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陽市岳陽樓區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15)樓刑二初字第80號
公訴機關岳陽市岳陽樓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劉某甲,男,1960年5月20日出生于湖南省湘潭市,身份證號……,漢族,大學文化,原任岳陽市教育局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副主任,住……;因涉嫌犯玩忽職守罪于2013年10月14日被岳陽市岳陽樓區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同日被取保候審;現在家候審。
辯護人王建新,湖南碧灝律師事務所律師。
辯護人周可卿,湖南碧灝律師事務所律師。
岳陽市岳陽樓區人民檢察院以岳樓檢公二刑訴(2015)9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甲犯玩忽職守罪,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由審判員劉紅梅擔任審判長,審判員苗莉、人民陪審員沈洪濤參加評議的合議庭,書記員李暾擔任庭審記錄,于2015年10月21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岳陽市岳陽樓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張蓮英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某甲及其辯護人王建新、周可卿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岳陽市岳陽樓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09年初至2013年10月,被告人劉某甲擔任岳陽市學生資助中心副主任。2009年4月,岳陽市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為核實岳陽市江南通訊職業技術學校是否在深圳市開展“工學結合”的教學活動,該批學生是否可以享受國家助學金以及有多少學生可以享受國家助學金等情況,安排被告人劉某甲及該中心專干梁某某到深圳進行核查。被告人劉某甲在收受岳陽市江南通訊職業技術學校校長張某某所送的5000元現金后,在與梁某某到深圳市對該校進行檢查過程中,接受張某某的宴請,導致梁某某醉酒,被告人劉某甲一人對岳陽市江南通訊職業技術學校進行檢查。被告人劉某甲在檢查中違反岳陽市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有關檢查應采取“五查”方式等相關規定,在未認真履行檢查工作職責的情況下,即手寫了一份情況報告,并安排梁某某用電腦打印出來。梁某某在未到現場核查的情況下,在該報告上簽名認可,并將報告作為發放助學金人數的依據予以上報、存檔。最終導致岳陽市江南通訊職業技術學校在未在深圳市開展“工學結合”的教學活動,而是借用深圳機場保安公司一分公司員工和深圳社會人員個人身份信息作為該校學生身份信息的情況下,張某某以虛假的473名學生身份信息套取國家助學金354750元。被告人劉某甲在檢察機關調查期間交代了其玩忽職守的事實。
對于上述指控的事實,公訴機關提交了相應的證據予以證明。公訴機關指控認為,被告人劉某甲身為國家機關從事公務的工作人員,不認真履行職責,對工作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國家重大經濟損失,其行為已構成玩忽職守罪;公訴機關提請對被告人劉某甲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予以判處。
被告人劉某甲對公訴機關指控其玩忽職守的事實供認不諱,沒有提出辯解意見。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稱,公訴機關以劉某甲出具的《關于赴江南職校深圳教學區核實人數的情況報告》違反岳陽市學生資助管理中心關于應結合“五查”的規定,導致巨額助學金被套取的行為涉嫌玩忽職守罪沒有事實依據。助學金被套取系教育局各部門內部職能銜接問題,劉某甲按要求核查人數的行為不應受刑法調整,具體理由如下:一、劉某甲沒有按“五查的內部規定進行核查”,就認定其涉嫌玩忽職守罪是錯誤的。岳陽市資助中心安排劉某甲等人赴深圳進行的工作,僅是“查教室人頭數”,劉某甲已履行并出具了報告。公訴機關認定劉某甲應按“五查”規定進行核查與岳陽市資助中心的實際安排相矛盾。二、劉某甲“查教室人頭數”盡職盡責,出具的報告符合事實,不存在主觀過失。劉某甲出具的報告不僅不是發放35萬助學金的決定因素,反而是不能按484人發放助學金的報告。同時也說明該報告是可有可無的報告,以該報告作為劉某甲定罪的依據是不公平、不客觀的。三、公訴機關指控劉某甲涉嫌玩忽職守罪,違反了刑法關于因果關系的規定。將非學生人員以學生身份注冊在籍,是造成助學金被他人非法騙取的主要原因。劉某甲的核查行為和出具的報告與國家遭受助學金損失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四、巨額助學金被騙取的責任應由岳陽市教育局集體承擔。
經審理查明:
2009年初至2013年10月,被告人劉某甲擔任岳陽市教育局岳陽市資助中心副主任,協助主任負責市本級中職學校學生的資助工作。該崗位的具體工作職責是:1、負責中心日常事務管理,協助主任全面做好學生資助管理工作。2、負責組織召開市直和縣市區學生資助工作會議,加強中心與市直中職、普通中小學、公辦幼兒園之間的聯系。3、負責組織市直中職學校學生人數清查、中職學生教學實習地調查和各類家庭困難學生資助的調查、認定、建檔等工作。4、具體負責全市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上下聯系、協調和指導工作。5、負責各類社會資助的協調、組織、積極拓寬資助渠道。6、完成主任交辦的其他工作。
2008年5月,岳陽市江南通信職業技術學校(以下簡稱江南職業學校)校長張某某在該校不符合教育主管部門關于在學校所屬轄區外設置教學點的相關規定,且未經教育主管部門批準的情況下,決定在深圳市設立以“工學結合”形式辦學的江南職業學校深圳分校(教學區)。張某某在深圳分校(教學區)既無辦學場地、辦學師資、辦學設備,又無生源,且未開展任何教學活動的情況下,為套取中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自己或安排該校聘用人員呂某某分別通過深圳市警安保安防技術有限公司的盧敏從其公司員工檔案中收集了440余名員工身份信息資料,通過中介人員收集了300余名社會人員的身份信息資料。同年9月,張某某將所收集的身份信息資料篩選后,通過岳陽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門,以江南職業學校深圳分校在深圳開展“工學結合”教學模式的形式,將其中的484人進行了中等職業學校全日制正式學籍注冊。此后,張某某利用上述虛假學生的身份信息及學籍向岳陽市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申請并獲取了478名共計358500元的2008年秋季國家助學金。
