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黔東南州人大常委會原副廳長級干部吳明涉嫌嚴重違紀違法,目前正在接受貴州省紀委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貴州省紀委監委網站2024-01-12 16:02
經貴州省委批準,貴州省紀委監委對貴州省黔東南州人大常委會原副廳長級干部吳明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吳明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權力觀扭曲,政績觀錯位,盲目決策造成國有資金損失,對抗組織審查;無視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接受旅游活動安排;違背組織原則,違規為他人謀取人事利益并收受財物,在組織函詢時不如實說明問題;廉潔底線失守,違規收受禮品禮金,違規從事營利活動,搞權色、錢色交易;道德敗壞,家風不正,對配偶、子女失管失教;以權謀私,大搞權錢交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項目承接、工程款撥付等方面謀利,并非法收受巨額財物。
吳明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和生活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并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后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貴州省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并報貴州省委批準,決定給予吳明開除黨籍處分;按規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終止其中共黔東南州第十一次代表大會代表資格;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并移送。
貴州省紀委監委網站2024-07-05 10:00

2025年2月18日,貴州省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黔東南州人大常委會原副廳長級干部吳明受賄案,對被告人吳明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對吳明受賄犯罪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0年至2023年,被告人吳明利用擔任凱里市委常委、市委宣傳部部長,凱里市人民政府副市長,凱里市政協主席,黔東南州審計局局長,黔東南州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局長,黔東南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局長,黔東南州人民政府秘書長,岑鞏縣委書記,黔東南州人大常委會副主任,貴州侗鄉大健康產業示范區管委會主任,黔東南州委秘書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辦理貸款、項目承接、工程款撥付等方面提供幫助,直接或者伙同他人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2674萬余元,其中部分未實際取得。
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吳明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應依法懲處。鑒于吳明受賄犯罪中有未遂情節,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宣判后,被告人吳明當庭表示服判,不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