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南縣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18)湘0422刑初60號
公訴機關湖南省衡南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文某某,男,1978年2月2日出生于湖南省衡東縣,漢族,中共黨員,研究生文化;因涉嫌挪用資金罪、偽造事業單位印章罪,于2017年9月15日被衡南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現羈押于衡陽市第二看守所。
湖南省衡南縣人民檢察院以南檢公訴刑訴(2018)6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文某某犯挪用資金罪、偽造事業單位印章罪,于2018年3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8年3月26日、4月2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湖南省衡南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周明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文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7年3月以來,被告人文某某擔任某某技師學院13級汽修大專班班主任一職時,將班上21名學生的2017年學費每人5570元及學生周某某前三年所欠學費9600元共計126570元挪用,用于償還自己信用卡欠款、日常開銷和到澳門賭博。為了掩蓋其挪用學生學費一事,被告人文某某在外面私刻了三枚技師學院的公章(某某技師學院行政公章、某某技師學院財務專用章、某某技師學院收費專用章),并用私刻的公章蓋在離校實習學生的離校傳遞卡上。8月16日學校開學,被告人文某某無力償還挪用的學生學費,一直不敢到學校上班,躲在外地。經衡陽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鑒定,在被告人文某某辦公室抽屜內發現的某某技師學院行政公章、某某技師學院財務公章及某某技師學院收費專用章系偽造的。
同年9月15日,被告人文某某到衡南縣三塘派出所投案自首。
為證明上述事實,公訴機關提供了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鑒定意見等證據。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文某某作為某某技師學院的聘用制職工,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資金歸個人使用,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應當以挪用資金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文某某偽造事業單位印章,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二款之規定,應當以偽造事業單位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數罪并罰,特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文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及罪名無異議,認罪;辯稱自己沒有將挪用款項侵吞并據為己有的故意,原想打個時間差的擦邊球,先用后還,后因自己沒錢還才案發;愿將學校應發而未發給自己的工資津貼退還被挪用資金。對其辯護意見,被告人文某某親屬代為提供某某技師學院證明一份。
經審理查明:某某技師學院系全額撥款事業單位,被告人文某某系學院同工同酬聘用制職工。被告人文某某在任該院考評處干事兼13級汽修大專班班主任一職期間,將該班上劉宇等21名學生自2017年3月至6月陸續繳來的,每人5570元學費,以及學生周某某前三年所欠學費9600元,計人民幣126570元,挪用作自己信用卡欠款償還、日常開銷和到澳門賭博。為掩蓋其挪用學生學費一事不被學院發現等,被告人文某某還私刻某某技師學院財務專用章、收費專用章、行政公章各一枚,共三枚,用于部分離校實習學生的離校傳遞卡上蓋章。之后,被告人文某某因欠款多,無錢償還所挪用學生交來的學費,遂失聯躲在外地,至同年8月16日開學后仍未到學院報到上班。同年9月11日,學院發現被告人文某某辦公室抽屜內有三枚公章等,懷疑私刻,遂向衡南縣公安局報警。經衡陽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鑒定,在被告人文某某辦公室抽屜內發現的某某技師學院行政公章、財務專用章及收費專用章系偽造。
同年9月15日,被告人文某某在家人及學院領導陪同下到衡南縣公安局三塘派出所投案,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另,某某技師學院書面證明,學院尚有應發而未發給被告人文某某工資35669元。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庭審質證核實的證據證實,予以認定。
1、常住人口信息表、投案自首說明、衡南縣公安局情況說明、教師個人信息、入黨材料:被告人文某某的基本情況、2017年9月15日在他人陪同下主動到案情況等;
扣押決定書、清單等:公安機關扣押三枚偽造的公章、六張加蓋偽造公章印的傳遞卡,及被告人文某某辨認情況;
欠費統計表、核查表交易記錄、轉賬截圖、收條:被告人文某某管理班學生欠費統計情況、部分學生將學費轉賬交給給被告人文某某等;
某某技師學院證明、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報告、情況說明:某某技師學院事業單位登記情況、被告人文某某聘用情況、學院未明文規定老師代收學費、發現并懷疑被告人文某某私刻公章報案情況,尚有應發而未發給被告人文某某工資35669元等;
2、證人謝某某證言:其丈夫文某某2017年7月左右失聯,后9月份才找到并陪同投案;因兩地分居,對文某某欠款情況、原因不清楚,2015年時文某某父親等借錢幫文某某償還大額欠款,后因發現文某某有港澳通行證懷疑是賭博輸錢等;
證人文某4證言:原2015年幫兒子文某某借錢償還大額欠款120萬元左右,對欠款情況及原因不清楚,懷疑是去澳門賭博所致;自己現再無能力幫助還款情況;
證人陳某某、陳某1、盛某某的證言:三人在某某技師學院分別管理學校行政、財務、收費公章期間,未借公章給被告人文某某使用,經辯認,被告人文某某抽屜里發現的公章是假的;
證人尹某某的證言:被告人文某某在學院督導處工作,不是學院正式編制老師,是聘用合同工。
證人羅某某等人證言、證詞:羅某某等21人在某某技師學院學習時將學費交給班主任文某某的情況;
貸款記錄單、情況說明、出入境記錄單、證人崔某某證言及欠條、證人羅某1、邱某某證言:被告人文某某2017年3月至7月14日前往澳門出入境記錄情況、貸款及償還往來情況、向他人借款情況;
3、被告人文某某的供述:2017年3月至6月,被告人文某某將收取班上21名學生學費計126570元,沒有交到學院財務,用于自己還信用卡欠款、個人開支、去澳門賭博等,后因欠款多,沒錢還,不敢回學院而失聯一段時間;此外為避免自己挪用而影響學生實習,私刻三枚學院公章,用于部分學生離校傳遞卡辦理。
4、衡陽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物證鑒定書:送檢涉嫌偽造三枚公章印面,與單位使用公章印面不是同一印章印面。
本院認為,被告人文某某在受聘某某技師學院工作期間,利用其兼任班主任,所管理班級學生對老師信任的職務便利,挪用學生交來應繳到學院的學費人民幣126570元歸個人使用,數額較大,案發后至今已超過三個月未退還,被告人文某某的行為構成挪用資金罪;被告人文某某為掩蓋其挪用資金行為不被發覺等,偽造學院的單位公章并使用,被告人文某某的行為構成偽造事業單位印章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文某某犯挪用資金罪、偽造事業單位印章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文某某在判決宣告以前犯數罪,應依法數罪并罰。案發后,被告人文某某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從輕或減輕處罰;庭審中,被告人文某某認罪態度較好,其愿將學院未發工資等退賠抵扣被挪用款項,有悔罪表現,量刑時可酌情考慮從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二百八十條第二款、第六十九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文某某犯挪用資金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犯偽造事業單位印章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合并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有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7年9月15日起至2020年9月14日止;罰金限本判決書生效后十日內向本院繳納,上繳國庫);
二、責令被告人文某某退賠被挪用資金人民幣126570元,返還給某某技師學院;沒收扣押在案的三枚偽造公章,予以銷毀。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長 陳三平
審判員 謝鳳德
審判員 戴 輦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 肖雪蓮
附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二條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二百八十條……
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罰金。
……
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
第六十九條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執行有期徒刑。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執行完畢后,管制仍須執行。
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并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
第四十五條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條、第六十九條規定外,為六個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第四十七條有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五十二條判處罰金,應當根據犯罪情節決定罰金數額。
第五十三條罰金在判決指定的期限內一次或者分期繳納。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對于不能全部繳納罰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以執行的財產,應當隨時追繳。
……
第六十四條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