2009年2月,岳陽市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召開的全市學生資助工作會議上,時任岳陽市學生資助中心主任的吳某某在會上提出明確要求,要求全市學生資助管理部門必須加大對中職學校申報學生國家助學金的監督力度,在核查工作過程中要采取“五查”方式,即:“查學生所交學費的收據、查學生領取簽名臺賬、查學校公共課教材征訂數額、查寄宿生床位數、查教室人頭數”,以準確核定各校資助人數。同年8月,岳陽市財政局、教育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聯合發文,將上述“五查”方式在《岳陽市中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管理辦法》中予以了規定。
2009年3月,張某某向岳陽市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申報2009年春季國家助學金,申報學生人數共計917人。其中以岳陽市公安干部管理學校注冊學籍申報的學生人數為135人、以岳陽市群英職業技術學校注冊學籍申報的學生人數為44人、以江南職業學校名義申報的助學學生人數共計650人,包括以江南職業學校(本部)在校就讀的具有全日制正式學籍的學生177人,以及張某某為繼續套取國家助學金而使用上述利用他人身份信息獲取學籍并以江南職業學校深圳分校名義申報的“學生”473人。為順利套取國家助學金,張某某和呂某某、盧敏杜撰了一份深圳市警安保安防技術有限公司(甲方)與江南職業學校(乙方)簽訂的內容為甲方在乙方建立“半工半讀基地”的《校企合作協議》,并將協議簽訂日期寫至2008年5月16日。同時,張某某以江南職業學校的名義出具了一份該校在深圳與企業合作開展工讀結合教學模式,該校的478名學生已領取了2008年下學期國家助學金的報告。張某某將該報告交岳陽市教育局職業技術和成人教育科、社會力量管理科負責人在報告上簽署情況屬實的意見后,將報告提交給岳陽市學生資助管理中心。
2009年4月,岳陽市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為核實江南職業學校深圳分校的學生能否享受國家助學金及可以享受國家助學金學生的具體人數,吳某某安排時任該中心副主任的被告人劉某甲和梁某某(另案處理)到深圳市對江南職業學校工學結合學生申報國家助學金的情況進行核查。張某某獲知岳陽市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安排工作人員到深圳核查的情況后,即安排呂某某在深圳市寶安區沙井鎮租賃臨時教學場地,并聯系盧敏幫忙從深圳市保安公司第一分公司抽調該公司保安冒充學生以應付檢查。在赴深圳檢查的前一天晚上,張某某為使被告人劉某甲在檢查時給予關照,在岳陽市十四中附近送給劉某甲5000元人民幣,被告人劉某甲予以收受。次日下午,張某某陪同被告人劉某甲和梁某某到達深圳市。當天晚上梁某某及劉某甲接受張某某的宴請并飲酒。第二天上午,由于梁某某醉酒未醒,劉某甲即獨自一人在張某某的陪同下到江南職業學校在深圳市寶安區沙井鎮租賃的“教學區”進行檢查。當日,張某某將深圳市保安公司第一分公司的保安及社會人員約200余人安排至租賃的教室內冒充學生以應對檢查。在檢查過程中,劉某甲違反岳陽市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就有關檢查應采取“五查”方式進行核查的規定,僅清點了在教室里的“學生”人數和核對了20余名“學生”的身份信息。隨后,劉某甲在張某某的陪同下又獨自一人到深圳機場保安公司核實江南職業學校在該公司實習的學生情況。在檢查過程中,劉某甲既未核對“實習學生”的身份信息,亦未抽查“實習學生”的實習情況,只簡單聽取了保安公司相關人員的情況介紹及查看了張某某提供的200余名“實習學生”名單,即結束了檢查工作。被告人劉某甲在未認真履行檢查工作職責的情況下,僅憑張某某對該校深圳教學區有關學生及教學、實習情況的介紹和提供的數據,書寫了一份《關于赴江南職校深圳教學區核實人數的情況報告》。劉某甲將該報告交給梁某某,安排梁將報告打印出來。梁某某在未到現場核查的情況下,在報告上簽名予以認可。該報告主要載明:江南職業學校深圳教學區有484名學生,其中274人在教學區上課,210人在深圳市警安保安防技術有限公司實習。上課的學生中有35人未到班上課,因學校沒有提供相關請假手續,是否認定為流失學生需報告研究確定;實習學生中流失2人,因208名實習學生分布在深圳等城市各區,難以一一核實。另外該教學區設有教室、計算機房、辦公室等7間,配備教師5名。劉某甲、梁某某將此核查報告作為審批、發放江南職業學校學生助學金的依據上報岳陽市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并存檔。
2009年8月,岳陽市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對岳陽江南職業學校核準發放了829名學生的國家助學金,其中包括經劉某甲、梁某某到深圳市核查并上報的江南職業學校深圳教學區473名由張某某利用在深圳獲取的他人的個人身份信息申報國家助學金的“學生”。最終致使張某某利用虛構的江南職業學校深圳教學區473名學生套取了湖南省中等職業學校2009年春季國家助學金354750元。
案發后,檢察機關將江南職業學校獲取的354750元國家助學金全部追繳。
上述事實有由公訴機關、辯護人提交及本院調取并經庭審舉證、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證明:
1、被告人劉某甲的戶籍資料。證明被告人劉某甲出生于1960年5月20日,作案時已達法定完全刑事責任年齡。
2、被告人劉某甲的干部任免審批表、岳陽市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機構代碼證、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岳陽市教育局《機關機構設置和職責職能規定》、岳陽市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副主任崗位職責、岳陽市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出具的證明材料。證明被告人劉某甲系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及岳陽市資助中心副主任的崗位職責。
3、江南職業學校《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及岳陽市教育體育局民辦教育科出具的《關于岳陽市江南通訊職業技術學校設立深圳分校的情況說明》。證明江南職業學校取得了民辦學校辦學許可,但教育主管部門未批準該校成立任何分支機構或分校。
4、2008年江南職業學校新生注冊信息表、江南職業學校2008年秋季學期國家助學金發放表及張某某向岳陽市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出具的報告。證明江南職業學校2008年9月將在深圳新招收的484名工學結合學生通過了注冊,其中478名學生已領取了2008年下學期的國家助學金。
5、校企合作協議書(復印件)。證明江南職業學校與深圳市警安保安防技術有限公司建立“校企合作,半工半讀”的校企合作關系,合作時間為兩年;由深圳方根據江南職業學校的實際情況和要求,提供信息服務、技術援助和項目合作、負責學生的行政事務和指導工作、為學生購買勞動、工傷保險、免費提供學生半工半讀的食宿等。江南職業學校負責推廣實習內容、指導實習過程、對學生成績全面考核、助學金費用屬于江南職業學校的學生等。
