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城鄉環保有限公司總經理陳鵬涉嫌嚴重違紀違法,目前正接受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光大集團紀檢監察組紀律審查;經國家監委、內蒙古自治區監委指定管轄,呼和浩特市監委對其監察調查。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20210720
日前,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光大集團紀檢監察組、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監委對光大城鄉環保有限公司原總經理陳鵬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經查,陳鵬違反黨的政治紀律,與黨組織離心離德,搞“兩面派”、做“兩面人”,對抗組織審查;違反廉潔紀律,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旅游,違反有關規定經商辦企業,中飽私囊。利用職務便利,大肆侵吞公款,涉嫌貪污犯罪;為相關企業在工程承攬、貸款審批等方面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巨額財物,涉嫌受賄犯罪;將本單位盈利業務交親友承攬,從中獲取高額利潤,涉嫌為親友非法牟利犯罪;將單位公款借與他人長期不還,涉嫌挪用公款犯罪。
陳鵬身為國有企業黨員領導干部,喪失理想信念、毫無黨性原則、漠視黨紀國法,貪得無厭,“靠企吃企”,處心積慮將公權力變為謀私的工具,肆無忌憚、損公肥私,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廉潔紀律,并涉嫌職務違法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甚至十九大以后仍然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極壞,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國光大實業集團黨委研究決定,給予陳鵬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經呼和浩特市監委研究決定,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務隨案移送。
陳鵬簡歷
陳鵬,男,漢族,1964年5月出生,河南永城人,1985年8月參加工作,1996年6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85年8月至1998年12月,在河南省建設銀行系統工作;1999年1月至2006年8月,在交通銀行西安分行工作;2006年8月至2010年2月,任中國光大銀行西安分行公司業務營銷三部總經理;2010年2月至2012年12月,任中國光大銀行西安分行太白路支行行長;2012年12月至2015年6月,任中國光大銀行西安分行業務營銷四部總經理;2015年6月至2015年11月,任中國光大實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部門總經理助理;2015年11月至2019年4月,任光大實業資本管理(深圳)有限公司總經理助理;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任光大生態技術有限公司副總經理;2019年9月至2021年7月,任光大城鄉環保有限公司總經理。
光大清風20211105 21:59

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交易銀行部總經理夏偉涉嫌嚴重違紀違法,目前正接受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光大集團紀檢監察組紀律審查和山東省濰坊市監察委員會監察調查。
夏偉簡歷
夏偉,男,漢族,1976年3月生,山東煙臺人,研究生學歷,1996年1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97年7月參加工作。1997年7月至2008年1月,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煙臺支行柜員、客戶經理、總經理助理、副總經理等職;2008年1月至2008年7月,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煙臺分行公司二部總經理;2008年7月至2011年4月,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煙臺分行開發區支行行長;2011年4月至2016年11月,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煙臺分行行長助理;2016年11月至2018年8月,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煙臺分行黨委委員、副行長;2018年8月至2020年4月,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煙臺分行黨委書記、行長;2020年4月至今,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交易銀行部總經理。
山東省紀委監委20211123 8:45

中國光大銀行原黨委副書記、副行長張華宇涉嫌嚴重違法,目前正接受監察調查。
張華宇簡歷
張華宇,男,漢族,1958年10月出生,大專學歷,1985年12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76年10月參加工作,2001年2月調入中國光大銀行。2001年2月至2007年3月,歷任中國光大銀行總行營業部黨委書記、主任,總行黨委委員、行長助理;2007年3月至2018年4月,歷任中國光大銀行黨委委員、副行長,光大金融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2018年4月至2018年8月,任中國光大銀行黨委副書記、副行長,光大金融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2018年9月辭職。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2022-01-04 15:15
日前,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光大集團紀檢監察組、山東省濰坊市監察委員會對中國光大銀行交易銀行部原總經理夏偉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經查,夏偉身為國有金融企業黨員領導干部,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無視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奉行奢靡享樂主義,長期違規收受管理服務對象所送禮品、禮金、消費卡券,頻繁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娛樂活動安排;在職工錄用中違規為他人謀取利益;違規從事營利活動,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生活糜爛,腐化墮落,搞錢色交易;“風腐一體”,濫權妄為,甘于被“圍獵”,在信貸審批中為他人謀取利益并收受巨額財物;吃里扒外,不如實報告貸款企業重要情況,違規泄露貸款發放信息,造成國有資產重大風險損失。
夏偉嚴重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生活紀律,構成職務違法并涉嫌受賄、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國光大銀行黨委研究決定,給予夏偉開除黨籍、開除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經山東省濰坊市監察委員會研究決定,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山東省紀委監委20220418 10:19
日前,經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批準,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光大集團紀檢監察組、山東省菏澤市監委對中國光大銀行原黨委副書記、副行長張華宇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張華宇嚴重違反政治紀律,與他人串供,訂立攻守同盟,對抗組織審查;嚴重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收受禮品禮金,接受豪華旅游和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高檔宴請;嚴重違反組織紀律,利用職權違規安排兒子、女婿、弟弟等親屬及關系人子女數十人到光大系統工作,為多人在職務晉升、工作調動等方面謀取利益,損害光大系統政治生態;嚴重違反廉潔紀律,利用職務便利,為特定關系人謀取利益,違規從事營利活動,違規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違規參與民間借貸;利用職務便利和影響力為他人在融資貸款、人事安排等方面謀利,非法收受巨額財物。
張華宇身為黨員領導干部,背離初心使命,對黨不忠誠不老實;置黨中央三令五申于不顧,頂風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生活腐化墮落,追求低級趣味;在職時為有關企業謀取利益,退休前夕辭職,辭職后在與原任職務有業務關聯的企業領高薪,是“提前筑巢”“逃逸式辭職”腐敗的典型,是權力與資本相互勾連、瘋狂逐利的典型,亦是由風及腐、風腐一體、甘于被圍獵的典型。張華宇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組織紀律、廉潔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并涉嫌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罪,且在黨的十八大之后不收斂不收手不知止,性質嚴重,影響惡劣。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給予張華宇開除黨籍、開除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并移送。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2022-07-04 16:10

