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一所職業(yè)中等學校的班主任老師,馬某某通過微信小號多次給班上三名未成年女學生發(fā)送不雅信息,后學生向該校女生工作部老師反映,老師報警。警方認為馬某某的行為構成猥褻,并對其作出行政拘留15日的行政處罰決定。馬某某不服,遂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警方對其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8月22日,紅星新聞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獲悉,陜西安康鐵路運輸法院近日公布本案一審行政判決書,認為警方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證據確鑿充分,適用法律、法規(guī)正確,量罰適當,符合法定程序,駁回馬某某的訴訟請求。
給多名女學生發(fā)不雅信息
警方認定其行為構成猥褻,決定行拘15日
案發(fā)時,馬某某是陜西旬陽市某職業(yè)中等學校的一名老師,汪某某、華某某、張某某三名女生均未滿18周歲,系該校學生。
判決文書披露,2023年10月至2024年5月期間,馬某某以其擔任班主任的身份,先后讓本班學生汪某某、華某某、張某某分別添加其微信小號,然后多次以微信聊天的方式向這三名學生發(fā)送“約你開房洗澡”“包養(yǎng)你”等內容,并以“給優(yōu)秀畢業(yè)生、優(yōu)秀班干部”、發(fā)送酒店位置等引誘學生,提出與學生發(fā)生性行為。
后有學生向學校女生工作部老師反映了該情況,學校經調查了解相關情況后,由女生工作部老師向警方報案。
經過調查詢問,警方認為馬某某的行為構成猥褻,其身為人民教師,理應為人師表,做道德模范,然而其多次向多名學生發(fā)送欲發(fā)生性行為的信息,給學生造成心理恐慌。其行為有悖職業(yè)道德和公序良俗,侵害了他人的身心健康,且其猥褻未成年人,屬情節(jié)嚴重,依法應從重處罰。
2024年7月10日,旬陽市公安局對馬某某作出行政拘留15日的行政處罰決定。
老師不服行政處罰決定
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被駁回
據悉,警方在對馬某某作出上述處罰決定后,因馬某某右側跟腱斷裂行動不便,該行政處罰尚未執(zhí)行,后馬某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該行政處罰決定。
安康鐵路運輸法院審理認為,馬某某身為人民教師,本應帶頭嚴格遵守法律法規(guī)和職業(yè)道德規(guī)范,教書育人、為人師表,尤其是面對未成年學生,更應自覺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制止有害于學生的行為,然而其利用職業(yè)便利,通過微信以語言文字進行性引誘、性暗示和明示,該行為已對三名未成年人造成了性騷擾,侵害了其人格尊嚴和心理健康,在該校內造成了一定的不良影響。因此,原告馬某某的行為符合猥褻行為的違法特征,也符合社會大眾對猥褻行為的普遍認知,構成猥褻違法行為,應予處罰。
關于馬某某提出其與三名學生“無身體接觸”,也未發(fā)送不雅照片、視頻,故其行為只是言語不當,并未對三名學生造成不良后果,不構成“隔空猥褻”。法院經審查認為,從猥褻行為的本質來看,只要行為人實施了性冒犯、性侮辱性質的行為,就已經侵犯了他人的性自主權和人格尊嚴,至于是否實際有身體接觸、是否發(fā)送或獲取第三人隱私影像資料,是界定該行為是否構成相關刑事犯罪的標準,而非《治安管理處罰法》中對猥褻行為的認定標準。本案中,正是因為馬某某未實際接觸被侵害人身體,未獲取被侵害人隱私影像資料,因而其行為未構成刑事犯罪,但并不能由此否定其行為的違法性和應受處罰性。因此,原告馬某某的訴稱理由,法院不予采信。

法院認為,旬陽市公安局的辦案程序符合法律規(guī)定,并無不當。馬某某關于行政處罰告知程序違法的訴稱理由,法院不予支持。此外,馬某某先后向三名學生發(fā)送不雅信息實施猥褻,其作為對未成年人負有特殊保護職責的人員,理應積極守護學生的身心健康和安危,然其違背法律和師德,且多次針對多名未成年人,屬于《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四條規(guī)定的“其他嚴重情節(jié)”依法應予從重處罰。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規(guī)定的“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則,旬陽市公安局對馬某某處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處罰,量罰適當,符合法律規(guī)定。
最終,法院駁回了馬某某的訴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