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耒陽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17)湘0481刑初129號
公訴機關耒陽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申偉亮,男,因涉嫌犯受賄罪,于2016年9月22日經衡陽市人民檢察院決定,次日由衡陽市公安局執行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經湖南省人民檢察院決定,同日由衡陽市公安局執行逮捕。現羈押于常寧市看守所。
辯護人王方慶,湖南德巍律師事務所律師。
耒陽市人民檢察院以耒檢公訴刑訴〔2017〕8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申偉亮犯受賄罪一案,本院遵照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決定,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7年5月4日、7月18日二次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耒陽市人民檢察院指派副檢察長謝永紅、檢察員王拂冉、代理檢察員許慧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申偉亮及其辯護人王方慶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申偉亮在擔任中共衡南縣委常委、紀委書記、政府常務副縣長并兼任衡南縣懷邵衡鐵路項目指揮部、衡南縣職業中專和市第五技校合并搬遷項目等指揮部指揮長、常務副指揮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在工程項目招投標、征地拆遷、結算工程款、批復資金報告、返還緩繳稅收等事項過程中,為楊貽宏、劉友利、劉友華、王開華、胡萬輝、陽勁松、蔣安榮、宋普元、黃祖華、羅芳初、王小兵、周明明、劉常松、林萬鴻、唐德生等人提供幫助,為他人謀取利益,先后93次收受上述等人賄賂,共計人民幣184.30235萬元。具體犯罪事實如下:1、收受衡陽東江金磊水泥有限公司董事長楊貽宏賄賂14次,共計人民幣47萬元;2、收受水利工程建設老板劉友利賄賂12次,共計人民幣45萬元。其中包括:2016年端午節前,劉友利在被告人申偉亮位于華新苑的家中送給被告人申偉亮1萬元,被告人申偉亮予以收受;2012年端午節前,被告人申偉亮安排劉友利陪同到長沙看望某老領導。在省委蓉園賓館,被告人申偉亮要求劉友利為其準備一個1萬元的信封給老領導送禮,劉友利根據被告人申偉亮安排將1萬元裝入信封后交給了被告人申偉亮。在就餐過程中,被告人申偉亮以其本人名義將該1萬元送給了老領導;2012年中秋節前,被告人申偉亮安排劉友利陪同到長沙看望某老領導,并一起在省委蓉園賓館就餐。飯后在包廂外面,被告人申偉亮要求劉友利為其準備一個1萬元的信封。劉友利準備好后,將信封交給被告人申偉亮,被告人申偉亮以其本人名義將該1萬元送給了老領導;2013年春節前,被告人申偉亮安排劉友利陪同到長沙看望某老領導。在省委蓉園賓館候客時,被告人申偉亮要求劉友利為其準備5萬元。劉友利從包中拿出5萬元用牛皮檔案袋裝好交給被告人申偉亮。飯后,被告人申偉亮以其本人名義將該5萬元送給了老領導;2012年春節,被告人申偉亮到老家邵東縣水東江鄉蘭家村梨子鋪組叔叔申玉泉家拜年。應申玉泉、當地村干部及村民的要求,被告人申偉亮同意出資給村里修水泥路。春節后,有一次被告人申偉亮和劉友利在華新開發區一家茶樓喝茶,被告人申偉亮向劉友利提出,要求劉友利幫其出資在家鄉修路,劉友利答應了。2012年清明節后,被告人申偉亮約劉友利在華新開發區附二對面的尚品咖啡見面,劉友利將事先在建設銀行取好的10萬元交給了被告人申偉亮。兩三個月后,因修路繼續需要資金,被告人申偉亮向劉友利提出再要20萬元,劉友利答應了,并從建設銀行取款14萬元加上隨身幾萬元備用金,湊齊了20萬元,用一個紙袋子裝好,在華新開發區沐林美郡的沐林山水茶樓交給了被告人申偉亮。被告人申偉亮收受30萬元后分多次交給了申玉泉,用于其家鄉村路的修建;3、收受工程建設老板劉友華賄賂7次,共計人民幣21萬元;4、收受湖南百益置業有限公司總經理胡萬輝賄賂14次,共計人民幣16.3萬元;5、收受衡陽華融建筑工程(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蔣安榮賄賂8次,共計人民幣16萬元;6、收受湖南沛桐鞋業有限公司董事長陽勁松賄賂8次,共計人民幣8萬元;7、收受工程建設老板王開華(另案處理)賄賂6次,共計人民幣7萬元;8、收受衡南縣錦繡富苑項目負責人黃祖華賄賂4次,共計人民幣4萬元,收受衡陽市華謙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董事長蔣坤賄賂1次,計美金0.3萬元(折合人民幣2.00235萬元);9、收受泉溪鎮石獅居委會黨委書記宋普元賄賂4次,共計人民幣4萬元;10、收受湖南天鑒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總經理王小兵賄賂3次,共計人民幣3萬元;11、收受湖南旺華螢石礦業有限公司董事長羅芳初賄賂3次,共計人民幣3萬元;12、收受衡陽金譽化工有限公司董事劉常松賄賂1次,計人民幣2萬元;13、收受衡陽市海元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長周明明賄賂2次,共計人民幣2萬元;14、收受衡南恒隆發展有限公司總經理林萬鴻賄賂2次,共計人民幣2萬元;15、收受衡南順達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總經理唐德生賄賂4次,共計人民幣2萬元。
公訴機關提供了相關證據證實上述事實。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申偉亮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收取他人財物184.30235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二款之規定,應當以受賄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申偉亮及其辯護人對公訴機關的指控均提出以下辯解和辯護意見: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沒有異議,對指控的大部分犯罪事實和受賄金額沒有異議,但認為:1、指控2016年端午節收受劉友利1萬元的事實不存在。指控2012年端午節、中秋節、2013年春節收受劉友利的7萬元是送給老領導的,被告人申偉亮沒有收受,不應計入受賄金額。指控2012年收受劉友利的30萬元,是劉友利贊助給被告人申偉亮老家修路的,被告人申偉亮也沒有收受,不應計入受賄金額;2、被告人申偉亮收受蔣安榮16萬元、黃祖華4萬元及蔣坤美金0.3萬元、宋普元4萬元、羅芳初3萬元、林萬鴻2萬元、唐德生2萬元屬實,但是在逢年過節送的,送錢時沒有具體的請托事項,被告人申偉亮亦未利用職權為其謀取利益,屬違規收受禮金,不應認定為受賄犯罪;3、案件偵查期間,被告人申偉亮退繳了全部贓款;4、被告人申偉亮在羈押期間檢舉了他人犯罪,有立功行為。
除上述意見外,被告人申偉亮的辯護人還提出以下辯護意見:1、被告人申偉亮是因為給李億龍送了禮金去紀委接受調查的,紀委或者其他部門并未掌握申偉亮有受賄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線索,申偉亮主動交代了全部的受賄事實,應當認定為自首,應予從輕或者減輕處罰;2、被告人申偉亮有重大立功表現,應予從輕或者減輕處罰;3、被告人申偉亮的犯罪行為沒有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和一定的社會后果。綜上,建議對被告人申偉亮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適用緩刑。
經審理查明:2011年至2016年,被告人申偉亮在擔任中共衡南縣委常委、紀委書記、政府常務副縣長并兼任衡南縣懷邵衡鐵路項目指揮部、衡南縣職業中專和市第五技校合并搬遷項目等指揮部指揮長、常務副指揮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在工程項目招投標、征地拆遷、結算工程款、批復資金報告、返還緩繳稅收等事項過程中,為楊貽宏、劉友利、劉友華、王開華、胡萬輝、陽勁松、蔣安榮、宋普元、黃祖華及蔣坤、羅芳初、王小兵、周明明、劉常松、林萬鴻、唐德生等人提供幫助,為他人謀取利益,先后92次收受他人賄賂,共計人民幣152.3萬元、美金0.3萬元(按2016年7月美元兌人民幣中間價折算人民幣2.03235萬元)。具體事實分述如下:
一、收受衡陽東江金磊水泥有限公司董事長楊貽宏賄賂14次,共計人民幣47萬元。
