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政協副主席、市公安局局長武長順涉嫌嚴重違紀違法,目前正接受組織調查。(中央紀委國家監委2014-07-20)
日前,經中共中央批準,中共中央紀委對天津市政協原副主席、市公安局原局長武長順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經查,武長順違反廉潔自律規定,收受禮金,違規經商辦企業,違規報銷個人費用,參加高檔宴請;貪污巨額公款,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干部選拔任用、企業經營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巨額賄賂,向他人行賄,挪用巨額公款;違反財經紀律;濫用職權;與他人通奸。其中,貪污、受賄、行賄、挪用公款、濫用職權問題涉嫌犯罪。
武長順身為黨的高級領導干部,嚴重違反黨的政治規矩和組織紀律,嚴重違紀違法,且黨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十分惡劣,社會影響極壞。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審議并報中共中央批準,決定給予武長順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線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中央紀委國家監委2015-02-13)
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7日公開宣判天津市政協原副主席、公安局原局長武長順貪污、受賄、挪用公款、單位行賄、濫用職權、徇私枉法一案,對被告人武長順以貪污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后,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以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以單位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以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以徇私枉法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后,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對武長順貪污、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武長順當庭表示服判,不上訴。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武長順利用擔任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局長,天津市公安局副局長、局長,天津市政協副主席等職務上的便利,通過其實際控制的公司非法占有公共財物共計人民幣3.42億余元;為他人謀取利益,直接或通過其親屬先后多次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8440萬余元;挪用公款人民幣1.01億余元歸個人使用,進行營利活動。武長順為使其實際控制的多家公司獲取不正當利益,直接或指使上述公司人員向多名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共計折合人民幣1057萬元。武長順在擔任天津市公安局副局長、局長期間,濫用職權,對他人采取刑偵措施,損害他人合法權益,情節特別嚴重;徇私枉法,接受他人請托,包庇犯罪嫌疑人,使之未被追究刑事責任。
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武長順的行為構成貪污罪、受賄罪、挪用公款罪、單位行賄罪、濫用職權罪和徇私枉法罪。鑒于武長順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并主動交代了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有提供線索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的立功表現,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以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中央紀委國家監委2017-05-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