6、岳陽市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的會議記錄。證明2009年2月16日,在岳陽市學生資助工作會議上時,任岳陽市學生資助中心主任的吳某某在會上提出明確要求,要求全市學生資助管理部門必須加大對中職學校申報學生國家助學金的監督力度,在核查工作過程中要采取“五查”的方式進行。
7、劉某甲、梁某某出具的《關于赴江南職校深圳教學區核實人數的情況報告》。證明2009年4月,劉某甲、梁某某受岳陽市教育局指派對江南職業學校深圳教學區的“工學結合”辦學形式的情況進行了調查核實。該報告主要載明:江南職業學校深圳教學區有484名學生,其中274人在教學區上課,210人在深圳市警安保安防技術有限公司實習。上課的學生中有35人未到班上課,因學校沒有提供相關請假手續,是否認定為流失學生需報告研究確定;實習學生中流失2人,因208名實習學生分布在深圳等城市各區,難以一一核實。另外該教學區設有教室、計算機房、辦公室等7間,配備教師5名。
8、岳陽市學生資助管理中心《2009年春季岳陽市(民)辦中職學校享受助學金人數通知單(江南職業學校)》及江南職業學校申報的《國家助學金學生名單》。證明江南職業學校向岳陽市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申報2009年春季國家助學金的學生人數共計917人,其中教學實習人數為640人。
9、岳陽市中小學救助受援助捐贈辦公室記賬憑證。證明該單位于2009年8月30日撥出貧困學生助學金共計11586450元。
10、岳陽市學生資助管理中心2009年8月助學金發放匯總發放表及湖南省中等職業學校2009年春季國家助學金受助學生匯總表(江南職業學校)。證明2009年8月,岳陽市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向江南職業學校核準發放了829名學生的國家助學金,其中包括張某某在2009年春季利用深圳虛假“學生”申請助學金的473人。
11、岳陽市學生資助管理中心《關于下達2009年春季市屬中職學校國家助學金發放人數的通知》、《2009年春季中職學生享受助學金計劃分配表》、《關于2009年春季國家助學金第二次補發情況說明》等書證亦收集在卷。
12、證人張某某的證言。證明其是岳陽江南職業學校校長、法人代表。2008年,他在深圳市設立了江南職業學校深圳分校,在分校沒有開展任何教學活動的情況下,他通過深圳一家保安公司和中介獲取他人的身份信息后,將其中的484人進行了學籍注冊,并獲取了478人共計358500元的2008年秋季國家助學金。2009年,他又繼續以上述注冊了學籍的“學生”名義申請國家助學金,并與深圳一保安公司簽訂了一份虛假合作協議,編造了深圳教學點的教學計劃,向岳陽市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出具報告以套取助學金。同年4月,他得知岳陽市資助中心派劉某甲、梁某某到深圳對其學校申報助學金情況進行核查后,他分別送給劉某甲現金5000元、送給梁某某現金3000元,請求他們在檢查時給予關照。劉某甲、梁某某到深圳后,他請二人吃飯,梁某某喝醉了。第二天檢查時梁某某醉酒未醒,他帶著劉某甲到其事前臨時租用的一個職業學校教室核查,當時教室里有240人,有接近200人是他從深圳機場保安公司第一分公司借調來的保安,40余人是找來冒名頂替的人員。劉某甲清點了在教室里的“學生”人數和核對了20余名“學生”的身份信息后,他將劉某甲帶至深圳機場保安公司,他將事前制作的一份200余人“實習學生”名單給劉看,劉某甲沒有抽查就認可了。2009年7月,他虛構的473名學生共計354750元國家助學金發放到賬。
13、證人梁某某的證言。證明他于2008年3月至2012年底借調至岳陽市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擔任資助專干,對工作內容和具體要求都很熟悉,具備擔任資助專干的條件。2009年4月下旬,資助中心安排他和劉某甲去深圳核查江南職業學校深圳教學點實際享受助學金人數。去深圳的前一天晚上,他收受了張某某的紅包,內有3000元現金。到深圳后檢查的前一晚,張某某安排一起吃飯,由于他醉酒未醒,第二天他沒去參加核查工作,由劉某甲一人完成了核查。他按照劉某甲手寫的核查報告將報告打印出來以后,他在報告上簽了字。之后,劉某甲將該報告給吳某某看了,吳認可了他們這次檢查情況,將報告作為資助中心發放江南職業學校學生國家助學金的依據入檔。同年7月,江南職業學校的助學金發放下來,名單里包括他們在深圳檢查的這400多人。
14、證人李某丙(原深圳機場保安公司第一分公司工作人員)的證言、李某丙出具的《情況說明》及該公司提供的在職保安人員信息名單。證明深圳機場保安公司從未與江南職業學校聯合辦學,江南職業學校未曾在深圳機場保安公司設過教學點?!?008級江南職業技術學校學生名單》中有440名人員的姓名及身份證信息與深圳機場保安公司第一分公司招收的2008年至2010年在職保安一致。
15、證人李某甲(深圳市警安保安防技術有限公司董事長)的證言。證明他不知道2008年5月16日深圳市警安保安防技術有限公司與岳陽市江南工業職業技術學校簽訂了《校企合作協議》,且該協議上他的簽名也不是他本人簽署的。2010年7月前,該公司的人事部門負責人是盧敏。
16、證人呂某某(江南職業學校工作人員)的證言。證明他主要負責江南職業學校在深圳就業實習的工作。江南職業學校深圳分校從未在深圳招收過學生和開展教學活動,也沒有教室、老師、教學設備。張某某安排他找深圳機場保安公司第一分公司人事部的盧敏要該公司員工的身份信息用來注冊中職學籍,盧當時拿了440份左右員工身份信息資料交給了張某某。另外,張某某還通過深圳中介人員搞了40余人的身份信息資料。張某某聯系盧敏后安排他將一份《校企合作協議》交給盧敏簽字蓋章。2009年4月,岳陽市教育局的領導要來深圳檢查,他按照張某某的要求臨時租教學場地,檢查時的“學生”是找盧敏從深圳保安公司抽調的保安。岳陽市教育局的領導到深圳后,張某某請他們吃飯,吃飯過程中,有一個年輕一點的人喝醉了酒。第二天檢查時,只有一個年長的去他們臨時租用的教室檢查。檢查時教育局的領導也只簡單抽查十幾位學生的身份信息,沒有詢問有關教學活動開展情況。之后,張某某陪該領導到深圳機場保安公司核對實習學生名單去了。
17、證人丁某某(江南職業學校出納)的證言。證明其是江南職業學校的出納。2008年張某某從深圳企業找來員工身份信息注冊了400多名學生學籍,在岳陽市教育局資助中心申報國家助學金。2008年秋季張某某利用上述400多人的學籍套取了30多萬元的助學金。2009年6、7月份,2009年春季張某某利用上述400多人的學籍再次套取的30多萬元的助學金到賬后,張某某安排她將助學金從400多張信用社銀行卡中取出來存入學校賬戶。據她所知,張某某根本沒有在深圳開辦分校,她也從未收到過深圳教學區學生的學費。
18、證人李某乙的證言。證明他在2008年至2011年底在深圳機場保安公司第一分公司上班。在職期間,他從未參加過有關中等職業教育和高等職業教育相關的學習和培訓。江南職業學校用來申領助學金的《2008級江南職業技術學校學生名單》中卻記載了他的個人身份信息,他從未領取過江該校的助學金。
19、證人劉某乙的證言。證明他在2008年下半年至2009年5月在深圳機場保安公司第一分公司上班。在職期間,他從未參加過有關中等職業教育和高等職業教育相關的學習和培訓,也從未領取過江南職業學校的助學金。