楊貽宏系衡陽東江金磊水泥有限公司董事長、衡陽宏華礦業有限公司、衡陽旭豐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衡南宏濤廢渣處理科技有限公司、衡南永紅農業開發有限公司等公司股東。2009年或2010年,經衡陽縣統戰部紀檢組長錢春帆介紹,被告人申偉亮認識了楊貽宏。之后,被告人申偉亮利用擔任衡南縣紀委書記、常務副縣長以及衡南縣懷邵衡鐵路建設協調指揮部常務副指揮長的職務便利,接受楊貽宏的請托,先后為股東楊貽宏的宏華礦業有限公司壓覆賠償、衡南宏濤廢渣處理科技有限公司停工補償、衡陽旭豐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立項、衡南永紅農業開發有限公司個案補償等事情提供幫助,以及主動為衡陽東江金磊水泥有限公司推銷水泥。
為了感謝申偉亮的幫忙,同時為了與被告人申偉亮拉近關系,以便以后有事繼續找被告人申偉亮幫忙,楊貽宏借逢年過節之機,2012年至2016年分14次共計送給被告人申偉亮人民幣47萬元,被告人申偉亮均予以收受。其中:
1、2012年春節,楊貽宏在被告人申偉亮家里送給被告人申偉亮0.5萬元。
2、2012年端午節,楊貽宏在被告人申偉亮家里送給被告人申偉亮0.5萬元。
3、2012年中秋節,楊貽宏在被告人申偉亮家里送給被告人申偉亮1萬元。
4、2013年春節,楊貽宏在被告人申偉亮家里送給被告人申偉亮2萬元。
5、2013年端午節,楊貽宏在被告人申偉亮家里送給被告人申偉亮2萬元。
6、2013年中秋節,楊貽宏在被告人申偉亮家里送給被告人申偉亮2萬元。
7、2014年春節,楊貽宏在被告人申偉亮家里送給被告人申偉亮3萬元。
8、2014年端午節,楊貽宏在被告人申偉亮家里送給被告人申偉亮3萬元。
9、2014年中秋節,楊貽宏在被告人申偉亮家里送給被告人申偉亮3萬元。
10、2015年春節,楊貽宏在被告人申偉亮家里送給被告人申偉亮5萬元。
11、2015年端午節,楊貽宏在被告人申偉亮家里送給被告人申偉亮5萬元。
12、2015年中秋節,楊貽宏在被告人申偉亮家里送給被告人申偉亮5萬元。
13.2016年春節,楊貽宏在被告人申偉亮家里送給被告人申偉亮10萬元。
14、2016年端午節,楊貽宏在被告人申偉亮家里送給被告人申偉亮5萬元。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舉證、質證并經本院查證屬實的下列證據予以證明:
1、證人楊貽宏的證言,證實他于2009年或2010年經衡陽縣統戰部紀檢組長錢春帆介紹認識了申偉亮。申偉亮擔任衡南縣常委、紀委書記和常務副縣長期間,對他的關照、支持有:(1)、幫忙協調修建衡茶吉鐵路壓覆宏華石膏礦的賠償事情;(2)、主持召開政府辦公會,決定了對宏濤廢渣廠停工補償的事情;(3)、協調衡陽旭豐新型建材公司相關手續的辦理;(4)、對永紅農業開發公司的征地拆遷賠償確定按個案處理;(5)、幫他推銷過水泥。另外還證實他給申偉亮送錢的具體情況,目的是為跟申偉亮搞好關系,感謝申偉亮的幫忙以及希望今后得到申偉亮的關照。他與申偉亮沒有人情往來,沒有投資入股合伙經營關系,沒有借貸或其他債權債務關系。送給申偉亮的錢沒有退還給他。
2、證人蘇軍華(衡陽旭豐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的證言,證實楊貽宏為衡陽旭豐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立項去找過申偉亮幫忙。
3、證人張永紅(永紅農業開發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的證言,證實申偉亮答應楊貽宏對永紅農業開發有限公司的補償按個案處理。
4、證人陽祖琪(退休前任衡南縣委副書記、衡茶吉鐵路工程衡南段建設協調指揮部常務副指揮長)的證言,證實申偉亮要求指揮部盡快落實宏華石膏礦的壓覆補償問題,申偉亮牽頭組織召開縣長辦公會,表態確定對宏滔廢渣場補償一年的停工損失。
5、證人谷福容(衡南縣政府辦副主任)的證言,證實申偉亮在指揮部開會的時候,要求將永紅農業開發公司個案補償的談判定下來,并制定了時間表。指揮部和咸塘鎮政府對永紅農業開發公司形成了妥協意見,多補償了40多萬元。
6、衡南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成立衡茶吉鐵路工程衡南段建設協調指揮部的通知、衡陽宏滔廢渣處理科技有限公司影響吉衡鐵路行車重大安全隱患整改的補償協議、衡陽宏滔廢渣處理科技有限公司影響吉衡鐵路行車重大安全隱患整改的補充協議、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報告、衡南縣人民政府縣長辦公會議紀要、衡茶吉鐵路衡南縣宏滔廢渣處理科技有限公司拆遷補償實施協議,證實宏滔廢渣處理科技有限公司拆遷補償相關情況。
7、關于成立衡南縣懷邵衡鐵路、瓦松鐵路建設協調指揮部的通知、個案拆遷協議書、征地拆遷包干實施協議,證實永紅農業開發有限公司拆遷補償相關情況。
8、內資企業登記基本情況表,證實衡陽東江金磊水泥有限公司、衡陽宏滔廢渣處理科技有限公司、衡陽宏華礦業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系楊貽宏;衡陽旭豐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系蘇軍華;衡南永紅農業開發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系張永紅。
9、報費用明細,證實楊貽宏分別從宏華石膏礦、衡陽旭豐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東江金磊水泥廠報賬的情況。
10、銀行交易明細,證實申偉亮銀行賬戶交易情況。申偉亮并指認2016年2月21日的15萬元存款,系2016年春節楊貽宏送的10萬元與其他錢一起存入的。
11、被告人申偉亮的供述,證實他給予過楊貽宏的幫助有:(1)、幫助楊貽宏的金磊水泥廠推銷水泥;(2)、為修建衡茶吉鐵路壓覆楊貽宏的宏華石膏礦補償的事情提供了幫助;(3)、為楊貽宏的旭峰干粉砂漿廠立項的事提供了幫助;(4)、拍板決定按照一年的時間給予宏滔廢渣處理廠補償;(5)、確定永紅農業開發公司作為個案補償。另外還證實楊貽宏給他送錢的具體情況,目的是為感謝他的幫忙及與他搞好關系,繼續得到他的關照和支持。他與楊貽宏沒有人情往來,沒有投資入股合伙經營關系,沒有借貸或其他債權債務關系。上述收受的現金沒有退還或上交。
二、收受水利工程建設老板劉友利賄賂11次,共計人民幣15萬元。
劉友利原系衡陽縣牛形山水庫合同制職工,后下海掛靠其他水利工程公司在外承攬水利工程項目。2011年下半年,劉友利通過衡陽縣劉氏家族族長劉小平引薦拉近了與被告人申偉亮的關系。被告人申偉亮在擔任衡南縣紀委書記、常務副縣長之后,利用職務便利,接受劉友利的請托,為劉友利提出的減少超生罰款、確認雙板橋水廠招標合規合法、水利工程項目承攬及結算付款、水利工程納入2015年度審計計劃、協調衡南縣水利局欠款等事項提供幫助。
為感謝被告人申偉亮的關照和幫助,并希望今后繼續得到被告人申偉亮的關照,劉友利先后l1次共計送給被告人申偉亮人民幣15萬元,被告人申偉亮均予以收受。其中:
1、2013年春節前,劉友利在被告人申偉亮家里送給被告人申偉亮1萬元。
2、2013年中秋節前,劉友利在被告人申偉亮家里送給被告人申偉亮1萬元。
3、2014年春節前,劉友利在被告人申偉亮家里送給被告人申偉亮1萬元。
4、2014年中秋前,劉友利在被告人申偉亮家里送給被告人申偉亮1萬元。
5、2015年春節前,劉友利在被告人申偉亮家里送給被告人申偉亮1萬元。
6、2015年中秋節前,劉友利在被告人申偉亮家里送給被告人申偉亮1萬元。
7、2016年春節前,劉友利在被告人申偉亮家里送給被告人申偉亮1萬元。
8、2016年端午節期間,劉友利在被告人申偉亮家里送給被告人申偉亮1萬元。
9、2012年端午節前,被告人申偉亮安排劉友利陪同到長沙看望某老領導。在省委蓉園賓館,被告人申偉亮表示要給老領導送禮,劉友利按照被告人申偉亮的意思將1萬元裝入信封后交給了被告人申偉亮。
10、2012年中秋節前,被告人申偉亮安排劉友利陪同到長沙看望某老領導,在省委蓉園賓館,被告人申偉亮要劉友利準備1萬元送給老領導,劉友利準備好后,將裝有1萬元的信封交給了被告人申偉亮。
11、2013年春節前,被告人申偉亮安排劉友利陪同到長沙看望某老領導,并要劉友利準備好5萬元送給老領導,在省委蓉園賓館吃飯后,劉友利拿出用牛皮檔案袋裝好的5萬元交給了被告人申偉亮。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舉證、質證并經本院查證屬實的下列證據予以證明:
