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財政廳原黨組成員、副廳長、一級巡視員王瑰涉嫌嚴重違紀違法,目前正接受貴州省紀委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貴州省紀委監委網站2023-07-12 11:11)
經貴州省委批準,貴州省紀委監委對省財政廳原黨組成員、副廳長、一級巡視員王瑰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王瑰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對抗組織審查;無視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退休后接受他人旅游活動安排和收受禮金;毫無組織原則,不按規定報告有關事項,利用職權為他人謀取人事利益并收受財物;廉潔底線失守,違規收受禮品禮金,通過民間借貸獲取大額回報,違規投資入股、經商辦企業;生活作風腐化;毫無紀法敬畏之心,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項目承接、資金撥付等方面謀取利益,并非法收受巨額財物。
王瑰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和生活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并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后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王瑰主動投案,全額退繳違紀違法及涉嫌犯罪所得,認錯悔罪態度好,具有從輕或減輕處罰情節。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貴州省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并報貴州省委批準,決定給予王瑰開除黨籍處分;按規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并移送。(貴州省紀委監委網站2023-12-27 14:30)
貴州省財政廳原黨組成員、副廳長、一級巡視員王瑰涉嫌受賄一案,由貴州省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經貴州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安順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日前,安順市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王瑰作出逮捕決定。該案正在進一步辦理中。(貴州檢察2024-01-19)

2025年1月24日,貴州省安順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貴州省財政廳原黨組成員、副廳長、一級巡視員王瑰受賄一案,對被告人王瑰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對被告人王瑰受賄所得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1997年至2023年,被告人王瑰利用擔任銅仁市委常委、組織部長、市委副書記,江口縣委副書記、縣長,原銅仁地區、銅仁市財政局黨組書記、局長,銅仁幼兒師范高等專科學校黨委書記,貴州省財政廳黨組成員、副廳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項目承接、資金撥付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2143萬余元,其中部分未實際取得。
安順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王瑰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應依法懲處。鑒于王瑰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具有自首情節,受賄犯罪中有未遂情節,認罪悔罪,贓款贓物已全部退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依法可予減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貴州高院 2025年01月24日 17: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