中國光大控股有限公司原黨委書記、行政總裁陳爽涉嫌嚴重違法,目前正接受監察調查。
陳爽簡歷
陳爽,男,漢族,1967年8月出生,江蘇南通人,碩士研究生學歷,1987年6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92年8月參加工作,2001年2月調入中國光大集團有限公司工作。2001年2月至2007年8月,歷任中國光大集團有限公司法律部董事、副主任、主任,中國光大(集團)總公司法律部副主任,中國光大控股有限公司執行董事、副總經理;2007年8月至2010年12月,任中國光大集團有限公司董事、法律部主任,中國光大控股有限公司執行董事、行政總裁;2010年12月至2011年12月,任中國光大集團有限公司董事,中國光大控股有限公司執行董事、行政總裁;2011年12月至2013年4月,任中國光大集團有限公司黨委委員、董事,中國光大控股有限公司執行董事、行政總裁;2013年4月至2018年3月,任中國光大集團有限公司黨委委員、執行董事、副總經理,中國光大控股有限公司執行董事、行政總裁;2018年3月至2019年4月,任中國光大集團有限公司黨委委員、執行董事、副總經理,中國光大控股有限公司黨委書記、執行董事、行政總裁;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任中國光大集團有限公司黨委委員、執行董事、副總經理;2019年9月辭職。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20220726 15:30

中國光大集團股份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李曉鵬涉嫌嚴重違紀違法,目前正接受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2023-04-05 09:00

中國光大集團股份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唐雙寧涉嫌嚴重違紀違法,目前正接受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2023-07-15 9:00
2023年8月11日,山東省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黨委副書記、副行長張華宇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案公開宣判,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張華宇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十萬元;以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判處被告人張華宇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三十萬元;查封、扣押在案的贓款贓物依法沒收,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追繳。

法院經審理查明:
一、受賄罪。2001年2月至2021年9月,被告人張華宇利用擔任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行營業部黨組書記、主任、光大銀行黨委委員、副書記、副行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或個人在協調貸款、業務拓展、就業等方面提供幫助,非法收受有關單位或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773.6271萬元。
二、利用影響力受賄罪。2019年1月至2021年11月,被告人張華宇利用原擔任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黨委副書記、副行長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相關單位或個人在協調貸款、公司信用評級調整、就業等方面提供幫助,非法收受有關單位或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691.9536萬元。
菏澤中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張華宇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受賄罪;被告人張華宇離職后,利用原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利用影響力受賄罪。被告人張華宇犯數罪,應予并罰。鑒于其受賄罪具有坦白情節,利用影響力受賄罪構成自首,且自愿認罪、認罰,大部分贓款贓物已退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山東高法 2023-08-11 19:03
經中共中央批準,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對中國光大集團股份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李曉鵬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李曉鵬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對黨不忠誠不老實,對抗組織審查;無視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收受禮品禮金、接受宴請;違反組織原則,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在干部選拔任用等方面為他人謀利;違規借用管理和服務對象錢款、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利用職權為親屬經營活動謀利;泄露尚未公開的干部選拔任用事項;治家不嚴,家風不正;既想當官又想發財,長期以權謀私,“靠金融吃金融”,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貸款融資、業務承攬等方面謀利,并非法收受巨額財物。
李曉鵬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工作紀律和生活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并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后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并報中共中央批準,決定給予李曉鵬開除黨籍處分;由國家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并移送。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2023-10-09 10:00
經中共中央批準,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對中國光大集團股份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唐雙寧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唐雙寧喪失黨性原則,背棄職責使命,貫徹落實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不堅決,弱化黨對國有企業的領導,防范化解金融風險不力,違背黨的組織路線,棄守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利用職權大肆宣傳個人書法等作品,私自攜帶有嚴重政治問題的書刊入境并閱看,對抗組織審查;無視中央八項規定精神,以考察名義變相用公款出國旅游,違規批準購置樓堂館所、占用單位住房;違反組織原則,在干部選拔任用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廉潔底線失守,縱容、默許他人利用本人職權謀取私利,違規收受名人字畫、紀念幣等禮品和禮金;貪圖享樂,接受“管家式”服務;既想當官又想出名,將黨和人民賦予的公權力異化為謀求名利的工具,大搞“雅腐”,利用職務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為他人在貸款審批、職務晉升等方面謀利,并非法收受巨額財物。
唐雙寧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和生活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并涉嫌貪污、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后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并報中共中央批準,決定給予唐雙寧開除黨籍處分;按規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并移送。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2024-01-06 12:02)

