此,省紀委監委相關同志表示,中央層面出臺的黨紀法規是具有總括性的、相對原則性的政策文件。地方在貫徹落實過程中,應結合實際因地制宜,出臺具有操作性、針對性的具體指引,推動第一種形態的運用進一步規范化、法治化,確保“紅臉出汗”有力度也有溫度。

細化適用情形。針對第一種形態的適用標準不好把握等問題,濰坊市紀委監委印發了典型案例匯編,通過介紹基本案情、處理結果、案例啟示、相關條款等,將難以量化的適用情形以案例形式呈現,為“紅臉出汗”提供了具體指引和工作遵循。如何把握“免予、不予處分情形”是實踐中的一個難點,壽光市紀委監委制發相關辦法,明確了“在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全面推進科技創新、制度創新、管理創新等方面先行先試、突破常規,出現探索性失誤錯誤”等11種予以容錯的情形,以及“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等5種不予容錯的情形,劃定了容錯界限。2023年,壽光市紀委監委對符合容錯糾錯情形的7人次運用第一種形態進行處理,營造了激勵干部干事創業的良好氛圍。

規范工作程序。完善的工作流程不僅能讓運用第一種形態有章可循、科學規范,而且能有效避免過度自由裁量,防止畸輕畸重。濟寧市任城區編印了《運用監督執紀“第一種形態”工作手冊》,設置了談話提醒記錄、書面檢查通知書等文書模板,有力提升基層黨組織和紀檢監察機構運用第一種形態的規范化水平。濰坊市坊子區紀委監委堅持“三個層面”集體研究,即承辦部門內部分析研判、分管領導召集承辦部門進一步研究、委主要領導主持召開專題會議集體討論,加強審核把關與集體會商,確保處置意見更精準、標準把握更統一。

加強跟蹤問效。很多同志表示,僅靠一次提醒或批評,難以根治黨員干部思想上的“病根”。后半篇文章就像治病救人時的后續治療,能夠鞏固深化“紅臉出汗”的成效。例如,煙臺市芝罘區紀委監委探索對第一種形態處理干部進行回訪,在給予該區不動產登記中心主任牟某某談話提醒處理后,及時關注干部的思想動態,鼓勵其輕裝上陣。牟某某在組織的關心關愛下,很快放下思想包袱,積極帶領單位提升服務水平,得到了組織和群眾的認可。駐省委統戰部紀檢監察組在對違規因私出國(境)的2名同志進行批評教育后,舉一反三查找問題,在省直統戰系統開展了同類問題“小切口”監督檢查,督促單位黨組修訂完善《加強出國(境)管理工作制度》,從嚴加強干部因私出國審批管理,有效防止問題再度發生。
壓實主體責任,讓“紅臉出汗”成常態
根據黨章規定,黨組織應對黨員進行教育、管理、監督和服務,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維護和執行黨的紀律。運用第一種形態,用紀律管住大多數,是黨委(黨組)的職責所在,是落實管黨治黨主體責任的重要抓手。“黨委(黨組)處在日常管理監督第一線,能夠更直接、更全面地掌握和了解干部情況,運用第一種形態的效果更好。”山東省紀委監委第一監督檢查室副主任劉小丹說。她告訴記者,讓她印象最深刻的一次就是省紀委監委委托某市市委書記與該市副市長進行的談話提醒。
2024年,省紀委監委接到問題線索,反映某市副市長在2017年擔任該市某縣縣委書記期間,對某平臺公司違規向企業出借緩釋基金以及違規出臺緩釋基金管理辦法負有領導責任。考慮到其主要目的是推進項目、鼓勵企業創新發展,并采取有效補救措施、沒有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省紀委監委決定給予第一種形態處理,并委托市委書記對其進行談話提醒。
“市委書記考慮得更全面、更細致,對干部的情況更了解,更能讓其思想上引起重視。”劉小丹介紹,“如果是紀委監委同志去談話,大多是圍繞問題線索,相對就事論事,也容易讓干部產生心理壓力。而市委書記不局限于這一個輕微違紀行為,還結合該副市長的日常履職情況,從樹立正確政績觀的角度,提醒其規范履職,增強責任意識和程序意識,更好發揮治未病作用,也有助于談話對象放下思想包袱、輕裝前進。”

針對部分黨委(黨組)對第一種形態不敢用、不愿用等情況,紀檢監察機關發揮監督責任和協助職責,通過向黨委(黨組)提出意見建議等方式壓實主體責任,提升其管黨治黨的責任意識。省國資委黨委管理領導班子的某企業出現貫徹落實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不到位、管黨治黨寬松軟等問題,山東省紀委監委駐省國資委紀檢監察組向黨委提出問責建議。黨委牽頭成立調查組,紀檢監察組派員全程參與指導,除對涉嫌違紀違法干部進行立案審查之外,還區分情節、性質給予部分黨員領導干部第一種形態處理。“向黨委發出問責建議,就是為了讓黨委意識到自身是管黨治黨的責任主體,不能把責任推給紀委。在問責過程中,紀檢監察組與黨委密切配合,幫助其梳理政策法規,不斷指路徑、教方法,彰顯了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的同向發力。”省紀委監委駐省國資委紀檢監察組副組長趙大志說。

