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30日,劍河縣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雷文赤受賄案,對被告人雷文赤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對被告人雷文赤已經退繳的贓款100萬,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繼續追繳被告人雷文赤尚未退繳的贓款49.7766萬元及其犯罪所得孳息。

經審理查明:2009年至2019年,被告人雷文赤利用擔任劍河縣建設局局長、劍河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局長、劍河縣水利局局長、黔東循環經濟工業區劍河文化旅游產業園區管委會副主任、溫泉景區開發建設工作領導小組副組長兼辦公室主任、工程建設管理工作小組組長等職務上的便利,在工程承攬、項目發包、資金撥付等方面,為工程項目負責人王某某等13人提供幫助,非法收受收受上述人員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49.7766萬元。
劍河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雷文赤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受賄數額巨大,應依法懲處。根據被告人雷文赤犯罪事實、情節,性質和對社會危害程度以及悔罪表現,法庭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