1、證人劉友利的證言,證實2011年下半年,他通過衡陽縣劉氏家族族長劉小平引薦拉近了與申偉亮的關系。申偉亮擔任衡南縣紀委書記和常務副縣長期間,給他支持和關照有:(1)、為他少交超生罰款給衡南縣計生委主任打了招呼;(2)、他以長沙德利水電有限公司承接的衡南縣雙板橋水廠建設及管網安裝工程,政府采購中心上報縣紀委要求調查招投標是否違法。他多次找申偉亮,后經衡南縣紀委牽頭調查,結論是工程的招投標合法;(3)、雙板橋水廠項目完工后,衡南縣水利局稱財政局不同意付錢。他找申偉亮說明情況,希望財政局把工程款按進度支付完。后來財政局將240萬元工程款支付給了他;(4)、他請申偉亮幫忙給衡南縣審計局局長打招呼,將他承建的雙板橋水廠項目、茅市鎮及硫市鎮小農水項目、劉家坪防洪提工程、茅洞橋項目區工程盡快納入審計;(5)、申偉亮出面幫他追討衡南縣水利局兩筆欠款;(6)、2014年下半年,泉溪防洪堤及風光帶工程項目招投標工作啟動之前,他告訴申偉亮想參與這個項目投標,請申偉亮支持。中標開工后不久,他找申偉亮幫忙撥付工程款,沒過多久指揮部就撥付了200萬元。2015年上半年,他多次請申偉亮幫忙解決工程款,直到2016年春節前幾天,指揮部付了300萬元,解決了民工工資。另外還證實他給申偉亮送錢的具體情況,目的是為了感謝申偉亮給予的幫助,及為與申偉亮搞好關系,今后能繼續得到申偉亮的幫助。他與申偉亮沒有人情往來,沒有投資入股合伙經營關系,沒有借貸或其他債權債務關系。送給申偉亮的錢沒有退還給他。
2、證人陽新民(曾任衡南縣水利局局長)的證言,證實申偉亮出面幫劉友利追討衡南縣水利局兩筆欠款,為劉友利中標的雙板橋水廠供水工程撥付工程款幫忙的情況。
3、證人肖艷華(曾任衡南縣紀委執法室主任)的證言,證實申偉亮讓她去了解雙板橋水廠項目招標是否符合規定的經過。
4、證人唐代增(曾任衡南縣審計局局長)的證言,證實2015年初,申偉亮為幾個水利項目審計立項的事情向他打過招呼,審計局將申偉亮安排的幾個項目列入了當年的審計項目。
5、證人朱文華(曾任衡南縣人口和計劃生育局局長)的證言,證實2011年申偉亮三次打電話過問王小云(劉友利妻子)超生罰款的事情。
6、證人王小云的證言,證實她超生二胎被衡陽縣征收社會撫養費的情況。
7、湖南省衡南縣2011年度小型農田水利重點縣建設項目、衡南縣農村安全飲水雙板橋供水工程、衡南縣馬水(河沙)周田—楊武鄉村河段治理工程項目合同、付款憑證,證實上述工程項目的中標單位、中標價、合同簽訂日期、工程款支付等情況。
8、衡南縣耒水(泉溪段)防洪堤及風光帶項目資料、合同、報告、付款憑證,證實工程招標時間、中標方與招標方、中標價、合同簽訂日期。被告人申偉亮擔任該工程指揮部指揮長,經其同意,指揮部撥付工程款的情況。
9、審計計劃相關資料,證實湖南省衡南縣審計局將2011年至2013年小農水決算審計、劉家坪防洪堤結算(決算)審計、粟江河茅洞橋項目區結算(決算)審計列入2015年度審計計劃。
10、征收社會撫養費告知書、繳款書、處分決定,證實衡南縣計生局對王小云超生征收社會撫養費的數額。
11、湖南省衡陽市衡南縣洪山中學水塘整修工程設計方案、照片、收條,證實衡南縣水利局向劉友利借款的情況。
12、被告人申偉亮的供述,證實2011年下半年經朋友劉小平介紹認識了劉友利。給予過劉友利的幫助有:(1)、為劉友利超生罰款的事情提供了幫助;(2)、為劉友利承建的雙板橋水廠項目招標方式是否合規的事情提供了幫助;(3)、為劉友利承建的水利項目工程款撥付提供了幫助;(4)、為劉友利中標泉溪防洪堤及風光帶工程項目以及支付工程款提供了幫助;(5)、為劉友利追討衡南縣水利局兩筆欠款的事情提供了幫助;(6)、為劉友利承建的水利項目納入審計計劃提供了幫助。另外還證實劉友利給他送錢的具體情況,目的是為感謝他的幫忙及與他搞好關系,得到他的關照和支持。他與劉友利沒有人情往來,沒有投資入股合伙經營關系,沒有借貸或其他債權債務關系。上述收受的現金沒有退還或上交。
三、收受工程建設老板劉友華賄賂7次,共計人民幣21萬元。
劉友華原系衡南縣僚塘村支部書記,衡陽市長江建設工程有限公司雄墩分公司負責人。2014年因破壞選舉案,辭去了僚塘村支部書記職務以及長江公司雄墩分公司負責人的職務,均由其兒子劉龍擔任,但僚塘村以及長江公司雄墩分公司的實際工作仍舊由劉友華負責。2013年上半年,衡南縣委原副書記胡英澤介紹劉友華和被告人申偉亮相識。雙方認識之后,被告人申偉亮利用擔任衡南縣常務副縣長、衡南縣職業中專和市第五技校搬遷建設指揮部指揮長的職務便利,接受劉友華的請托,為僚塘村批復經費、劉友華承攬工程項目提供幫助。
為感謝被告人申偉亮為僚塘村批復資金、在承攬工程方面提供幫助,劉友華先后分7次共計送給被告人申偉亮人民幣21萬元,被告人申偉亮均予以收受。其中:
1、2014年中秋節前,劉友華在被告人申偉亮家里送給被告人申偉亮1萬元。
2、2015年春節前,劉友華在被告人申偉亮家里送給被告人申偉亮2萬元。
3、2015年端午節前,劉友華在被告人申偉亮家里送給被告人申偉亮2萬元。
4、2015年中秋節前,劉友華在被告人申偉亮家里送給被告人申偉亮2萬元。
5、2016年春節前,劉友華在被告人申偉亮家里送給被告人申偉亮2萬元。
6、2016年端午節前,劉友華在被告人申偉亮家里送給被告人申偉亮2萬元。
7、2016年5月份,中標職業中專五技校合并搬遷工程后不久,劉友華到被告人申偉亮辦公室,送給被告人申偉亮10萬元。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舉證、質證并經本院查證屬實的下列證據予以證明:
1、證人劉友華的證言,證實他通過衡南縣原副書記胡英澤介紹認識了申偉亮。2014年他請申偉亮幫忙為村建校解決了部分經費。2015年為村建校、修路、修水利,他先后找申偉亮批了四、五份報告。2016年他為村建校、修路的事情找申偉亮批了二份報告。2015年他想參與衡南縣職業中專、五技校合并搬遷工程項目建設,申偉亮為他順利中標該項目的一標段給予了幫助。另外還證實他給申偉亮送錢的具體情況,目的是感謝申偉亮為僚塘村批復資金、在承攬工程方面提供了幫助,今后能繼續得到他的幫助。他與申偉亮沒有人情往來,沒有投資入股合伙經營關系,沒有借貸或其他債權債務關系。送給申偉亮的錢沒有退還給他。
2、證人唐湘黔(任衡南縣副縣級干部)的證言,證實申偉亮曾向他介紹劉友華想參與衡南縣職業中專和五技校合并搬遷工程,2016年上半年,劉友華以長江建筑公司名義中標,合同價5600多萬元。
3、衡南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成立衡南縣職業中專和市第五技校搬遷建設指揮部的通知,證實申偉亮系衡南縣職業中專和市第五技校搬遷建設指揮部指揮長。
4、關于衡南縣職業中專和市第五技校搬遷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批復、關于核準衡南縣職業中專和市第五技校搬遷建設項目招標事項的批復、招標方案、合同協議書、內資企業登記基本情況,證實衡南縣職業中專和市第五技校搬遷建設項目由衡陽市長江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中標了該工程項目(1)第一標段。
5、報告、用款計劃表、付款憑證、合同、照片,證實茶市鎮僚塘村民居委會分別于2013年5月20日、2014年1月20日、2015年5月1日、2015年10月18日、2016年2月23日提交的《關于請求解決建校資金的報告》,申偉亮均作出批復,分別撥款10萬元、40萬元、40萬元、30萬元、40萬元,共計160萬元。
6、被告人申偉亮的供述,證實他認識劉友華的經過。劉友華多次找他為僚塘村解決經費,以及為劉友華承建衡南縣職業中專、五技校合并搬遷工程提供幫助的情況。另外還證實劉友華給他送錢的具體情況,目的是感謝他的幫忙及與他搞好關系,希望繼續得到他的關照。他與劉友華沒有人情往來,沒有投資入股合伙經營關系,沒有借貸或其他債權債務關系。上述收受的現金沒有退還或上交。
四、收受湖南百益置業有限公司總經理胡萬輝賄賂14次,共計人民幣16.3萬元。
胡萬輝系湖南百益置業有限公司總經理,在衡南縣云集鎮開發了“名門國際”樓盤。2012年初,經衡南縣信用社監事長朱國亮介紹與被告人申偉亮相識。2012年下半年,衡南縣政府時任縣長徐有灼安排時任紀委書記的被告人申偉亮聯系“名門國際”項目。之后,被告人申偉亮接受胡萬輝的請托,利用職務之便,多次為“名門國際”項目征地、拆遷過程中遇到的困難、優化周邊施工環境、返還交易個人所得稅、南岳機場限高等事情提供幫忙。
為了感謝被告人申偉亮在“名門國際”項目征地拆遷、優化周邊施工環境以及返還個人所得稅等事情上提供的幫助,同時為了跟被告人申偉亮搞好關系,以便日后找被告人申偉亮幫忙,胡萬輝分14次共計送給被告人申偉亮16.3萬元,被告人申偉亮均予以收受。其中:
1、2012年端午節,胡萬輝在被告人申偉亮辦公室送給被告人申偉亮0.5萬元。
2、2012年中秋節,胡萬輝在被告人申偉亮辦公室送給被告人申偉亮0.8萬元。
3、2013年春節,胡萬輝在被告人申偉亮辦公室送給被告人申偉亮1萬元。
4、2013年端午節,胡萬輝在被告人申偉亮辦公室送給被告人申偉亮1萬元。
5、2013年中秋節,胡萬輝在被告人申偉亮辦公室送給被告人申偉亮1萬元。
6、2014年春節,胡萬輝在被告人申偉亮辦公室送給被告人申偉亮1萬元。
7、2014年端午節,胡萬輝在被告人申偉亮辦公室送給被告人申偉亮1萬元。
8、2014年中秋節,胡萬輝在被告人申偉亮辦公室送給被告人申偉亮1萬元。
9、2014年10月份,胡萬輝在被告人申偉亮辦公室送給被告人申偉亮3萬元。
10、2015年春節,胡萬輝在被告人申偉亮辦公室送給被告人申偉亮1萬元。
11、2015年端午節,胡萬輝在被告人申偉亮辦公室送給被告人申偉亮1萬元。
12、2015年中秋節,胡萬輝在被告人申偉亮辦公室送給被告人申偉亮1萬元。
13、2016年春節,胡萬輝在被告人申偉亮辦公室送給被告人申偉亮1萬元。
