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河北省邯鄲市肥鄉區13歲初中生遭同學殺害引發輿論廣泛關注。據悉,嫌疑人為三名不滿14歲的少年。3月11日,受害人家屬收到肥鄉區公安局的立案告知書,案由是“故意殺人”,邯鄲警方對媒體表示,張某等三人因涉嫌故意殺人,已被刑事拘留。

▲曾埋著王子耀遺體的廢棄蔬菜大棚。 新京報記者 李英強 攝
綜合相關信息,這是一起性質非常惡劣的故意殺人案件。一是受害人父親在社交媒體上自述,兒子是被三名嫌疑人活活打死,面目全非,手機錢被轉空。二是受害人姑姑在接受媒體采訪時表示,孩子失蹤后,家屬曾經找到一個同學(后被證明為嫌疑人),他還在床上打游戲,給了誤導信息影響找人,而直到其他2名同學松口,才說出受害人尸體被埋在了廢棄蔬菜大棚內。三是受害人曾被3名嫌疑人多次欺凌,課余時間還被多次鎖在廁所旁的勞動間小屋。
這起案件與不久前湖北荊州未滿12歲男孩殺害4歲女童案比較相似,在那起案件中,涉事男孩也是用十分殘忍的手法殺害了女童,事后在面對家屬詢問時也是多次撒謊干擾搜尋工作。此后,由于男孩作案時未滿12歲,不符合刑法規定的刑事責任年齡,被公安部門撤案處理。而邯鄲這起案件中的三名嫌疑人在作案時已經滿了12歲,根據刑法修正案(十一),若經最高檢核準追訴,則有可能承擔刑事責任。
雖然目前尚不清楚三名嫌疑人在犯罪中的正犯共犯關系、主犯從犯身份,但有一點可以明確:該案是刑法修正案(十一)通過后,為數不多的、為公眾廣泛關注的可以由最高檢核準追訴的刑事案件。某種程度上,該案后續在公檢法機關如何流轉也將起到一定的示范效應。至少,從社會的預期上講,該案進入刑事程序符合人們對正義的公共認知,應結合具體案情做出準確處置,不完全因年齡左右對嫌疑人罪責刑的判斷。
由本案出發,非常有必要再次開啟未成年人“惡意補足年齡原則”的討論。這個原則源于英國,也即在未成年犯罪案件中,對原則上被推定為不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未成年人,如果有充足證據能夠證明其在實施犯罪時具有惡意,那么前述推定就會被推翻,仍然可以對其追究刑事責任。顯而易見,殺害13歲初中生案與未滿12歲男孩殺害4歲女童案在性質上沒有什么區別,都是一個或幾個未成年人用殘忍手段故意殺害他人,但在案件處理結果上卻大相徑庭。一個是進入刑事程序,受害人家屬有可能討回公道,一個是受害人父母需要用一輩子來接受撤案結果。