2024年12月10日,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中國光大集團股份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唐雙寧貪污、受賄一案,對被告人唐雙寧以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一十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三十萬元;對唐雙寧犯罪所得財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繳,分別返還被害單位或者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3年4月,被告人唐雙寧利用擔任中國人民銀行銀行監管一司司長職務上的便利,將其保管、使用的價值人民幣301.5萬元公共財物據為己有。2000年至2017年,被告人唐雙寧利用擔任中國人民銀行銀行監管一司司長,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黨委委員、副主席,中國光大集團股份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職務調整、貸款獲取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財物共計人民幣1102萬余元。
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唐雙寧的行為構成貪污罪、受賄罪,數額均特別巨大,應依法懲處。鑒于唐雙寧到案后如實供述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貪污事實和部分受賄事實,所犯貪污罪構成自首,認罪悔罪,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及孳息已全部追繳,對其所犯貪污罪可減輕處罰,所犯受賄罪可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央廣網20241210 17:13

2025年3月18日,黑龍江省大慶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中國光大集團股份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李曉鵬受賄案,對被告人李曉鵬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百萬元;對其受賄犯罪所得財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1994年至2021年,被告人李曉鵬利用擔任中國工商銀行河南省鄭州市分行黨委書記、行長,中國工商銀行北京市分行黨委書記、行長,中國工商銀行黨委委員、行長助理、副行長,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黨委委員、副行長,招商局集團有限公司黨委副書記、總經理、副董事長,中國光大集團股份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貸款授信、企業融資、業務承攬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6043萬余元。
大慶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李曉鵬的行為構成受賄罪,數額特別巨大,應依法懲處。鑒于李曉鵬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依法可以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大慶中院20250318 17:47

2025年5月27日,湖北省荊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光大信托原黨委書記、董事長閆桂軍受賄、違法發放貸款、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一案。
荊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02年下半年至2021年,被告人閆桂軍利用擔任光大銀行寧波分行黨委書記、行長,光大銀行公司業務部總經理,光大金控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黨委副書記、總裁,光大興隴信托有限責任公司黨委副書記、黨委書記、總裁、董事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貸款審批、業務發展和入職晉升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21171萬余元。2016年5月至2020年2月,閆桂軍在擔任光大信托黨委副書記、黨委書記、總裁、董事長期間,明知相關公司不符合貸款條件,違反法律規定,指使下屬辦理并違規審批,促使相關信托計劃等項目通過評審,向相關公司發放貸款共計63.9億余元。2020年5月至7月,閆桂軍在擔任光大信托黨委書記、董事長期間,違反國有資產轉讓監管規定,擅自批準將某公司戰略配售股票收益權以遠期方式轉讓給不具備戰略投資資格的相關自然人。檢察機關提請以受賄罪、違法發放貸款罪、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追究閆桂軍刑事責任。
庭審中,公訴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閆桂軍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閆桂軍進行了最后陳述并當庭表示認罪悔罪。庭審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擇期宣判。
荊州市史志研究中心、荊州金融監管分局及相關金融行業從業人員共計30余人旁聽了庭審。
荊州中院20250528 12:38

2025年8月21日,貴州省畢節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光大科技有限公司原黨委書記、總經理李璠受賄一案,對被告人李璠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對李璠犯罪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11年至2020年,被告人李璠利用擔任中國光大銀行信息科技部副總經理、總經理,光大科技有限公司黨委書記、總經理等職務便利,為有關單位在項目實施、項目款撥付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566萬余元。
畢節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李璠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應依法懲處。鑒于李璠到案后如實供述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全部追繳到案,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被告人李璠當庭表示服判,不上訴。
貴州高院20250821 17: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