14、2016年端午節,胡萬輝在被告人申偉亮辦公室送給被告人申偉亮2萬元。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舉證、質證并經本院查證屬實的下列證據予以證明:
1、證人胡萬輝的證言,證實他通過衡南縣信用社監事長朱國良認識了申偉亮。申偉亮給予他的支持和幫助有:(1)、安排監察局局長李小林解決了“名門國際”項目施工中阻工的問題;(2)、安排李小林牽頭在他的項目所在地的黃金組和保和組進行了強制拆遷;(3)、安排李小林牽頭協調,由政府先把他已購買的20余畝地從老百姓手中征收過來;(4)、他購買三塊地的總體規劃方案,因建南岳機場有限高要求,衡南縣大規委會一直沒有研究,他為此多次找申偉亮。2013年9月份,衡南縣大規委會附條件通過了整體規劃方案;(5)、他轉讓“名門國際”項目時向衡南縣政府領導要求返還個人交易所得稅,申偉亮主持召開了專題會議,同意返還個人交易所得稅;(6)、機場限高對“名門國際”項目造成很大的損失,申偉亮答應由縣政府與南方民航局協調。另外還證實他給申偉亮送錢的具體情況,目的是感謝他協調“名門國際”樓盤限高、幫忙返還個人所得稅等。他與申偉亮沒有人情往來,沒有投資入股合伙經營關系,沒有借貸或其他債權債務關系。送給申偉亮的錢沒有退還給他。
2、證人李小林(衡南縣監察局局長)的證言,證實申偉亮為解決“名門國際”項目建設過程中遇到的一些征地拆遷、繳費、繳稅和退稅具體問題,安排他召集職能部門開過幾次會議的情況。胡萬輝轉讓“名門國際”項目時,縣里同意返還個人所得稅,申偉亮主持了縣長專題辦公會,拍板轉讓所產生的稅費先繳后返。
3、“名門國際”項目購地及征收相關資料,證實“名門國際”項目購地、征地拆遷等具體情況。
4、發文審批單、會議紀要,報告、審批單、稅收繳款書、承諾書,證實胡萬輝夫婦申報返還個人所得稅的相關情況。
5、衡陽機場凈空區域障礙物高度控制圖、機場范圍圖(機密),衡南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湖南白益置業有限公司“名門國際”項目1-4號樓建設因南岳機場限高行政原因造成綜合竣工驗收及交房逾期六個月事宜的復函、關于請求批準對湖南白益置業有限公司“名門國際”項目1-4棟進行竣工綜合驗收的報告,衡陽市人民政府關于對《衡陽南岳機場凈空保護專項規劃》進行審核的函,內資企業登記基本情況表,證實南岳機場限高的相關情況。
6、被告人申偉亮的供述,證實他與胡萬輝相識的經過。給胡萬輝提供的幫助有:(1)、為“名門國際”項目開發過程中,解決當地村民強買強賣、強攬工程、惡意阻工等問題提供了幫助;(2)、為胡萬輝返還交易個人所得稅的事情提供了幫助;(3)、為機場限高對“名門國際”項目造成的影響,他代表衡南縣政府去中南民航局協調過。另外還證實胡萬輝送錢給他的具體情況,目的是感謝他在“名門國際”項目中征地、拆遷、施工環境優化及返還個人交易所得稅等方面給予他的幫助。他與胡萬輝沒有人情往來,沒有投資入股合伙經營關系,沒有借貸或其他債權債務關系。上述收受的現金沒有退還或上交。
五、收受衡陽華融建筑工程(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蔣安榮賄賂8次,共計人民幣16萬元。
蔣安榮系衡陽華融建筑工程(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2013年下半年,在衡南縣政府開會時認識了被告人申偉亮。2010年上半年,時任衡南縣委書記周千山、縣長張亮承諾蔣安榮只需承擔衡南縣工程公司改制成本費用1986萬元,并在云集以成本價提供土地或財政予以補償的方式要蔣安榮注資改制并收購衡南縣工程公司。同年4月和6月,蔣安榮二次注資1986萬元用于衡南縣工程公司的改制。但由于衡南縣委、政府領導更替,蔣安榮自己也沒有抓緊,導致衡南縣工程公司的改制工作一直未完成。由于時間拖延,衡南縣工程公司改制的成本越來越大。2013年7月,被告人申偉亮擔任衡南縣常務副縣長,并兼縣改制領導小組副組長時,蔣安榮投入衡南縣工程公司改制的總資金達3000多萬元。蔣安榮為加快衡南縣工程公司改制進度、確認其投資衡南縣工程公司改制成本審計、確認其投入衡南縣工程公司改制資金性質以及投入衡南縣工程公司改制資金回報等事情,多次找被告人申偉亮匯報,請其給予幫助,被告人申偉亮均給予了支持和關照。
蔣安榮為了請求和感謝被告人申偉亮在衡南縣工程公司改制過程中為其提供幫助和支持,從2014年春節到2016年端午節,分8次共計送給被告人申偉亮16萬元,被告人申偉亮均予以收受。其中:
1、2014年春節,蔣安榮在被告人申偉亮家里送給被告人申偉亮2萬元。
2、2014年端午節,蔣安榮在被告人申偉亮家里送給被告人申偉亮2萬元。
3、2014年中秋節,蔣安榮在被告人申偉亮家里送給被告人申偉亮2萬元。
4、2015年春節,蔣安榮在被告人申偉亮家里送給被告人申偉亮2萬元。
5、2015年端午節,蔣安榮在被告人申偉亮家里送給被告人申偉亮2萬元。
6、2015年中秋節,蔣安榮在被告人申偉亮家里送給被告人申偉亮2萬元。
7、2016年春節,蔣安榮在被告人申偉亮家里送給被告人申偉亮2萬元。
8、2016年端午節,蔣安榮在被告人申偉亮家里送給被告人申偉亮2萬元。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舉證、質證并經本院查證屬實的下列證據予以證明:
1、證人蔣安榮的證言,證實他為衡南縣工程公司改制投入了將近2000萬元,但問題還是沒有解決好。2013年申偉亮擔任衡南縣常務副縣長后主管衡南縣工程公司改制工作后,他找過縣長鄒小敏匯報,也找過申偉亮匯報,申偉亮主持召開過幾次會議,調度過衡南縣工程公司改制事情。另外還證實他給申偉亮送錢的具體情況,目的是因申偉亮是常務副縣長,而且還是改制小組組長,為工程公司改制工作盡快、順利進行,以及改制投資資金的金額和性質、投資回報等問題都需要得到申偉亮的支持。送給申偉亮送的錢都是節前他從公司財務領取的備用金。他與申偉亮沒有人情往來,沒有投資入股合伙經營關系,沒有借貸或其他債權債務關系。送給申偉亮的錢沒有退還給他。
2、手機短信,證實申偉亮與蔣安榮短信通訊情況。
3、關于調整縣國有企業產權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名單的通知,證實2014年12月18日申偉亮任領導縣國有企業產權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副組長。
4、衡南縣委專題會議紀要,證實南委紀要[2016]1號會議明確蔣安榮支付的改制成本屬于縣政府向蔣安榮借資性質;認定蔣安榮投入的資金為3921.13萬元,不給予利息等補償,并同意由縣政府以土地收益的方式進行償還。
5、衡南縣工程公司改制的相關資料,證實蔣安榮參與衡南縣工程公司改制的情況以及該公司改制的基本情況。
6、內資企業登記基本情況表,證實蔣安榮系華融建筑工程(集團)有限公司法人代表。
7、領條,證實蔣安榮從華融建筑工程(集團)有限公司2014至2016年春節、端午、中秋節前領款情況。
8、被告人申偉亮的供述,證實2013年7月他擔任衡南縣常務副縣長,并兼縣改制領導小組副組長時,蔣安榮投入衡南縣工程公司改制的總資金達3000多萬元。蔣安榮為加快衡南縣工程公司改制進度、確認其投資衡南縣工程公司改制成本審計、確認其投入衡南縣工程公司改制資金性質以及投入衡南縣工程公司改制資金回報等事情多次找他匯報。2016年3月31日,時任衡南縣委書記曾祥月主持召開縣委常委會,專題研究衡南縣工程公司改制的有關問題,并形成了會議紀要。另外還證實蔣安榮給他送錢的具體情況,目的是與他拉近關系,在衡南縣工程公司改制過程中得到他的幫助,以后碰到什么困難時好找他幫忙。他與蔣安榮沒有人情往來,沒有投資入股合伙經營關系,沒有借貸或其他債權債務關系。上述收受的現金沒有退還或上交。
六、收受湖南沛桐鞋業有限公司董事長陽勁松賄賂8次,共計人民幣8萬元。
陽勁松系湖南沛桐鞋業有限公司董事長。2006年左右,經被告人申偉亮老婆的姑父姚少前介紹,認識了被告人申偉亮。之后,被告人申偉亮接受陽勁松的請托,利用職務之便,先后為陽勁松在云集工業園創辦沛桐鞋廠、參與三塘鎮污水處理項目、降低土地價格、參與搞衡南縣公園項目等事情提供幫助。
陽勁松為與被告人申偉亮搞好關系,以便有事找被告人申偉亮幫忙;同時為感謝被告人申偉亮為其在云集工業園開辦沛桐鞋廠、參與三塘鎮污水處理廠項目、在三塘鎮買地降價、參與搞衡南縣公園項目等事情上的幫忙,2014年至2016年每年的春節、端午節、中秋節,陽勁松在被告人申偉亮家里分8次共計送給被告人申偉亮8萬元,被告人申偉亮均予以收受。其中:
1、2014年春節,陽勁松在被告人申偉亮家里送給被告人申偉亮1萬元。
2、2014年端午,陽勁松在被告人申偉亮家里送給被告人申偉亮1萬元。
3、2014年中秋節,陽勁松在被告人申偉亮家里送給被告人申偉亮1萬元。
4、2015年春節,陽勁松在被告人申偉亮家里送給被告人申偉亮1萬元。
5、2015年端午節,陽勁松在被告人申偉亮家里送給被告人申偉亮1萬元。
6、2015年中秋節,陽勁松在被告人申偉亮家里送給被告人申偉亮1萬元。
7、2016年春節期間,陽勁松在被告人申偉亮家里送給被告人申偉亮1萬元。