20、證人吳某某的證言。證明2009年2、3月份,他到江南職業學校進行助學金人數核查時,發現該校申報人數與在校人數有很大差距。為了確認該校在深圳辦學的學生是否能享受國家助學金,上半年,他安排劉某甲和梁某某到深圳核查江南職業技術學校申報國家助學金的人數。在去檢查前,他就相關要求向二人做了強調,強調檢查時要采取“五查”的方式,并且在檢查時不要飲酒。檢查回來后,劉某甲拿了一份《關于赴江南職校深圳教學區核實人數的情況報告》給他。之后,他要劉某甲將該報告存檔,并作為資助中心審批、發放深圳這批學生國家助學金的依據。
21、被告人劉某甲的供述與辯解。證明2009年4月,岳陽市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派他和梁某某到深圳核查江南職業學校深圳分校在校學生人數。出發前,江南職業學校校長張某某送給他5000元現金,請他在深圳檢查時給予關照。在深圳他和梁某某接受了張某某的宴請。第二天由于梁某某醉酒未醒,他就一人進行了檢查。在檢查過程中,他沒有按照規定履行檢查程序,未按照要求逐一全面檢查。檢查后,他和梁某某向岳陽市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出具了《關于赴江南職校深圳教學區核實人數的情況報告》。該報告與當時實際檢查的情況并不相符,因為當時他并沒有清點老師人數,也沒有到機房進行清點,至于報告上注明的請假、曠課學生人數,學校安全工作細則、學生條例等都是根據張某某的介紹杜撰上去的,對于實習點人數的清查,他沒有找學生進行核實,只是簡單聽取保安公司的情況介紹。
22、財政部、教育部《中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管理暫行管理辦法》、《關于印發﹤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實習管理辦法﹥的通知》及《湖南省中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管理辦法(暫行)》、《關于進一步規范中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發放管理工作的通知》等。證明中等職業學校工學結合學生不屬于國家助學金資助對象。
23、岳陽市教育局《岳陽市中等職業學校資助管理工作“六不準”》。證明該文件規定在資助管理工作中,不準單獨前往中職學校清查享受國家助學金人數,必須兩人以上;不準在核查中職學校教學實習情況時,進出任何娛樂場所或游山玩水;不準接受中職學校高消費請吃喝;不準收受中職學校紅包、禮金等。
24、岳陽市財政局、岳陽市教育局、岳陽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的《岳陽市中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管理辦法》。證明各級學生資助管理機構對所屬中職學校在校人數要逐校逐生進行定期或不定期嚴格核查。核查工作可結合采取“五查”方式;該文件于2009年8月12日通知下發。
25、岳陽市岳陽樓區人民檢察院反瀆職侵權局出具的情況說明。證明被告人劉某甲的到案經過及本案的經濟損失已全部追回。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甲作為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認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職責,致使公共財產遭受重大損失,其行為已構成玩忽職守罪。國家助學金的發放涉及辦學許可、學籍注冊、助學金資格申請,受資助人數等的審查、核定,上述情況的界定都有著嚴格的審查、審核程序和規定,每個環節都能及時發現問題。從本案看,雖然行政職能部門的瀆職行為致使江南職業學校深圳分校(教學區)違規、違法通過了學籍注冊、助學金資格申請等獲取國家助學金的前期系列程序,未被及時發現和查處,但如果在核查受資助人數時,及時發現江南職業學校深圳分校(教學區)弄虛作假套取國家助學金的情況,亦可避免給國家造成損失;且湖南省財政廳、湖南省教育廳、湖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進一步規范中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發放管理工作的通知》規定,“各級學生資助管理機構和勞動部門要準確核定各校資助人數。在核發國家助學金前,對所屬中職學校在校人數要逐校逐生進行核查”。而被告人劉某甲作為岳陽市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副主任,在具體負責核查江南職業學校深圳分校學生申請國家助學金的過程中,違反工作紀律接受該校負責人的紅包禮金、宴請,不認真按照國家、省、市教育部門相關規定履行核查工作職責,在梁某某醉酒的情況下,自己一人進行現場檢查,對工作嚴重不負責任,制作與客觀事實完全不符的情況報告,并作為審批發放江南職業學校學生國家助學金的依據。被告人劉某甲的上述玩忽職守行為與公共財產遭受損失之間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此外,被告人劉某甲出具的《關于赴江南職校深圳教學區核實人數的情況報告》,雖然提及了該教學區有35名學生未到班上課,實習學生流失2人,對其余208名實習學生難以一一核實的情況,但該報告認定了江南職業學校深圳教學區有484名學生,且該報告上關于未到班上課學生、流失學生、實習學生及計算機房、教師等情況,均是依照張某某對該校深圳教學區有關學生及教學、實習情況的介紹和提供的數據杜撰而成,且該報告所敘內容與客觀事實完全不符。如在案發后從本身虛假的內容中剔除報告中模棱兩可的情形,既不符合客觀事實,亦無理無據。故對辯護人提出被告人劉某甲的行為不構成玩忽職守罪的辯護意見不予采納。根據本案的事實,且鑒于被告人認罪態度好,所遭受的公共財產損失已全部追回,可認為被告人劉某甲的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三十七條之規定,并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劉某甲犯玩忽職守罪,免予刑事處罰。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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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 判 長 劉紅梅
審 判 員 苖 莉
人民陪審員 沈洪濤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書 記 員 李 暾
附:判決書引用的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第三十七條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但是可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予以訓誡或者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或者由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瀆職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一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或者輕傷9人以上,或者重傷2人、輕傷3人以上,或者重傷1人、輕傷6人以上的;
