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在民營企業座談會上的重要講話精神,認真落實中央、省委經濟工作會議精神和最高檢工作部署,推動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營經濟促進法》,充分發揮檢察機關法律監督職能作用,扎實開展違規異地執法和趨利性執法司法專項監督活動,助力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近日浙江省人民檢察院發布全省檢察機關“違規異地執法和趨利性執法司法專項監督”典型案例。該批典型案例由樂清市人民檢察院、德清縣人民檢察院、嘉興市南湖區人民檢察院、金華市金東區人民檢察院、仙居縣人民檢察院辦理。
案例一 吳某某等7人涉嫌非法經營罪不起訴案 檢察機關在辦理外省某企業員工吳某某等7人涉嫌非法經營罪一案中,審查認為認定犯罪事實的證據不足,先后依法對吳某某等人作出證據不足不批準逮捕、不起訴決定;同時監督偵查機關解除對與案件無關的涉案企業法定代表人采取的邊控措施,切實保障涉案企業和人員的合法權益。 案例二 趙某等人涉嫌詐騙罪撤案監督案 檢察機關通過研判信訪線索,發現趙某經營的建材經營部與某建設公司存在租賃合同糾紛,在該起民事訴訟過程中,偵查機關接到本地某建設公司報案,對居住異地的趙某等人以涉嫌詐騙罪立案,立案后至趙某提出控告時偵查工作一直沒有進展,致民事訴訟程序終結,存在以刑事手段插手經濟糾紛嫌疑。檢察機關依法向偵查機關制發《要求說明立案理由通知書》,監督撤銷案件,后該建材經營部另行提起民事訴訟。 案例三 某公司涉嫌合同詐騙罪撤案監督案 檢察機關在辦理某涉企控告案時,發現異地某公司被刑事立案后超過二年,仍未被移送審查起訴或者依法作出其他處理,形成涉企刑事“掛案”。根據在案證據,檢察機關認為該案無繼續偵查必要,據此依法監督偵查機關撤銷案件,有效保障企業合法權益。 案例四 夏某某、陳某某涉嫌職務侵占罪不批準逮捕案 檢察機關在辦理夏某某、陳某某涉嫌職務侵占罪一案中,審查認為犯罪嫌疑人作為企業股東,與該企業資金往來頻繁,雙方存在債權債務糾紛,認定構成職務侵占罪的證據不足,依法作出不批準逮捕決定。在引導雙方當事人達成民事和解后,督促偵查機關解除凍結3000萬元股權強制措施、撤銷案件,促使該刑民交叉案件得到妥善處理。 案例五 某公司財產被違法查封民事執行監督案 檢察機關走訪企業了解到,某公司在一起民事判決執行案件中,可能存在被超范圍查封房產情形。經調查認定,該公司名下200余套房產被長期超范圍查封,價值遠超執行標的,導致公司經營困難。檢察機關依法開展民事執行監督,通過制發檢察建議,監督解封房產211套,同時推動住建部門恢復該公司一手房銷售備案,幫助企業走出困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