強化“紅臉出汗”的運用,考核起著指揮棒、助推器的作用,能夠有效促進黨組織履職盡責。壽光市紀委監委將黨委(黨組)運用第一種形態情況納入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考核,針對運用不主動、不經常等問題,分別對10個黨組織提出差異化扣分處理意見。建立定期通報機制,對運用第一種形態“零報告”的黨委(黨組)予以提醒、通報,并要求作出書面說明。“考核只是手段,提高運用第一種形態的積極性、有效性才是目的。”壽光市紀委副書記、監委副主任王曉東表示,要持續優化考評機制科學性,加強對基層單位第一種形態運用情況的分析研判和監督指導,避免出現為了應付考核而給第一種形態數字注水、過度留痕等問題,真正推動“紅臉出汗”成常態、顯成效。
【編后語】“抓早抓小”這手決不能松
用好第一種形態,抓早抓小、防微杜漸,是紀檢監察機關履行監督第一職責、基本職責的具體體現。中央紀委全會反復要求在用好第一種形態上下更大功夫。年初召開的四次全會再次強調注重用好第一種形態。但從調研情況看,一些紀檢監察機關或固守“以大案要案論英雄”政績觀,或囿于日常監督能力水平不足等,存在重辦案輕監督、抓早抓小偏輕偏軟現象,偏離了紀檢監察的監督屬性、職能定位,影響了紀檢監察工作的高質量發展。
作為全面從嚴治黨的重要力量和監督專責機關,紀委監委不辦案,就如同工人不做工,農民不種地。查辦案件是最有力的監督,但不是全部。查辦案件主要針對的是“四種形態”中的第二、第三、第四種形態,即違紀違法乃至職務犯罪的少數人,多屬事后監督。運用第一種形態抓早抓小,對苗頭性、傾向性問題早發現、早提醒、早糾正,管的是絕大多數,多屬事前或事中監督,二者相輔相成,不可或缺。抓早抓小不到位,查辦案件就沒有基礎;查辦案件力度小,抓早抓小就“不長牙”、沒威力。衡量全面從嚴治黨的成效,既要看查處嚴重違紀違法案件的情況,也要看是否體現了“全面”與“從嚴”的要求。落實第一種形態,抓的是“小事小節”,卻關系全面從嚴治黨大局。只有抓大不放小,堅持查辦案件和抓早抓小貫通融合、一體推進,完善監督檢查與審查調查聯動協同機制,才能充分發揮“四種形態”逐級遞進、層層設防功能,讓黨員干部習慣在受監督和約束的環境中工作生活,在遵規守紀中改革創新、干事創業。
抓早抓小是管黨治黨的重要經驗,也是解決當前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突出問題的必然要求。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以制定和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破題開局,從小事抓起、從小節嚴起,經過十年磨一劍的革命性鍛造,剎住了一些長期沒有剎住的歪風,糾治了一些多年未除的頑瘴痼疾,黨風政風煥然一新。實踐表明,抓早抓小不僅能防止破窗效應,解決當下的突出問題,其由量變到質變產生的積極效應也不可估量。當前反腐敗斗爭形勢仍然嚴峻復雜,風腐交織是現階段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要著力解決的突出問題。大量案例表明,黨員干部違紀違法都有一個量變到質變、小過到大錯的過程。一頓飯、一張卡、一瓶酒等看似小事小節,卻往往是黨員干部作風問題的表現,也是走向腐化的開始。深刻把握風腐同根同源、必須同查同治的特點規律,就必須在抓早抓小上持續用力,既從小處劃清公私界限,用紀律利劍斬斷“由風及腐”的傳導鏈條,也“由腐糾風”,嚴管長治在懲治腐敗問題中發現的不良苗頭、傾向,從源頭上鏟除腐敗滋生的土壤和條件。
抓早抓小,說易行難,能不能通過“紅臉出汗”讓干部心服口服,正視自身存在的問題,起到“斷喝一聲”、及時止錯的作用,考校的不僅是能力水平,更是責任擔當。這就要求紀檢監察機關既要加強規范化法治化正規化建設,提升政治能力、政策水平、紀法素養,把嚴的要求貫徹到監督前沿,也要履行好協助職責,壓緊壓實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不斷形成齊抓共管的良好格局。山東省通過建立健全制度機制,明確實施主體、適用情形、操作流程等,推動第一種形態運用規范化法治化,并將之納入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考核等探索實踐,值得參考借鑒。
黨委(黨組)運用監督執紀“第一種形態”