(二)造成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
……
湖南省岳陽市岳陽樓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決 書
(2015)樓刑二初字第79號
公訴機關岳陽市岳陽樓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梁某某,男,1981年11月28日出生于湖南省岳陽縣,身份證號……,漢族,大學文化,現系岳陽市第一職業中專學校教師,原岳陽市教育局岳陽市學生資助管理中心中職資助專干(借調),住……;因涉嫌犯玩忽職守罪于2013年10月14日被岳陽市岳陽樓區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同日被取保候審;現在家候審。
辯護人歐陽擁軍,湖南碧灝律師事務所律師。
辯護人吳微,湖南碧灝律師事務所律師。
岳陽市岳陽樓區人民檢察院以岳樓檢公二刑訴(2015)9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梁某某犯玩忽職守罪,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由審判員萬軍擔任審判長,審判員劉紅梅、人民陪審員沈洪濤參加評議的合議庭,書記員李暾擔任庭審記錄,于2015年10月21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岳陽市岳陽樓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張蓮英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梁某某及其辯護人歐陽擁軍、吳微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岳陽市岳陽樓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09年3月,被告人梁某某被借調至岳陽市學生資助管理中心任中職資助專干,具體負責申報、核查和發放市直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國家助學金等工作。同年4月,岳陽市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為核實岳陽市江南通訊職業技術學校是否在深圳市開展“工學結合”的教學活動,該批學生是否可以享受國家助學金以及有多少學生可以享受國家助學金等情況,安排被告人梁某某及時任該中心副主任的劉某乙到深圳進行核查。被告人梁某某在收受岳陽市江南通訊職業技術學校校長張某某所送的3000元現金后,在與劉某乙到深圳市對該校進行檢查過程中,接受張某某的宴請并醉酒,導致由劉某乙一人對岳陽市江南通訊職業技術學校進行檢查。劉某乙在檢查中違反岳陽市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有關檢查應采取“五查”方式等相關規定,在未認真履行檢查工作職責的情況下,即手寫了一份情況報告,并安排被告人梁某某用電腦打印出來。被告人梁某某在未到現場核查的情況下,在該報告上簽名認可,并將報告作為發放助學金人數的依據予以上報、存檔。最終導致岳陽市江南通訊職業技術學校在未在深圳市開展“工學結合”的教學活動,而是借用深圳機場保安公司一分公司員工和深圳社會人員個人身份信息作為該校學生身份信息的情況下,張某某以虛假的473名學生身份信息套取國家助學金354750元。被告人梁某某在檢察機關調查期間交代了其玩忽職守的事實。
對于上述指控的事實,公訴機關提交了相應的證據予以證明。公訴機關指控認為,被告人梁某某身為受國家機關委托從事公務的工作人員,不認真履行職責,對工作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國家重大經濟損失,其行為已構成玩忽職守罪;公訴機關提請對被告人梁某某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予以判處。
被告人梁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其玩忽職守的事實供認不諱,沒有提出辯解意見。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稱:1、岳陽市江南通訊職業技術學校深圳教學區在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情況下取得合法辦學資格,被告人梁某某到深圳核查,并出具情況報告的行為,既非審批發放國家助學金的充分條件,也非必要條件,因此被告人的行為與涉案損失之間無因果關系;2被告人梁某某等出具的報告實際確認的核查人數為239人,按照發放標準計算總金額為179250元,該數額也未達到玩忽職守罪定罪入刑的300000元數額標準。因此,被告人梁某某的行為不構成玩忽職守罪。
經審理查明:
2008年3月至2012年11月,岳陽市第六中學教師被告人梁某某被借調至岳陽市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系岳陽市教育局下屬二級機構,機構類型為事業法人)工作,2009年3月開始擔任該中心中職資助專干一職,負責市本級中職學校學生的資助工作。該崗位的具體工作職責是:1、具體負責高職院校學生獎、助學金數據、信息的收集、管理、上報和市內高校入伍預征協調指導工作。2、具體負責市直中職學校、國家助學金、免學費名額的審核、申報。3、具體負責核實查證中職被資助學生相關證明材料的真偽和核定整理資助材料。4、具體負責全市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政策宣傳、業務培訓、督促指導工作。5、完成主任交辦的其他工作。
2008年5月,岳陽市江南通信職業技術學校(以下簡稱江南職業學校)校長張某某在該校不符合教育主管部門關于在學校所屬轄區外設置教學點的相關規定,且未經教育主管部門批準的情況下,決定在深圳市設立以“工學結合”形式辦學的江南職業學校深圳分校(教學區)。張某某在深圳分校(教學區)既無辦學場地、辦學師資、辦學設備,又無生源,且未開展任何教學活動的情況下,為套取中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自己或安排該校聘用人員呂某某分別通過深圳市警安保安防技術有限公司的盧某某從其公司員工檔案中收集了440余名員工身份信息資料,通過中介人員收集了300余名社會人員的身份信息資料。同年9月,張某某將所收集的身份信息資料篩選后,通過岳陽市教育行政管理等部門,以江南職業學校深圳分校在深圳開展“工學結合”教學模式的形式,將其中的484人進行了中等職業學校全日制正式學籍注冊。此后,張某某利用上述虛假學生的身份信息及學籍向岳陽市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申請并獲取了478名共計358500元的2008年秋季國家助學金。