8、2016年端午節,陽勁松在被告人申偉亮家里送給被告人申偉亮1萬元。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舉證、質證并經本院查證屬實的下列證據予以證明:
1、證人陽勁松的證言,證實2006年左右他通過申偉亮老婆的姑父姚少前認識申偉亮。申偉亮任衡南縣常務副縣長期間,因為他本人或朋友工作上的一些事情找過申偉亮幫忙:(1)、幫忙協調云集工業園廠房的事情;(2)、幫忙降低購買三塘工業園土地價格;(3)、幫忙承攬三塘污水處理工程;(4)、支持“天洋控股公司”在車江某水庫興建度假村;(5)、幫忙承攬云集大橋旁邊的公園項目。另外還證實他給申偉亮送錢的具體情況,目的是為了聯絡感情,加深印象,以便在日后需要幫忙的時候能夠得到申偉亮的幫助和關照。他與申偉亮沒有人情往來,沒有投資入股合伙經營關系,沒有借貸或其他債權債務關系。送給申偉亮的錢沒有退還給他。
2、手機短信,證實陽勁松于2015年4月至2016年7月19日期間為沛桐鞋業、公園項目、三塘購買場地等其他事情找申偉亮幫忙的情況。
3、證人劉振國(衡南工業集中區管委會主任)的證言,證實申偉亮就湖南沛桐鞋業有限公司落戶衡南工業集中區比較重視,召集相關部門就相關困難進行了調度。
4、標準廠房及公租房租賃合同、內資企業登記基本情況表,證實湖南沛桐鞋業有限公司租賃廠房的情況,陽勁松系公司法人代表。
5、被告人申偉亮的供述,證實他認識陽勁松的經過。他為陽勁松協調了在云集工業園辦鞋廠的事情,為陽勁松承攬三塘污水處理工程、三塘鎮買地建廠、承攬云集大橋旁邊的公園項目提供了幫助。另外還證實陽勁松給他送錢的具體情況,目的是感謝我對他提供的幫助。他與陽勁松沒有人情往來,沒有投資入股合伙經營關系,沒有借貸或其他債權債務關系。上述收受的現金沒有退還或上交。
七、收受工程建設老板王開華(另案處理)賄賂6次,共計人民幣7萬元。
王開華原系中山瑞高印刷廠總經理,后掛靠其他公司名義在衡南縣承接工程項目。2012年下半年,有一次王開華陪同其堂哥王誠柏在華新開發區群航茶樓喝茶時,經王誠柏介紹認識了被告人申偉亮。雙方認識之后,被告人申偉亮利用擔任衡南縣紀委書記、常務副縣長、工程項目指揮長的職務便利,先后為王開華解決工程矛盾糾紛、承攬工程項目等事項提供幫助。
為感謝被告人申偉亮在協調工程矛盾糾紛、承攬項目工程等方面提供的幫助,并希望以后繼續得到被告人申偉亮的關照,王開華利用逢年過節的機會分6次送給被告人申偉亮7萬元,被告人申偉亮均予以收受。其中:
1、2014年端午節前,王開華在被告人申偉亮家里送給被告人申偉亮1萬元。
2、2015年春節前,王開華在被告人申偉亮家里送給被告人申偉亮1萬元。
3、2015年端午節前,王開華在被告人申偉亮家里送給被告人申偉亮1萬元。
4、2015年中秋節前,王開華在被告人申偉亮家里送給被告人申偉亮1萬元。
5、2016年春節前,王開華在被告人申偉亮家里送給被告人申偉亮1萬元。
6、2016年端午節前,王開華在被告人申偉亮家里送給被告人申偉亮2萬元。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舉證、質證并經本院查證屬實的下列證據予以證明:
1、證人王開華的證言,證實2012年下半年通過他堂哥王誠柏認識了申偉亮。2013年6、7月份,他承建南岳跑道碎石供應業務中遇到了當地村民阻工,申偉亮幫忙協調解決了村民阻工問題。2014年至2015年間,因為申偉亮的幫忙,他順利承建了G322三塘鎮過境公路涵溝工程項目(由王開華妹夫何五生負責承建)、新水源管網工程(云集工業園至車江水廠段)、泉溪到花橋公路大修項目第三標段、XO64縣道粟江鎮青峰街道路面大修工程項目(由何五生承建)、右岸水系恢復工程項目、衡南縣職業中專和市第五技校合并搬遷二標段項目。2014年申偉亮為他老家尚豐村爭取了6萬元水利維修資金。另外還證實他給申偉亮送錢的具體情況,目的是感謝申偉亮在工程項目上給予的幫助和關照,希望以后繼續關照他,與申偉亮搞好關系。他與申偉亮有些人情往來和借貸關系,沒有投資入股合伙經營關系。送給申偉亮的錢沒有退還給他。
2、證人胡忠新(衡南縣公路局黨組書記、局長)的證言,證實申偉亮幫助王開華承建了G322三塘項目下水道工程、X065線公路大修工程。
3、證人王煒(衡南縣政協副主席)的證言,證實申偉亮幫助王開華承建了云集工業園至車江鎮水廠段管網工程、衡南縣湘江土谷塘航電樞紐工程右岸水系恢復工程。
4、證人陳東生(土谷塘協調指揮部工程部長)的證言,證實申偉亮提出土谷塘壩區右岸永久性水系恢復工程讓王開華做。
5、證人唐湘黔(現任衡南縣副縣級干部,副縣長候選人)的證言,證實2015年1月,申偉亮擔任衡南縣職業中專和市第五技校搬遷建設指揮部指揮長,該項目二標段是王開華以衡南五建的名義中標的。
6、證人歐陽仕(衡陽市第五技校書記)的證言,證實衡南縣職業中專和市第五技校搬遷工程項目的綜合評標法是由代理公司拋出一個方案,并由申偉亮拍板決定的,縣招投標領導小組會議討論通過,這種方法的可操控性比較強。王開華以衡南五建公司中標了該工程二標段。
7、證人王小兵(湖南省天鑒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副總經理)的證言,證實申偉亮要他想辦法讓王開華和劉友華順利中標。
8、G322線三塘過境公路大修排水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結算單、記賬憑證,證實何五生(王開華妹夫)與衡陽市城區公路局G322三塘過境公路大修項目部簽訂G322線三塘過境公路大修排水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9、X065線梅峰至青峰口公路大修工程施工合同協議書、施工承包合同、記賬憑證、借款單,證實何五生與衡陽縣公路局X065線梅峰至青峰口公路大修工程項目部簽訂衡陽縣X065線梅峰至青峰口公路大修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10、通知,證實申偉亮任衡南縣湘江土谷塘航電樞紐工程建設協調指揮部常務副指揮長。
11、衡南縣新水源工程衡南縣自來水廠至車江鎮水廠(含高炮旅)管道施工合同、中標通知書、補充協議書,證實湖南省金科建設有限公司中標衡南縣自來水廠至車江鎮水廠(含高炮旅)管道施工項目;湖南省水運建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與湘江土谷塘航電樞紐工程建設協調指揮部簽訂衡南縣新水源工程衡南縣自來水廠至車江鎮水廠(含高炮旅)管道施工合同;湖南省金科建設有限公司與衡南縣湘江土谷塘航電樞紐工程建設協調指揮部簽訂自來水廠至車江鎮水廠(含高炮旅)管道施工補充協議書。
12、湘江土谷塘航電樞紐工程壩區水系恢復工程實施方案、關于土谷塘航電樞紐移民安置專項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的有關意見,證實申偉亮同意衡南縣湘江土谷塘航電樞紐工程采取議標形式,選定施工單位不再進行公開招投標。衡陽市移民開發局、衡陽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衡陽市監察局發文意見:凡單個施工合同估算投資100萬元以上的均應公開招標。
13、衡南縣湘江土谷塘航電樞紐工程壩區水系恢復工程施工合同,證實湖南亨通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科聯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湖南金衡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衡陽皇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玖一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與湘江土谷塘航電樞紐項目衡南縣協調指揮部簽訂了右岸水系恢復施工合同。
14、工程建設招標代理合同、中標通知書、合同協議書,證實衡南縣職業中專和市第五技校搬遷建設指揮部委托湖南天鑒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就衡南縣職業中專和市第五技校搬遷建設項目代理招標。湖南省衡南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標衡南縣職業中專和市第五技校搬遷建設項目(1)(第二標段),并簽訂了合同。
15、被告人申偉亮的供述,證實他與王開華相識的經過。他為王開華做南岳機場跑道碎石供應遇到當地村民阻工、承接322國道三塘鎮段改造工程、承建泉花公路大修工程、承建X065縣道栗江段大修工程、建湘江土谷塘航電樞紐新水源管網工程、承接土谷塘航電樞紐大壩右岸水系恢復工程、承建職業中專和市第五技校合并搬遷工程等事情給予了幫助。另外還證實王開華給他送錢的具體情況,目的是因他是衡南縣紀委書記、常務副縣長,王開華在衡南縣有很多工程項目,他為王開華承攬這些項目提供了幫助,王開華為了感謝幫忙,并希望和他搞好關系,所以給他送錢。他與王開華沒有投資入股合伙經營關系,沒有勞務關系,有些人情往來,有過債權債務關系。上述收受的現金沒有退還或上交。
