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開發銀行黨委委員、副行長何興祥涉嫌嚴重違紀違法,目前正接受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何興祥簡歷
何興祥,男,1963年出生,中共黨員,碩士研究生。現任國家開發銀行黨委委員、副行長。曾任中國銀行上虞支行黨組書記、行長,嘉興市分行黨委書記、行長,吉林省分行黨委委員、副行長,海南省分行黨委書記、行長,山東省分行黨委書記、行長,中國農業發展銀行黨委委員、副行長。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2021-09-09 16:30 )
日前,經中共中央批準,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對國家開發銀行原黨委委員、副行長何興祥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何興祥喪失理想信念,背離初心使命,對黨不忠誠不老實,政績觀扭曲,貫徹落實黨中央關于防范化解金融風險決策部署不到位、搞變通,甚至自行其是,濫用金融審批權造成重大金融風險,給國家造成特別巨大損失,不報告個人重大事項,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收受禮品禮金;向管理和服務對象放貸獲取大額回報;家風不正,對配偶子女失管失教;把手中權力異化為謀取私利的工具,大搞權錢交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貸款融資、企業經營、入職就業等方面謀利,并非法收受巨額財物。
何興祥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和生活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并涉嫌受賄、違規出具金融票證、違法發放貸款、隱瞞境外存款等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后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并報中共中央批準,決定給予何興祥開除黨籍處分;由國家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并移送。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2022-01-26 )
國家開發銀行原黨委委員、副行長何興祥涉嫌受賄、違規出具金融票證、違法發放貸款、隱瞞境外存款一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日前,經最高人民檢察院交辦,北京市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違法發放貸款罪、隱瞞境外存款罪對何興祥作出逮捕決定。該案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2022-02-13 11:28)
2022年8月23日,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國家開發銀行原副行長何興祥受賄、違規出具金融票證、違法發放貸款、隱瞞境外存款案。
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三分院指控:2006年至2021年,被告人何興祥利用擔任中國銀行海南省分行行長、中國銀行山東省分行行長、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副行長、國家開發銀行副行長等職務便利,或者利用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貸款審批、人事安排等方面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其親屬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折合人民幣6636萬余元。2012年至2014年,何興祥在擔任中國銀行山東省分行行長期間,違反規定,為有關企業出具信用證、保函人民幣63.49億余元、美元1.04億余元;違反國家規定,向有關公司發放貸款人民幣18.23億余元。2010年至2021年,何興祥明知國家工作人員在境外的存款應當依照國家規定申報,實際控制其親屬賬戶共計折合人民幣3369萬余元而隱瞞不報。被告人何興祥的行為分別構成受賄罪、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違法發放貸款罪、隱瞞境外存款罪。
庭審中,檢察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何興祥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何興祥進行了最后陳述并當庭表示認罪、悔罪。人大代表與各界群眾20余人旁聽了庭審。
庭審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擇期宣判。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2022-08-23 17:45 )

2024年1月26日,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國家開發銀行原副行長何興祥受賄、違規出具金融票證、違法發放貸款、隱瞞境外存款一案,對被告人何興祥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百萬元,以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以違法發放貸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以隱瞞境外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百一十萬元;依法追繳何興祥犯罪所得及孳息,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
2006年至2021年,被告人何興祥利用擔任中國銀行海南省分行行長、中國銀行山東省分行行長、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副行長、國家開發銀行副行長等職務便利,或者利用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辦理銀行授信、子女就業等方面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其親屬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6636萬余元。
2012年至2014年,被告人何興祥擔任中國銀行山東省分行行長期間,在有關企業未按照集團客戶實行統一授信管理并將貿易融資挪作他用、部分授信業務抵押物不足值的情況下,違規指使銀行人員辦理貿易融資授信。根據上述授信,中國銀行有關支行辦理信用證、預付款保函共計63.49億余元、1.04億余美元。截至案發,上述貿易融資業務造成銀行本金損失14.61億余元。
2014年9月,被告人何興祥在擔任中國銀行山東省分行行長期間,違規決定將有關企業貿易融資授信額度調整為短期流動資金貸款,中國銀行有關支行先后發放流動資金貸款共計17.46億余元。2012年至2013年,在申請人以他人名義辦理貸款且挪用貸款資金的情況下,何興祥指使銀行人員辦理貸款7743萬余元,造成銀行本金損失962萬余元。
2015年至2021年,被告人何興祥擔任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副行長、國家開發銀行副行長期間,未如實向組織報告其家屬在境外開設的由何興祥控制使用的銀行賬戶內存款3369萬余元的情況。
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何興祥的行為已構成受賄罪、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違法發放貸款罪、隱瞞境外存款罪,應依法懲處,并數罪并罰。鑒于何興祥部分受賄犯罪系未遂,到案后主動交代辦案機關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且如實供述自己受賄、違規出具金融票證、違法發放貸款、隱瞞境外存款全部罪行,認罪悔罪,積極退繳全部贓款贓物,對其予以從輕處罰。法庭遂做出上述判決。
(最高人民檢察院 2024-01-26 17:3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