2009年2月,岳陽市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召開的全市學生資助工作會議上,時任岳陽市學生資助中心主任的吳某某在會上提出明確要求,要求全市學生資助管理部門必須加大對中職學校申報學生國家助學金的監督力度,在核查工作過程中要采取“五查”方式,即:“查學生所交學費的收據、查學生領取簽名臺賬、查學校公共課教材征訂數額、查寄宿生床位數、查教室人頭數”,以準確核定各校資助人數。同年8月,岳陽市財政局、教育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聯合發文,將上述“五查”方式在《岳陽市中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管理辦法》中予以了規定。
2009年3月,張某某向岳陽市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申報2009年春季國家助學金,申報學生人數共計917人。其中以江南職業學校名義申報的助學學生人數共計650人,包括以江南職業學校(本部)在校就讀的具有全日制正式學籍的學生177人,以及張某某為繼續套取國家助學金而使用上述利用他人身份信息獲取學籍并以江南職業學校深圳分校名義申報的“學生”473人。為順利套取國家助學金,張某某和呂某某、盧某某杜撰了一份深圳市警安保安防技術有限公司(甲方)與江南職業學校(乙方)簽訂的內容為甲方在乙方建立“半工半讀基地”的《校企合作協議》,并將協議簽訂日期寫至2008年5月16日。同時,張某某以江南職業學校的名義出具了一份該校在深圳與企業合作開展工讀結合教學模式,該校的478名學生已領取了2008年下學期國家助學金的報告。張某某將該報告交岳陽市教育局職業技術和成人教育科、社會力量管理科負責人在報告上簽署情況屬實的意見后,將報告提交給岳陽市學生資助管理中心。
2009年4月,岳陽市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為核實江南職業學校深圳分校的學生能否享受國家助學金及可以享受國家助學金學生的具體人數,吳某某安排時任該中心副主任的劉某乙(另案處理)和被告人梁某某到深圳市對江南職業學校工學結合學生申報國家助學金的情況進行核查。張某某獲知岳陽市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安排工作人員到深圳核查的情況后,即安排呂某某在深圳市寶安區沙井鎮租賃臨時教學場地,并聯系盧某某幫忙從深圳市保安公司第一分公司抽調該公司保安冒充學生以應付檢查。在赴深圳檢查的前一天晚上,張某某為使被告人梁某某在檢查時給予關照,在岳陽市市委附近的一家茶樓喝茶時送給被告人梁某某3000元人民幣,被告人梁某某予以收受。次日下午,張某某陪同被告人梁某某和劉某乙到達深圳市。當天晚上,梁某某及劉某乙違反岳陽市教育局《岳陽市中等職業學校資助管理工作“六不準”》的規定規定接受張某某的宴請并飲酒。第二天上午,由于梁某某醉酒未醒,劉某乙即獨自一人在張某某的陪同下到江南職業學校在深圳市寶安區沙井鎮租賃的“教學區”進行檢查。當日,張某某將深圳市保安公司第一分公司的保安及社會人員約200余人安排至租賃的教室內冒充學生以應對檢查。在檢查過程中,劉某乙違反岳陽市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就有關檢查應采取“五查”方式進行核查的規定,僅清點了在教室里的“學生”人數和核對了20余名“學生”的身份信息。隨后,劉某乙在張某某的陪同下又獨自一人到深圳機場保安公司核實江南職業學校在該公司實習的學生情況。在檢查過程中,劉某乙既未核對“實習學生”的身份信息,亦未抽查“實習學生”的實習情況,只簡單聽取了保安公司相關人員的情況介紹及查看了張某某提供的200余名“實習學生”名單,即結束了檢查工作。劉某乙在未認真履行檢查工作職責的情況下,僅憑張某某對該校深圳教學區有關學生及教學、實習情況的介紹和提供的數據,書寫了一份《關于赴江南職校深圳教學區核實人數的情況報告》。劉某乙將該報告交給被告人梁某某,安排梁將報告打印出來。被告人梁某某在未到現場核查的情況下,在報告上簽名予以認可。該報告主要載明:江南職業學校深圳教學區有484名學生,其中274人在教學區上課,210人在深圳市警安保安防技術有限公司實習。上課的學生中有35人未到班上課,因學校沒有提供相關請假手續,是否認定為流失學生需報告研究確定;實習學生中流失2人,因208名實習學生分布在深圳等城市各區,難以一一核實。另外該教學區設有教室、計算機房、辦公室等7間,配備教師5名。劉某乙、梁某某將此核查報告作為審批、發放江南職業學校學生助學金的依據上報岳陽市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并存檔。
2009年8月,岳陽市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對江南職業學校核準發放了829名學生的國家助學金,其中包括經梁某某、劉某乙到深圳市核查并上報的江南職業學校深圳教學區473名由張某某利用在深圳獲取的他人的個人身份信息申報國家助學金的“學生”。最終致使張某某利用虛構的江南職業學校深圳教學區473名學生套取了湖南省中等職業學校2009年春季國家助學金354750元。
案發后,檢察機關將江南職業學校獲取的354750元國家助學金全部追繳。
上述事實有由公訴機關、辯護人提交及本院調取并經庭審舉證、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證明:
1、被告人梁某某的戶籍資料。證明被告人梁某某出生于1981年11月28日,其已達法定完全刑事責任年齡。
2、被告人梁某某的《事業單位補充人員調動審批表》、岳陽市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機構代碼證、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岳陽市教育局《機關機構設置和職責職能規定》、岳陽市學生資助管理中心中職資助專干崗位職責、岳陽市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出具的證明材料。證明2008年3月至2012年12月,梁某某被借調至岳陽市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工作,2009年3月開始擔任中職資助專干,負責市本級中職學校助學金的申報、發放和管理工作;被告人梁某某系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3、江南職業學?!睹褶k學校辦學許可證》及岳陽市教育體育局民辦教育科出具的《關于岳陽市江南通訊職業技術學校設立深圳分校的情況說明》。證明江南職業學校取得了民辦學校辦學許可,但教育主管部門未批準該校成立任何分支機構或分校。
4、2008年江南職業學校新生注冊信息表、江南職業學校2008年秋季學期國家助學金發放表及張某某向岳陽市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出具的報告。證明江南職業學校2008年9月將在深圳新招收的484名工學結合學生通過了注冊,其中478名學生已領取了2008年下學期的國家助學金。
5、校企合作協議書(復印件)。證明江南職業學校與深圳市警安保安防技術有限公司建立“校企合作,半工半讀”的校企合作關系,合作時間為兩年;由深圳方根據江南職業學校的實際情況和要求,提供信息服務、技術援助和項目合作、負責學生的行政事務和指導工作、為學生購買勞動、工傷保險、免費提供學生半工半讀的食宿等。江南職業學校負責推廣實習內容、指導實習過程、對學生成績全面考核、助學金費用屬于江南職業學校的學生等。