八、收受衡南縣錦繡富苑項目負責人黃祖華賄賂4次,共計人民幣4萬元,收受衡陽市華謙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董事長蔣坤賄賂1次,共計美金0.3萬元(按2016年7月中國銀行美元兌人民幣中間價折算人民幣2.03235萬元)
黃祖華原系衡南縣市場管理中心副主任,2012年引進衡陽市華謙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董事長加拿大華人蔣坤在衡南縣投資開發了錦繡富苑房產項目,由黃祖華擔任該項目負責人。2016年,黃祖華協助蔣坤以衡陽市華坤實業發展有限公司名義在衡南縣投資興建衡云中學。2013年下半年,黃祖華為錦繡富苑項目土方堆放以及緩交項目報建規費等事項多次找被告人申偉亮幫忙,由此黃祖華和被告人申偉亮互相認識并逐漸熟悉。在雙方交往過程中,被告人申偉亮利用擔任衡南縣常委副縣長的職務便利,接受黃祖華的請托,先后為錦繡富苑項目緩交項目報建規費、解決遺留問題及衡云中學投資建設等事項提供幫助。
為感謝被告人申偉亮對錦繡富苑、衡云中學項目的支持,并希望今后繼續得到被告人申偉亮的關照,黃祖華借逢年過節之機分4次共計送給被告人申偉亮4萬元人民幣,伙同蔣坤共同送給被告人申偉亮美金0.3萬元,被告人申偉亮均予以收受。其中:
1、2015年春節前,黃祖華在被告人申偉亮家里送給被告人申偉亮1萬元。
2、2015年中秋節前,黃祖華在被告人申偉亮家里送給被告人申偉亮1萬元。
3、2016年春節前,黃祖華在被告人申偉亮家里送給被告人申偉亮1萬元。
4、2016年端午節前,黃祖華在被告人申偉亮家里送給被告人申偉亮1萬元。
5、2016年7月,蔣坤回到衡陽,與黃祖華一起請被告人申偉亮在衡南縣喜洋洋酒店吃飯。飯后,蔣坤送給被告人申偉亮美金0.3萬元。案發前,申偉亮將這美金0.3萬元及自己兌換的美金1萬元,連同一根項鏈交給王開華保管。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舉證、質證并經本院查證屬實的下列證據予以證明:
1、證人黃祖華的證言,證實2012年他引進衡南籍加拿大華僑蔣坤在衡南縣成立華謙公司在衡南縣開發了錦繡富苑項目,他是該項目的實際操盤人。2016年3月份,蔣坤與衡南縣政府簽訂了意向合同,準備在衡南縣興建衡云中學。按國家規定,外商不能開辦學校,蔣坤以他的名義成立了衡陽市華坤實業有限公司,資金都是蔣坤提供。申偉亮是衡南縣政府常務副縣長,對華謙公司和華坤公司的幫助有:(1)、解決了錦繡富苑二期項目土方存放;(2)、批示同意錦繡富苑二期項目報建費緩交50%;(3)、對違規自建的錦繡富苑物業用房,同意從輕處罰后辦理相關產權手續;(4)、促成衡云中學項目盡快上會研究,衡南縣政府與華坤公司簽訂了正式合同。另外還證實他及投資人蔣坤給申偉亮送錢的具體情況,目的是感謝申偉亮對他們公司的關照和支持,以及希望申偉亮今后繼續關照他們公司的發展。他與申偉亮沒有人情往來,沒有投資入股合伙經營關系,沒有借貸或其他債權債務關系。送給申偉亮的錢沒有退還給他。
2、手機短信,證實2015年2月18日至2016年6月2日黃祖華找申偉亮幫忙的情況。
3、關于緩繳報建規費的報告、繳納憑證,證實申偉亮審批同意華謙房地產公司緩繳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基金50%。
4、請求、報告、會議紀要、現場勘查圖、行政處罰決定書,
證實衡南縣政府對華謙房地公司有關土地面積核減、改變用地規劃、自建的門面和物業用房等問題形成了專題會議紀要。對華謙房地產公司請政府對自建門面和物業用房給予從輕處罰,并辦理相關手續的報告,申偉亮批示遺留辦調查并提出意見。遺留辦調查組出具意見:建議將華謙公司違建門面改為車庫,為其辦理相關手續,對其違規行為從輕處罰。申偉亮簽批同意。衡南縣城鄉規劃局作出了行政處罰決定,對華謙房地產公司違規建設商鋪、車庫的行為處以罰款0.8萬元。
5、意向協議、會議紀要、項目合同,證實衡南縣委專題會議后,華坤實業公司與衡南縣政府簽訂了“衡云中學”投資協議。
6、內資企業登記基本情況表,證實華謙房地產公司法人代表系蔣坤,華坤實業公司法人代表系黃祖華。
7、證人王開華的證言:證實申偉亮于2016年7月份將美金1.3萬元,連同一根項鏈交給他保管的情況。
8、被告人申偉亮的供述,證實他和蔣坤是通過黃祖華介紹認識的。黃祖華多次找他幫忙,具體有:(1)、黃祖華為華謙公司房產項目緩交報建費的事情找我幫忙。2013年12月,衡南縣政府出臺關于激活衡南縣房地產行業發展的意見,規定房產項目的報建規費可以緩繳50%,但必須要常務副縣長審批,政務中心才可以按照意見辦理手續。該意見出臺后,黃祖華到辦公室遞給他一個請求緩繳報建規費的報告,他當時就同意了并在報告上簽批同意;(2)、黃祖華為處理華謙公司開發的房產項目遺留問題的事情找過他幫忙。2015年上半年,黃祖華到他向他匯報,稱縣氣象局在華謙公司開發的房產項目旁邊建設了一個氣象觀測塔,為保護該氣象塔,政府要求華謙公司出資50%修建緩坡,并讓出一部分土地。華謙公司為了排除安全隱患,在規劃外自建了一排物業用房。黃祖華請他確認護坡費用的支出,并給予規劃外所建的物業用房從輕處罰及辦理相關手續。他簽署了意見,要求遺留辦調查清楚按遺留問題處理。后來遺留辦調查組的意見是同意給華謙公司在規劃外建的物業用房辦理相關產權手續,建議從輕處罰。他在調查組的調查意見上簽署了同意的意見。(3)、黃祖華為衡云中學盡快上項目聯席會議研究的事情找我幫忙。2016年上半年,黃祖華到辦公室找他,稱與合伙人蔣坤合作,投資5個億在衡南云集辦一所學校。后來黃祖華與縣教育局、商務局洽談確定了意向。但不知什么原因,該項目沒有及時提交聯席會議。黃祖華到辦公室找他,請他催一下曾書記,早點把意向提交會議研究。他答應后到縣委曾書記辦公室專門匯報,之后沒幾天,曾書記就主持召開了項目聯席會議,研究了衡云中學項目。他在會上對衡云中學項目表示支持。另外還證實黃祖華、蔣坤給他送錢的具體情況及美金0.3萬元的去向。黃祖華、蔣坤送錢的目的是為了拉近和他的關系,感謝他給黃祖華、蔣坤的企業解決了具體問題及支持衡云中學落戶衡南,希望今后能繼續得到他的支持,所以才送錢給他。但是這些都是正常履行工作職責。他與黃祖華、蔣坤沒有人情往來,沒有投資入股合伙經營關系,沒有借貸或其他債權債務關系。上述收受的現金沒有退還或上交。
九、收受泉溪鎮石獅居委會黨委書記宋普元賄賂4次,共計人民幣4萬元。
宋普元系衡南縣泉溪鎮石獅居委會黨委書記,衡陽市鴻璽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董事長。2010年,被告人申偉亮擔任衡陽市政法委綜治辦主任期間,宋普元通過衡陽縣宣傳部長凌英認識被告人申偉亮。2011年,被告人申偉亮到衡南縣任職之后,是泉溪鎮的聯點領導,由此雙方交往相對頻繁。2013年被告人申偉亮擔任衡南縣常務副縣長之后,應宋普元的請求,先后為泉溪鎮知明村、石獅居委會、干子塘村批復資金。
為感謝被告人申偉亮為泉溪鎮知明村、石獅居委會、干子塘村批復資金,同時希望今后繼續得到被告人申偉亮的幫助,宋普元借逢年過節之機分4次送給被告人申偉亮4萬元,被告人申偉亮均予以收受。其中:
1、2014年春節前,宋普元在華新開發區市國稅局對面的邦特咖啡送給被告人申偉亮1萬元。
2、2015年春節前,宋普元在被告人申偉亮家里送給被告人申偉亮1萬元。
3、2016年春節前,宋普元在被告人申偉亮家里送給被告人申偉亮1萬元。
4、2016年端午節前,宋普元在被告人申偉亮家里送給被告人申偉亮1萬元。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舉證、質證并經本院查證屬實的下列證據予以證明:
1、證人宋普元的證言,證實他認識申偉亮的經過。他系泉溪鎮石獅居委會書記,申偉亮是泉溪鎮的聯點領導,與申偉亮的交際就多了。具體有:(1)、2014年知明村集資修路,資金存在缺口。村支書王純增知道他與申偉亮關系好,請他找申偉亮批點資金。他到申偉亮辦公室將報告遞給申偉亮,申偉亮接過報告后批示:請向陽局長在村級建設資金中解決3萬元;(2)、2015年泉溪大橋維修,道路改道,過境大貨車都從泉溪鎮街道通過,導致環境污染嚴重和設施損壞,老百姓意見很大。申偉亮是泉溪鎮的聯點領導,他以石獅居委會的名義向縣政府打了一個請求解決城鄉環境同治工作經費的報告,到申偉亮辦公室找到申偉亮,申偉亮當即在報告上批示財政局撥付5萬元;(3)、干子塘村周邊村都安裝了路燈,唯獨干子塘村沒有安裝。2016年4月份,干子塘村打了一個申請解決安裝太陽能路燈的報告,他與村干部一起去申偉亮辦公室請申偉亮幫忙解決點經費安裝路燈。申偉亮勉強答應了并批示:請能源辦延國局長酌情解決。另外還證實他給申偉亮送錢的具體情況,目的是為了希望與申偉亮搞好關系,得到申偉亮的關照。送給申偉亮的錢都是他自己的,沒有報過賬。他與申偉亮沒有人情往來,沒有投資入股合伙經營關系,沒有借貸或其他債權債務關系。送給申偉亮的錢沒有退還給他。
2、資金用款計劃表、收款收據,證實衡南縣財政局財政專戶資金撥款10萬元至衡南縣泉溪鎮財政所,用于農村公路建設資金,其中知明村3萬。
3、申請解決安裝太陽能路燈的報告,證實申偉亮對泉溪鎮干子塘村委會關于解決安裝太陽能路燈的報告作了批復。
