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十三屆全國政協委員劉躍進(副部長級)涉嫌嚴重違紀違法,目前正接受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20240318 15:00
經中共中央批準,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對十三屆全國政協委員劉躍進(副部長級)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劉躍進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對黨不忠誠不老實,對抗組織審查;無視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出入私人會所接受宴請;在組織函詢時不如實說明問題;違規收受禮金;私自留存涉密文件;毫無紀法意識,執法犯法,將公權力當作攫取私利的工具,大搞權錢交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企業經營、案件協調等方面謀利,并非法收受巨額財物。
劉躍進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工作紀律和生活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并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后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并報中共中央批準,決定給予劉躍進開除黨籍處分;按規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并移送。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20240911 15:30

2025年3月27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十三屆全國政協委員劉躍進(副部長級)受賄一案。
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1992年至2020年,被告人劉躍進利用擔任天津市公安局塘沽分局副局長,公安部禁毒局局長、黨委委員、部長助理,國家禁毒委員會副主任兼辦公室主任等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企業經營、融資借款等方面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他人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21億余元。檢察機關提請以受賄罪追究劉躍進的刑事責任。
庭審中,檢察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劉躍進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劉躍進進行了最后陳述,并當庭表示認罪悔罪。庭審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擇期宣判。
社會各界群眾二十余人旁聽了庭審。
福州中院20250327 17:21

2025年6月23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十三屆全國政協委員劉躍進(副部長級)受賄案,對被告人劉躍進以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劉躍進犯罪所得財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1992年至2020年,被告人劉躍進利用擔任天津市公安局塘沽分局副局長,公安部禁毒局局長、黨委委員、部長助理,國家禁毒委員會副主任兼辦公室主任等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企業經營、融資借款等方面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他人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21億余元。
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劉躍進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受賄數額特別巨大,并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應依法懲處。鑒于其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受賄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依法可以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福州中院20250623 17: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