6、岳陽市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的會議記錄。證明2009年2月16日,在岳陽市學生資助工作會議上時,任岳陽市學生資助中心主任的吳某某在會上提出明確要求,要求全市學生資助管理部門必須加大對中職學校申報學生國家助學金的監督力度,在核查工作過程中要采取“五查”的方式進行。
7、劉某乙、梁某某出具的《關于赴江南職校深圳教學區核實人數的情況報告》。證明2009年4月,劉某乙、梁某某受岳陽市教育局指派對江南職業學校深圳教學區的“工學結合”辦學形式的情況進行了調查核實。該報告主要載明:江南職業學校深圳教學區有484名學生,其中274人在教學區上課,210人在深圳市警安保安防技術有限公司實習。上課的學生中有35人未到班上課,因學校沒有提供相關請假手續,是否認定為流失學生需報告研究確定;實習學生中流失2人,因208名實習學生分布在深圳等城市各區,難以一一核實。另外該教學區設有教室、計算機房、辦公室等7間,配備教師5名。
8、岳陽市學生資助管理中心《2009年春季岳陽市(民)辦中職學校享受助學金人數通知單(江南職業學校)》及江南職業學校申報的《國家助學金學生名單》。證明江南職業學校向岳陽市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申報2009年春季國家助學金的學生人數共計917人,其中教學實習人數為640人。
9、岳陽市中小學救助受援助捐贈辦公室記賬憑證。證明該單位于2009年8月30日撥出貧困學生助學金共計11586450元。
10、岳陽市學生資助管理中心2009年8月助學金發放匯總發放表及湖南省中等職業學校2009年春季國家助學金受助學生匯總表(江南職業學校)。證明2009年8月,岳陽市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向江南職業學校核準發放了829名學生的國家助學金,其中包括張某某在2009年春季利用深圳虛假“學生”申請助學金的473人。
11、岳陽市學生資助管理中心《關于下達2009年春季市屬中職學校國家助學金發放人數的通知》、《2009年春季中職學生享受助學金計劃分配表》、《關于2009年春季國家助學金第二次補發情況說明》等書證亦收集在卷。
12、證人張某某的證言。證明其是岳陽江南職業學校校長、法人代表。2008年,他在深圳市設立了江南職業學校深圳分校,在分校沒有開展任何教學活動的情況下,他通過深圳一家保安公司和中介獲取他人的身份信息后,將其中的484人進行了學籍注冊,并獲取了478人共計358500元的2008年秋季國家助學金。2009年,他又繼續以上述注冊了學籍的“學生”名義申請國家助學金,并與深圳一保安公司簽訂了一份虛假合作協議,編造了深圳教學點的教學計劃,向岳陽市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出具報告以套取助學金。同年4月,他得知岳陽市資助中心派劉某乙、梁某某到深圳對其學校申報助學金情況進行核查后,他分別送給劉某乙現金5000元、送給梁某某現金3000元,請求他們在檢查時給予關照。劉某乙、梁某某到深圳后,他請二人吃飯,梁某某喝醉了。第二天檢查時梁某某醉酒未醒,他帶著劉某乙到其事前臨時租用的一個職業學校教室核查,當時教室里有240人,有接近200人是他從深圳機場保安公司第一分公司借調來的保安,40余人是找來冒名頂替的人員。劉某乙清點了在教室里的“學生”人數和核對了20余名“學生”的身份信息后,他將劉某乙帶至深圳機場保安公司,他將事前制作的一份200余人“實習學生”名單給劉看,劉某乙沒有抽查就認可了。2009年7月,他虛構的473名學生共計3547500元國家助學金發放到賬。
13、證人劉某乙的證言。證明2009年4月,岳陽市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派他和梁某某到深圳核查江南職業學校深圳分校在校學生人數,出發前,江南職業學校校長張某某送給他5000元現金,請他在深圳檢查時給予關照。在深圳他和梁某某接受了張某某的宴請。第二天由于梁某某醉酒未醒,他就一人進行了檢查。在檢查過程中,他沒有按照規定履行檢查程序,未按照要求逐一全面檢查。檢查后,他和梁某某向岳陽市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出具了《關于赴江南職校深圳教學區核實人數的情況報告》。該報告與當時實際檢查的情況并不相符,因為當時他并沒有清點老師人數,也沒有到機房進行清點,至于報告上注明的請假、曠課學生人數,學校安全工作細則、學生條例等都是根據張某某的介紹杜撰上去的,對于實習點人數的清查,他沒有找學生進行核實,只是簡單聽取保安公司的情況介紹。
14、證人李某丙(原深圳機場保安公司第一分公司工作人員)的證言、李某丙出具的《情況說明》及該公司提供的在職保安人員信息名單。證明深圳機場保安公司從未與江南職業學校聯合辦學,江南職業學校未曾在深圳機場保安公司設過教學點?!?008級江南職業技術學校學生名單》中有440名人員的姓名及身份證信息與深圳機場保安公司第一分公司招收的2008年至2010年在職保安一致。
15、證人李某甲(深圳市警安保安防技術有限公司董事長)的證言。證明他不知道2008年5月16日深圳市警安保安防技術有限公司與岳陽市江南工業職業技術學校簽訂了《校企合作協議》,且該協議上他的簽名也不是他本人簽署的。2010年7月前,該公司的人事部門負責人是盧某某。
16、證人呂某某(江南職業學校工作人員)的證言。證明他主要負責江南職業學校在深圳就業實習的工作。江南職業學校深圳分校從未在深圳招收過學生和開展教學活動,也沒有教室、老師、教學設備。張某某安排他找深圳機場保安公司第一分公司人事部的盧某某要該公司員工的身份信息用來注冊中職學籍,盧當時拿了440份左右員工身份信息資料交給了張某某。另外,張某某還通過深圳中介人員搞了40余人的身份信息資料。張某某聯系盧某某后安排他將一份《校企合作協議》交給盧某某簽字蓋章。2009年4月,岳陽市教育局的領導要來深圳檢查,他按照張某某的要求臨時租教學場地,檢查時的“學生”是找盧某某從深圳保安公司抽調的保安。岳陽市教育局的領導到深圳后,張某某請他們吃飯,吃飯過程中,有一個年輕一點的人喝醉了酒。第二天檢查時,只有一個年長的去他們臨時租用的教室檢查。檢查時教育局的領導也只簡單抽查十幾位學生的身份信息,沒有詢問有關教學活動開展情況。之后,張某某陪該領導到深圳機場保安公司核對實習學生名單去了。
17、證人丁某某(江南職業學校出納)的證言。證明其是江南職業學校的出納。2008年張某某從深圳企業找來員工身份信息注冊了400多名學生學籍,在岳陽市教育局資助中心申報國家助學金。2008年秋季張某某利用上述400多人的學籍套取了30多萬元的助學金。2009年6、7月份,2009年春季張某某利用上述400多人的學籍再次套取的30多萬元的助學金到賬后,張某某安排她將助學金從400多張信用社銀行卡中取出來存入學校賬戶。據她所知,張某某根本沒有在深圳開辦分校,她也從未收到過深圳教學區學生的學費。
18、證人李某乙的證言。證明他在2008年至2011年底在深圳機場保安公司第一分公司上班。在職期間,他從未參加過有關中等職業教育和高等職業教育相關的學習和培訓。江南職業學校用來申領助學金的《2008級江南職業技術學校學生名單》中卻記載了他的個人身份信息,他從未領取過江該校的助學金。
19、證人劉某甲的證言。證明他在2008年下半年至2009年5月在深圳機場保安公司第一分公司上班。在職期間,他從未參加過有關中等職業教育和高等職業教育相關的學習和培訓。也從未領取過江南職業學校的助學金。