工作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推進全面從嚴治黨向縱深發展,進一步壓實各級黨委(黨組)管黨治黨責任,做實做細日常監督,精準運用監督執紀“第一種形態”(以下簡稱“第一種形態”),根據《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和《深化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辦法(試行)》等有關黨內法規,結合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運用“第一種形態”,是指黨委(黨組)經常開展談心談話、批評和自我批評,讓“紅紅臉、出出汗”成為常態。
第三條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堅持黨要管黨、全面從嚴治黨,堅持懲前毖后、治病救人,堅持實事求是、依規依紀,堅持抓早抓小、防微杜漸,及時發現問題、糾正偏差,最大限度防止小毛病演變成大問題,體現嚴管厚愛。
第四條 運用“第一種形態”,黨委(黨組)履行主體責任,黨委(黨組)書記是第一責任人,領導班子其他成員按照分工履行“一崗雙責”。紀檢機關履行黨內監督專責和協助黨委職責,在監督執紀問責工作中精準運用“第一種形態”。黨的工作機關在職責范圍內精準運用“第一種形態”。
第五條 黨委(黨組)運用“第一種形態”的對象是黨員干部。
第二章 運用方式和情形
第六條 黨委(黨組)運用“第一種形態”,主要包括以下方式:
(一)談話提醒或者書面提醒;
(二)約談、批評教育;
(三)限期整改;
(四)責令作出檢查;
(五)召開民主生活會(組織生活會)批評幫助;
(六)通報;
(七)誡勉。
以上方式,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七條 黨委(黨組)在日常教育監督管理中,發現黨員干部在思想、作風、紀律等方面出現苗頭性、傾向性問題,或者存在問題雖不構成違紀,但造成不良影響的,或者存在違紀行為,但情節輕微,不需要給予黨紀處分或組織調整的,或者存在違紀行為,應當給予黨紀處分,但具有從輕減輕處分情形,可不予處分或者給予其他處理的,應當運用“第一種形態”予以處置。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從實際出發,創造性貫徹落實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辦法不多,效果不明顯的;
(二)在加強黨的領導、抓好黨的建設方面存在薄弱環節,履行全面從嚴治黨責任力度不夠大,管黨治黨出現寬松軟苗頭,尚未造成不良影響的;
(三)在落實省委重要工作安排、推動高質量發展中,創新意識不夠強,效果不夠明顯,或者在改革創新中決策論證不夠充分,出現輕微失誤的;
(四)執行民主集中制原則、領導干部議事決策規則、重大事項請示報告制度、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制度不夠嚴格,落實民主生活會、組織生活會、“三會一課”等黨的組織生活制度不夠規范的;
(五)在落實中央八項規定及其實施細則精神方面,意識有所松懈,作風不夠嚴實,工作中存有搞形式、走過場傾向,深入基層和一線不夠,工作方式簡單,缺乏一抓到底的魄力、韌勁,或者有遇事推諉扯皮、搞責任甩鍋現象的;
(六)日常教育管理監督不夠嚴格,在分管范圍內發生輕微違規違紀問題的;
(七)聯系群眾不夠密切、服務群眾不夠深入,解決群眾合理訴求沒有完全及時到位的;
(八)在秉公用權、廉潔用權方面,存在苗頭性問題,或者干部群眾有所反映,但因客觀因素而無法查證的;
(九)在民主測評中群眾滿意度較低的;
(十)自身要求不夠高,或者家風管理不夠嚴格,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身邊工作人員等存在苗頭性問題,干部群眾有所反映的;
(十一)其他需要運用“第一種形態”的。
第八條 黨委(黨組)對于存在第七條所列情形的黨員干部,沒有舉報線索的,也要及時主動運用“第一種形態”;存在涉嫌違規違紀違法問題線索的,應當及時將問題線索交紀檢監察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規依紀依法處理,根據具體情況決定是否運用“第一種形態”;對已經造成嚴重影響或實際后果,需要給予紀律處分的,應當嚴格按照規定給予紀律處分,不能以“第一種形態”代替。
第九條 紀檢監察機關在監督執紀問責和監督調查處置中,認為由黨委(黨組)運用“第一種形態”更為合適的,應當提出建議,有關黨委(黨組)應當按照規定實施。
第三章 實施程序
第十條 黨員干部有第七條所列情形的,有干部管理權限的黨委(黨組)作為實施主體,應當及時啟動運用“第一種形態”,根據具體情形決定處置方式。
第十一條 黨委(黨組)運用“第一種形態”,采取談話提醒或者書面提醒、約談、批評教育、限期整改、責令作出檢查、召開民主生活會(組織生活會)批評幫助的,應當根據職務分級負責,按照規定報請批準,一般由黨組織決定:
(一)對于黨委(黨組)管理的正職黨員領導干部,應當經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批準,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或者有關負責人組織實施;
(二)對于黨委(黨組)管理的副職黨員領導干部,應當經黨委(黨組)有關負責人批準,黨委(黨組)有關負責人或者委托副職黨員領導干部所在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組織實施;
(三)對于黨委(黨組)管理的其他黨員干部,應當經黨委(黨組)有關負責人批準,黨委(黨組)有關負責人或者黨員干部所在黨的基層組織負責人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 對黨員干部予以通報、誡勉的,按照《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等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黨委(黨組)運用“第一種形態”,應當講究政策、運用適當,精準把握、執行到位,確保取得良好效果。
(一)采取談話提醒或者書面提醒、約談、批評教育的,應當實事求是地向黨員干部說明事由,有針對性地提出要求,以適當方式進行記錄;黨員干部應當對談話提醒或者書面提醒、約談批評教育的事項表明態度、引以為戒。
(二)采取限期整改的,應當實事求是地向黨員干部說明事由,并明確整改要求、整改期限;黨員干部應當在黨組織要求的期限內,以書面形式上報整改情況。
(三)采取責令作出檢查的,應當責令黨員干部作出書面檢查,并明確整改要求、整改期限,必要時可以要求黨員干部在一定范圍內公開作出檢查;黨員干部應當在檢查中寫明檢查事項、思想認識、整改措施,在黨組織要求的期限內,以書面形式上報整改情況。
(四)采取召開民主生活會(組織生活會)對黨員干部進行批評幫助的,應當明確需要整改的問題、整改要求、整改期限等事項;黨員干部應當在民主生活會(組織生活會)上就有關問題作出說明并接受批評,在黨組織要求的期限內,以書面形式上報參加民主生活會(組織生活會)情況和個人整改情況。
第十四條 黨委(黨組)運用“第一種形態”時,黨員干部對需要說明的問題、需要整改的事項,應當如實說明,真正整改到位。黨委(黨組)發現有不如實說明情況,或者應付整改、虛假整改、整改不徹底的,依規依紀嚴肅處理。
第十五條 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對存在苗頭性、傾向性問題的領導班子成員,應當及時提醒談話、批評教育,要求其對相關問題整改。
第十六條 對上級紀檢監察機關函詢的黨員干部,其所在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應當及時提醒談話,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督促被函詢黨員干部嚴肅認真對待。
第四章 組織保障
第十七條 黨委(黨組)應當明確辦公室(廳)或者組織人事部門、機關黨委(紀委)等作為運用“第一種形態”的具體承辦部門,負責具體實施,做好記錄,建立臺賬,保存檔案材料,按照季度統計匯總運用“第一種形態”情況。
第十八條 將黨委(總支、支部)運用“第一種形態”情況納入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報告、向上級紀委全會述責述廉的內容,作為全面從嚴治黨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作為分析本部門本單位政治生態狀況的重要參考。
第十九條 黨委(黨組)要加強對下一級黨組織運用“第一種形態”的監督檢查,對認識不到位,運用不主動、不經常的要及時糾正;對應當發現問題而沒有發現的,或者發現問題處置不及時、處置不當、搞寬松軟的,要依規依紀追究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條 黨的基層組織運用“第一種形態”,參照本細則執行。對非中共黨員的公職人員的監督,參照本細則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細則由省紀委監委機關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細則自2020年2月18日起施行。
中共山東省紀委辦公廳
2020年2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