由于當前刑法對未成年人惡性犯罪追究刑責的規定是十分機械的,14歲到16歲負何種責任,12歲到14歲負何種責任,這固然可以通過明確規定規避將未成年人輕易入罪的問題,但必須要看到它忽略了人與人之間的差異性,就像用身高去決定兒童可以享受到何種乘車優惠一樣,導致了受害人在討回公道這件事上完全是看運氣,家屬只得祈禱行為人在犯罪時已經滿足了刑事責任年齡。這種使法律天平更偏向保護嫌疑人一方的設計,不利于公平正義的實現,亦使得社會對未成年人保護產生諸多詬病,進而在更大的社會范圍內形成了對公平正義的質疑。
14歲至16歲對八種嚴重犯罪負責也好,12歲至14歲對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死致殘,經最高檢核準追訴負責也罷,都需要在原則之外考慮例外,在普遍之外考慮特殊。
在對待未成年人犯罪問題上,河北邯鄲的這起案件值得各方面深入思考。一方面,司法部門對未成年人犯罪一直的態度是預防,比如強調落實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而這起案件中恰好就有校園霸凌、留守兒童等社會問題。那么,有了法律之后如何預防?畢竟中國還有相當多的留守兒童。另一方面,對已經發生的案件,眼前最迫切的問題,如何讓公平正義得到更大程度的實現,不形成像湖北荊州女童案那樣只得由受害人家屬默默承受的案件?
兩個方面無疑需要同步推動,才能夠在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同時,打擊犯罪,讓正義以看得見的形式實現。
央視網 2024-03-17 15:16
記者從河北省邯鄲市肥鄉區公安分局了解到,經過偵查,初步認定邯鄲初中生遇害案是一起有預謀的犯罪案件。目前尸檢已結束,警方通過調研走訪、審訊3名犯罪嫌疑人等已取得大量證據,一些情況仍在偵辦中。
肥鄉區公安分局政工監督室主任李亞峰說,經過偵查和技術部門勘驗,被害人尸體掩埋地坑深56厘米,嫌疑人分兩次在廢棄大棚中進行了挖掘,第一次在案發前一天,即3月9日挖掘,案發當天,即3月10日又進行了挖掘。
3月17日,河北省邯鄲市肥鄉區委宣傳部官方微信公眾號“微觀肥鄉”發布通報稱,2024年3月10日,邯鄲市肥鄉區初一學生王某某被殺害。3月11日,涉案犯罪嫌疑人被全部抓獲,已依法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新華社 2024-03-19 12:44

2024年12月30日,河北省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被告人張某某、李某、馬某某故意殺人一案,對被告人張某某以故意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對被告人李某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被告人馬某某依法不予刑事處罰。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邯鄲市人民檢察院提出司法建議、檢察建議,經專門教育指導委員會評估同意,相關公安機關和教育部門依法決定對馬某某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張某某、李某(均時年13周歲)與同班同學王某某(被害人,歿年13周歲)存在矛盾,經張某某提議,二人多次共謀殺害王某某后平分王某某錢財。張某某選定一廢棄蔬菜大棚為作案地點,并提前攜帶鐵鍬挖坑進行犯罪準備。2024年3月10日下午,張某某將王某某騙出,因李某的電動自行車需置于被告人馬某某(時年13周歲)家充電,李某騎馬某某的電動自行車載馬某某,張某某騎自己的電動自行車載王某某,共同前往張某某事先選定的蔬菜大棚。途中,李某受張某某指使將二人欲殺害王某某一事告知馬某某。四人進入大棚后,張某某首先持鐵鍬動手并直接實施殺害王某某的行為,李某幫助控制王某某,馬某某見狀離開大棚。張某某、李某共同致王某某死亡后,將尸體掩埋。三被告人騎電動自行車逃離現場,張某某將王某某手機微信賬戶中的錢轉入自己微信后與李某平分,將王某某手機卡取出指使馬某某砸毀,將手機交由李某扔棄。案發后,馬某某首先交代并指引公安人員找到埋尸現場。
河北省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李某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均已構成故意殺人罪。張某某、李某經預謀后將被害人王某某殺害并埋尸,手段特別殘忍,情節特別惡劣,作案時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應當負刑事責任。張某某提議殺人并糾集他人參與,提前進行犯罪準備,直接實施致被害人死亡的行為,系共同犯罪中罪責最為突出的主犯。李某積極參與預謀并實施殺人行為,事后與張某某平分贓款,在共同犯罪中亦系主犯,罪責小于張某某。被告人馬某某在去作案現場途中得知被告人張某某、李某欲殺害王某某,并跟隨前往。在目睹實施殺人時,即離開現場,后幫助毀滅被害人的手機卡,參與了張某某、李某殺害王某某的共同犯罪。鑒于馬某某在共同故意殺人犯罪中,未參與犯罪預謀,未實施具體加害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第五款的規定,不予刑事處罰。相關公安機關和教育部門依法決定對馬某某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最高人民檢察院 2024年12月30日 1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