20、證人吳某某的證言。證明2009年2、3月份,他到江南職業學校進行助學金人數核查時,發現該校申報人數與在校人數有很大差距。為了確認該校在深圳辦學的學生是否能享受國家助學金,上半年,他安排劉某乙和梁某某到深圳核查江南職業技術學校申報國家助學金的人數。在去檢查前,他就相關要求向二人做了強調,強調檢查時要采取“五查”的方式,并且在檢查時不要飲酒。檢查回來后,劉某乙拿了一份《關于赴江南職校深圳教學區核實人數的情況報告》給他。之后,他要劉某乙將該報告存檔,并作為資助中心審批、發放深圳這批學生國家助學金的依據。
21、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和辯解。證明他于2008年3月至2012年底借調至岳陽市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擔任資助專干,對工作內容和具體要求都很熟悉,具備擔任資助專干的條件。2009年4月下旬,資助中心安排他和劉某乙去深圳核查江南職業學校深圳教學點實際享受助學金人數。去深圳的前一天晚上,他收受了張某某的紅包,內有3000元現金。到深圳后檢查的前一晚,張某某安排一起吃飯,由于他醉酒未醒,第二天他沒去參加核查工作,由劉某乙一人完成了核查。他按照劉某乙手寫的核查報告將報告打印出來以后,他在報告上簽了字。之后,劉某乙將該報告給吳某某看了,吳認可了他們這次檢查情況,將報告作為資助中心發放江南職業學校學生國家助學金的依據入檔。同年7月,江南職業學校的助學金發放下來,名單里包括他們在深圳檢查的這400多人。
22、財政部、教育部《中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管理暫行管理辦法》、《關于印發﹤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實習管理辦法﹥的通知》及《湖南省中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管理辦法(暫行)》、《關于進一步規范中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發放管理工作的通知》等。證明中等職業學校工學結合學生不屬于國家助學金資助對象。
23、岳陽市教育局《岳陽市中等職業學校資助管理工作“六不準”》。證明該文件規定在資助管理工作中,不準單獨前往中職學校清查享受國家助學金人數,必須兩人以上;不準在核查中職學校教學實習情況時,進出任何娛樂場所或游山玩水;不準接受中職學校高消費請吃喝;不準收受中職學校紅包、禮金等。
24、岳陽市財政局、岳陽市教育局、岳陽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岳陽市中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管理辦法》。證明各級學生資助管理機構對所屬中職學校在校人數要逐校逐生進行定期或不定期嚴格核查。核查工作可結合采取“五查”方式;該文件于2009年8月12日通知下發。
25、岳陽市岳陽樓區人民檢察院反瀆職侵權局出具的情況說明。證明被告人梁某某的到案經過及本案的經濟損失已全部追回。
本院認為:被告人梁某某作為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自己的工作職責,致使公共財產遭受重大損失,其行為構成玩忽職守罪。國家助學金的發放涉及辦學許可、學籍注冊、助學金資格申請,受資助人數等的審查、核定,上述情況的界定都有著嚴格的審查、審核程序和規定,每個環節都能及時發現問題。從本案看,雖然行政職能部門的瀆職行為致使江南職業學校深圳分校(教學區)違規、違法通過了學籍注冊、助學金資格申請等獲取國家助學金的前期系列程序,未被及時發現和查處,但如果在核查受資助人數時,及時發現江南職業學校深圳分校(教學區)弄虛作假套取國家助學金的情況,亦可避免給國家造成損失;且湖南省財政廳、湖南省教育廳、湖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進一步規范中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發放管理工作的通知》規定,“各級學生資助管理機構和勞動部門要準確核定各校資助人數。在核發國家助學金前,對所屬中職學校在校人數要逐校逐生進行核查”。而被告人梁某某作為岳陽市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資助專干,在具體負責核查江南職業學校深圳分校學生國家助學金的過程中,違反工作紀律接受該校負責人的紅包禮金、宴請,不認真按照國家、省、市教育部門相關規定履行核查工作職責,由劉某乙一人進行現場進行檢查,且在自己未到現場核查的情況下,在報告上簽名予以認可,對工作嚴重不負責任,致使與客觀事實完全不符的情況報告被作為審批發放江南職業學校學生國家助學金的依據。被告人梁某某的上述玩忽職守行為與公共財產遭受損失之間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此外,被告人梁某某和劉某乙出具的《關于赴江南職校深圳教學區核實人數的情況報告》,雖然提及了該教學區有35名學生未到班上課,實習學生流失2人,對其余208名實習學生難以一一核實的情況,但該報告認定了江南職業學校深圳教學區有484名學生,且該報告上關于未到班上課學生、流失學生、實習學生及計算機房教師等情況均是依照張某某對該校深圳教學區有關學生及教學、實習情況的介紹和提供的數據杜撰而成,且該報告所敘內容與客觀事實完全不符。如在案發后從本身虛假的內容中剔除報告中模棱兩可的情形,既不符合客觀事實,亦無理無據。故對辯護人提出被告人梁某某的行為不構成玩忽職守罪的辯護意見不予采納。根據本案的事實,且鑒于被告人認罪態度好,所遭受的公共財產損失已全部追回,可認為被告人梁某某的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三十七條之規定,并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梁某某犯玩忽職守罪,免予刑事處罰。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此頁無正文)
審 判 長 萬 軍
審 判 員 劉紅梅
人民陪審員 沈洪濤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書 記 員 李 暾
附:判決書引用的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第三十七條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但是可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予以訓誡或者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或者由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瀆職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一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或者輕傷9人以上,或者重傷2人、輕傷3人以上,或者重傷1人、輕傷6人以上的;
(二)造成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