4、被告人申偉亮的供述,證實他與宋普元認識的經過。宋普元為解決泉溪二居委會城鄉環境同治工作經費找過他批了一個報告,宋普元還陪同他蹲點的泉溪鎮知明村支書找他,請求解決修路資金,他在這份報告上批了字。2016年4月份,宋普元和原干子塘村支書等人到辦公室找他,請他為安裝路燈的事情解決一點經費,他在報告上批示:請能源辦延國局長酌情解決。另外還證實宋普元給他送錢的具體情況,目的是為了拉近與他的關系,以便有事情時找他幫忙。他與宋普元沒有人情往來,沒有投資入股合伙經營關系,沒有借貸或其他債權債務關系。上述收受的現金沒有退還或上交。
十、收受湖南天鑒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總經理王小兵賄賂3次,共計人民幣3萬元。
王小兵系湖南天鑒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總經理,該公司主要從事招標代理、工程設計、預算、監理及咨詢業務。2015年上半年,被告人申偉亮經人介紹認識了王小兵。雙方認識之后,被告人申偉亮利用擔任衡南縣常務副縣長、工程項目指揮長的職務便利,接受王小兵的請托,為湖南天鑒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承攬招標代理、工程預算造價業務提供幫助。
為感謝被告人申偉亮在業務承攬方面的關照,并希望以后繼續得到被告人申偉亮的支持,王小兵借逢年過節之機分3次送給被告人申偉亮共計3萬元,被告人申偉亮均予以收受。其中:
1、2015年中秋帶前的一天晚上,王小兵在被告人申偉亮家樓下送給被告人申偉亮1萬元。
2、2016年春節前的一天晚上,王小兵陪同被告人申偉亮在華興苑樓下散步時送給被告人申偉亮1萬元。
3、2016年端午節前的一天晚上,王小兵陪同被告人申偉亮在華興苑樓下散步時送給被告人申偉亮1萬元。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舉證、質證并經本院查證屬實的下列證據予以證明:
1、證人王小兵的證言,證實他與申偉亮相識的經過。他通過申偉亮打招呼,順利拿到了衡南縣向陽鎮《白楊路城鎮道路提質改造工程項目》、衡南縣《職業中專和市五技校合并搬遷工程項目》及衡南縣看守所、拘留所、武警大隊即《“兩所一隊”整體搬遷項目》三個項目的招標代理業務。另外還證實他給申偉亮送錢的具體情況,目的是為了感謝申偉亮的幫助和關照,以及希望以后繼續得到幫助和支持。他與申偉亮沒有人情往來,沒有投資入股合伙經營關系,沒有借貸或其他債權債務關系。送給申偉亮的錢沒有退還給他。
2、手機短信,證實2015年2月19日至2016年6月29日王小兵找申偉亮幫忙的情況。
3、證人陽俊杰(原向陽鎮黨委書記)的證言,證實申偉亮向他推薦王小兵做白楊路提質改造工程的招標代理。
4、證人歐陽仕(衡陽市第五技校黨委書記)的證言,證實申偉亮把衡南縣職業中專、市第五技校合并搬遷工程招標代理交給了王小兵。
5、證人羅利華(衡南縣行政事業資產經營有限公司副總經理)的證言,證實申偉亮打電話給他介紹湖南天鑒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是做招標代理業務,要他接洽一下。后來與湖南天鑒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正式簽訂了《工程建設招標代理合同》。
6、建筑工程造價咨詢合同、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協議書,
證實衡南縣向陽鎮人民政府與湖南天鑒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簽訂了《建筑工程造價咨詢合同》、衡南縣向陽鎮人民政府與湖南天鑒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簽訂了《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協議書》,衡南縣職業中專和市第五技校搬遷建設指揮部與湖南天鑒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簽訂了《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協議書》,衡南縣行政事業資產經營有限公司與湖南天鑒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簽訂了《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協議書》。
7、內資企業登記基本情況表,證實湖南天鑒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衡陽分公司法人代表系谷麗瓊(王小兵之妻)。
8、被告人申偉亮的供述,證實他與王小兵相識過程。王小兵通過他的幫助承攬了向陽鎮街道提質改造工程項目、衡南縣職業中專和市第五技校合并搬遷工程項目、衡南縣兩所一隊搬遷項目的預算造價和招投標代理業務。另外還證實王小兵給他送錢的具體情況,目的是為感謝他的幫助,并希望今后繼續得到他的幫助。他與王小兵沒有人情往來,沒有投資入股合伙經營關系,沒有借貸或其他債權債務關系。上述收受的現金沒有退還或上交。
十一、收受湖南旺華螢石礦業有限公司董事長羅芳初賄賂3次,共計人民幣3萬元。
羅芳初系湖南旺華螢石礦業有限公司董事長。2011年被告人申偉亮到衡南縣擔任紀委書記后,一次在政府開會時與羅芳初相識。2013年被告人申偉亮利用擔任衡南縣常務副縣長之后,雙方交往逐漸增多。2016年上半年,被告人申偉亮利用擔任衡南縣常務副縣長的職務便利,接受羅芳初的請托,為協調旺華螢石礦補交資源補償費的事情提供幫助。
2013年,被告人申偉亮擔任衡南縣常務副縣長之后,羅芳初為拉近和被告人申偉亮的關系,日后需要被告人申偉亮幫忙的時候能夠得到他的關照,羅芳初借過年之機分3次共計送給被告人申偉亮3萬元,被告人申偉亮均予以收受。其中:
1、2014年春節前,羅芳初約被告人申偉亮見面,在羅芳初的車邊,羅芳初送給被告人申偉亮1萬元。
2、2015年春節前,羅芳初在華興苑樓下送給被告人申偉亮1萬元。
3、2016年春節前,羅芳初在華興苑樓下送給被告人申偉亮1萬元。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舉證、質證并經本院查證屬實的下列證據予以證明:
1、證人羅芳初的證言,證實他與申偉亮認識的過程。2015年10月份左右,中央財政部駐湘專員辦對衡陽市財政局財政收入進行大檢查,衡南縣財政局列為被檢查對象。在檢查過程中,檢查組發現他公司少繳了200余萬元的資源補償費,要求他補交。他認為公司已經交納了資源稅,再要繳納200萬元的資源補償費不合理,所以他公司遲遲未補繳該項費用。2016年6月份左右,衡南縣國土局來公司催繳這部分費用,他去財政局找非稅局黃建局長,請求根據2013年省國土資源廳下發的文件規定交納資源補償費,黃局長要他回去讓國土局先把這部分費用計算一下,國土局按文件規定計算出他公司應補交79萬余元的資源補償費。黃局長提出做不了主,要經主管財政的申市長同意。他到申偉亮辦公室向申偉亮匯報,申偉亮看了文件及國土局計算出來的數據后,打電話把黃建局長叫到了辦公室,申偉亮對黃建說有文件按文件辦,把這件事協調好。幾天后,黃建局長說國土局和財政局已聯合向駐湘專員辦寫了個請示報告,并要他先補交79萬余元的資源補償費。另外還證實他給申偉亮送錢的具體情況,目的是為了聯絡與常務副縣長申偉亮的感情,加深印象,日后需要幫忙時能夠得到申偉亮的關照。他與申偉亮沒有人情往來,沒有投資入股合伙經營關系,沒有借貸或其他債權債務關系。送給申偉亮的錢沒有退還給他。
2、證人黃建(衡南縣財政局黨組成員、非稅局局長)的證言,證實縣國土局在催湖南旺華螢石礦場有限公司補交2014年1月至2015年6月資源補償費的時候,申偉亮給他打過招呼,要他配合縣經信局及國土局按照2013年相關文件規定對旺華螢石礦場有限公司征收礦產資源補償費。
3、關于旺華螢石礦繳納礦補費有關情況的請示,證實衡南縣財政局和衡南縣國土資源局向財政部駐湖南專員辦出具《關于旺華螢石礦繳納礦補費有關情況的請示》,請示湖南旺華螢石礦場有限公司按照國土資[2013]77號文件精神核算,應補交79.31萬元。
4、繳款書、通知,證實湖南旺華螢石礦場有限公司交納補償款79.31萬元。
5、關于衡陽市財政局財政收入檢查結論和處理決定的通知,證實財政部駐湖南省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決定,湖南旺華螢石礦場有限公司應補征礦產資源補償費226.71萬元。
6、關于轉發《國土資源部關于進一步規范礦產資源補償費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證實衡陽市國土資源局轉發了國土資源部文件國土資發[2013]77號通知。
7、內資企業登記基本情況表,證實湖南旺華螢石礦場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系羅芳初。
8、被告人申偉亮的供述,證實他到衡南縣工作不久就認識了羅芳初。2016年上半年,羅芳初為華螢石礦補交資源補償費的事情找過他幫忙。另外還證實羅芳初給他送錢的具體情況,目的是拉近跟他的關系,有什么事情好找他幫忙,但他只是正常履行工作職責,并沒有給羅芳初幫忙。他與羅芳初沒有人情往來,沒有投資入股合伙經營關系,沒有借貸或其他債權債務關系。上述收受的現金沒有退還或上交。
