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學,
從來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記不清經歷了多少次考試,
只記得,
每一次的全力以赴。
誠信考試,
是對規則的尊重,
也是對自己的人生負責。
今天這則案例,
敲響警鐘……
2023年5月,龔某伙同劉某(另案處理)決定在全國在職研究生考試中組織作弊。龔某負責招收考生、幫考生取得報考資格、發放作弊器、安裝信號發射器等,劉某負責提供工具、獲取考題及答案、發送答案等。 2023年7月和11月期間,袁某承諾幫助兩名考生通過當年的在職研究生考試,并聯系喻某為兩人提供考研作弊幫助。喻某了解到朱某“有門路”,便將兩名考生介紹給朱某。朱某繼而與龔某“搭上線”。龔某前前后后共收到了朱某等人向他介紹的七名考生信息。 這些考生都是外地考生,為了讓他們獲得在珠海參考的資格,龔某又聯系了曾某,指示曾某利用其名下開辦的多家公司,為上述考生偽造勞動合同關系并交納社保費用,使他們獲得珠海考區的考試資格。 2023年11月底,龔某從劉某處買來作弊器和信號發射器,通知考生們到指定酒店參加“培訓”。“培訓”內容則是向考生介紹作弊方式、發放作弊器和講授作弊器使用方法等。 龔某安排了王某負責聯系考生到酒店、接引考生進入房間、收取作弊器押金等,并與王某一同前往考場附近踩點,放置信號發射器。
龔某等人自以為將一切安排得明明白白,但嚴密的監考流程卻不會留下“鉆空子”的機會。考試當天,3名考生因害怕未將上述作弊器帶入考場,1名考生攜帶上述作弊器進入考場時,被安檢人員當場查獲,其余3名考生在使用上述作弊器進行作弊時被監考人員當場查獲。 2024年年初,龔某等五人陸續被公安機關抓獲,一人自動投案自首。 香洲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龔某、喻某、袁某、曾某、朱某、王某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觸犯刑律,構成組織考試作弊罪。結合6名被告人犯罪事實、情節、悔罪表現等,香洲法院判處被告人龔某、朱某、王某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至二年六個月不等,判處被告人喻某、袁某、曾某有期徒刑二年至一年四個月,緩刑二年六個月至一年六個月不等,并處罰金,依法沒收違法所得。
考試,是為了選拔人才、檢驗水平而設置的評估機制。考試中的不誠信行為,不僅破壞規則和秩序,更是對社會公平競爭共識的巨大沖擊。組織考試作弊罪中的“組織”,指行為人實施發起、組建、指揮、策劃等進行考試作弊的行為,龔某等6人分工明確,分屬整個作弊鏈條中的各個環節,均構成組織考試作弊罪,他們理應受到法律嚴懲。而這場考場舞弊中被查獲的考生,違規攜帶具有發送或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參加考試,根據《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也將面臨成績無效等相應后果。如此“捷徑”,無異于走入“絕境”。法官提醒,人生大小考不斷,每一次都應該誠實應對,切勿觸及法律紅線,為人生考卷抹上污點。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一款 【組織考試作弊罪】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二款 【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