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山東省委批準,山東省紀委監委對棗莊市人大常委會原黨組副書記、副主任宋淑啟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宋淑啟背棄初心使命,喪失黨性原則,對黨不忠誠、不老實,對抗組織審查;無視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收受消費卡;違反工作紀律,不正確履行職責,違規出借公款;底線失守、搞權錢交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業務承攬、工程款撥付等方面謀取利益,并非法收受財物。
宋淑啟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廉潔紀律和工作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并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后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山東省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并報山東省委批準,決定給予宋淑啟開除黨籍處分;按規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終止其棗莊市第十二次黨代會代表資格;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并移送。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2023-08-29 16:30
2024年3月27日,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棗莊市人大常委會原黨組副書記、副主任宋淑啟受賄一案,對被告人宋淑啟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受賄所得財物依法沒收,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7年下半年至2022年中秋節前,被告人宋淑啟利用擔任棗莊市交通運輸局副局長、棗莊市公路管理局局長,棗莊市交通運輸局黨委書記、局長,棗莊市市中區委書記,棗莊市人大常委會黨組副書記、副主任等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工程承攬、工程款撥付等方面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445.27696萬元。
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宋淑啟的行為構成受賄罪,且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予懲處。鑒于其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認罪悔罪,涉案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到案,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對其從輕處罰;其認罪認罰,依法可從寬處理。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