十二、收受衡陽金譽化工有限公司董事劉常松賄賂1次,計人民幣2萬元。
劉常松系湖南裕華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衡陽金譽化工有限公司董事。2015年4月,裕華公司與廣東江門金溪玻璃實業有限公司通過法院拍賣,聯合收購衡南縣春暉化工,成立了衡陽市金譽化工有限公司。衡南縣縣委縣政府為金譽化工收購春暉化工,專門成立了破產清償、資產移交和維穩工作領導小組,時任政府常務副縣長被告人申偉亮擔任該領導小組組長。2015年初,在商談收購春暉化工的過程中,被告人申偉亮認識了劉常松。之后,被告人申偉亮接受劉常松的請托,在金譽化工收購春暉化工過程中,為破產清償、資產順利移交、新企業辦理相關證件手續及周邊環境治理維穩等事情給劉常松提供幫助,推進了資產移交進度,保證了資產順利交割,解決了金譽化工供水、供電以及相關證照辦理等具體問題。
劉常松為感謝被告人申偉亮在金譽化工收購春暉化工過程中給予的支持和關照,2016年春節后,劉常松和廣東江門金溪玻璃實業有限公司老總陳學權請被告人申偉亮在衡陽市華新開發區長豐大道綠草地酒店吃飯,飯后劉常松送給被告人申偉亮2萬元,被告人申偉亮予以收受。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舉證、質證并經本院查證屬實的下列證據予以證明:
1、證人劉常松的證言,證實金譽化工收購春暉化工過程中,申偉亮組織衡南縣國土、經信委、法院等各個職能部門多次召開協調會,要求各部門全力配合。經過申偉亮的協調,市安監局為金譽化工辦理了安全生產許可證,金譽化工開始正常營業。此外,申偉亮為金譽化工周邊環境的治理幫過忙。另外還證實他給申偉亮送錢的具體情況,目的是為了感謝申偉亮的幫助和支持。他與申偉亮沒有人情往來,沒有投資入股合伙經營關系,沒有借貸或其他債權債務關系。送給申偉亮的錢沒有退還給他。
2、證人劉建軍(湖南裕華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總經理)的證言,證實的內容與劉常松的證言基本吻合。
3、手機短信,證實證人劉建軍找申偉亮幫忙的情況。
4、證人陽俊杰(原向陽鎮黨委書記)的證言,證實申偉亮打電話給他,要求妥善處理好金譽化工周邊村民因與原春暉化工之間的債務糾紛、原春暉化工廠的職工社保、醫保等問題,到金譽化工公司門口進行鬧事的問題。
5、關于印發《衡陽春暉化工有限公司破產清償資產移交和維穩工作方案》的通知,證實任春暉化工公司破產清償、資產移交、社會維穩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的申偉亮,要求各部門全力配合收購工作,保障新業主金譽公司順利進場、企業職工和社會大局穩定。
6、民事裁定書,證實衡南縣人民法院準許將衡陽春暉化工有限公司的資產全部過戶給衡陽市金譽化工有限公司。
7、衡陽春暉化工廠拍賣資料,證實衡陽春暉化工廠被湖南裕華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和江門金鷹玻璃實業有限公司聯合收購,成立了衡陽市金譽化工有限公司。
8、內資企業登記基本情況表,證實湖南裕華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系劉常松,衡陽市金譽化工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系陳學權,。
9、被告人申偉亮的供述,證實在金譽化工收購春暉化工過程中,劉常松安排劉建軍負責跟衡南縣政府協調具體工作。他為金譽化工收購衡南縣春暉化工的事情做了大量工作,包括組織債物清償和資產移交、領導組織協調金譽化工后續問題處理、安排協調解決金譽化工與周邊村民之間的矛盾等。另外還證實劉常松給他送錢的具體情況。他與劉常松沒有人情往來,沒有投資入股合伙經營關系,沒有借貸或其他債權債務關系。上述收受的現金沒有退還或上交。
十三、收受衡陽市海元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長周明明賄賂2次,共計人民幣2萬元。
周明明系衡陽市海元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長。2014年,衡南縣政府采取以土地開發權拍賣的方式招商引資啟動朝陽路建設工程,即由承建方全額墊資修路,政府將朝陽路兩廂500畝土地拍賣收益給投資方作為工程回報。為此,衡南縣政府成立了三塘鎮朝陽路建設開發指揮部,被告人申偉亮擔任項目指揮長,負責全面工作。2014年5月,周明明在朝陽路工程及兩廂500畝土地開發權拍賣會上認識被告人申偉亮。周明明通過公開拍賣中標朝陽路工程建設項目及朝陽路兩廂500畝土地開發權后,被告人申偉亮利用擔任三塘鎮朝陽路建設開發指揮部指揮長的職務便利,接受周明明請托,利用職務便利,多次為三塘鎮朝陽路建設項目及回報給周明明的朝陽路兩廂500畝土地征地、拆遷和報批,以及朝陽路兩廂500畝土地收儲安置工程中的土方工程等事情給周明明提供幫助。
為感謝被告人申偉亮在朝陽路建設項目及回報給他的500畝土地征地拆遷及報批,以及朝陽路兩廂500畝土地收儲安置工程中的土方工程等事情上給予的支持和幫助;同時也為了跟被告人申偉亮搞好關系,以便日后有事找被告人申偉亮幫忙。周明明借逢年過節之機分2次共計送給被告人申偉亮2萬元,被告人申偉亮均予以收受。其中:
1、2015年春節前,周明明在衡陽市華新開發區酒公館送給被告人申偉亮1萬元。
2、2016年春節前,周明明在被告人申偉亮家里送給被告人申偉亮1萬元。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舉證、質證并經本院查證屬實的下列證據予以證明:
1、證人周明明的證言,證實他為三塘鎮朝陽路建設項目拆遷和土地報批的事情找申偉亮幫忙的情況。另外還證實他給申偉亮送錢的具體情況。他與申偉亮沒有人情往來,沒有投資入股合伙經營關系,沒有借貸或其他債權債務關系。送給申偉亮的錢沒有退還給他。
2、手機短信,證實周明明找申偉亮幫忙的情況。
3、證人段鳴(原三塘鎮黨委書記)的證言,證實2015年5月9日,周明明以廣西建工集團第三建設有限公司的名義中標朝陽路建設工程及朝陽路兩廂500畝地開發權。周明明在修建朝陽路過程中,遇到最大困難是朝陽路占用土地的征地拆遷,以及施工過程中的矛盾糾紛。申偉亮主持召開過多次調度會,會上申偉亮多次明確不僅要把朝陽路占用土地的征地拆遷搞好,還要把朝陽路兩廂回報給周明明的500畝土地的征地拆遷要搞好。
4、關于成立衡南縣三塘鎮朝陽路建設(開發)指揮部的通知,證實申偉亮擔任衡南縣三塘鎮朝陽路建設指揮部指揮長。
5、衡南縣三塘鎮朝陽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朝陽路兩廂500畝土地開發權收儲投資合同、三方協議,證實廣西建工集團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南寧分公司承攬了三塘鎮朝陽路工程項目、衡南縣政府同意將朝陽路兩廂500畝土地開發權交給周明明等情況。
6、朝陽路兩廂500畝土地報批、出讓等相關資料,證實周明明分別以衡陽市龍耀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衡陽市鑫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衡陽市泰鼎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衡陽市吉明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名義拍下了朝陽路兩廂146畝土地。2016年5月份,衡南縣國土局又向省國土資源廳報批了朝陽路兩廂187畝土地。
7、關于請求將三塘鎮朝陽路兩廂500畝土地收儲地范圍內安置區土方工程中交與我方施工的報告,證實申偉亮在衡陽市海元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向衡南縣人民政府提請的該報告上批示,優先將該工程交給海元公司做。
8、內資企業登記基本情況表,證實衡陽市海元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系周明明。
9、被告人申偉亮的供述,證實他和周明明在朝陽路工程及兩廂500畝土地開發權拍賣會上認識。周明明為三塘鎮朝陽路建設項目征地拆遷和給他回報的500畝土地報批,以及朝陽路兩廂500畝土地收儲安置工程中的土方工程等事情找過他幫忙。另外還證實周明明給他送錢的具體情況,目的是為了感謝他在朝陽路工程給周明明提供的幫助,他也確實給周明明幫了忙,以及為了拉近關系,以便以后繼續得到他的關照和支持。他與周明明沒有人情往來,沒有投資入股合伙經營關系,沒有借貸或其他債權債務關系。上述收受的現金沒有退還或上交。
十四、收受衡南恒隆發展有限公司總經理林萬鴻賄賂2次,共計人民幣2萬元。
林萬鴻系衡南恒隆發展有限公司總經理,在云集開發了“御景藍天”樓盤,為該樓盤申報緩繳報建規費的事情,被告人申偉亮認識了林萬鴻。
2014年4月,衡南恒隆發展有限公司在云集開發御景藍天房地產項目,按照衡南縣政府2013年《關于進一步簡化辦事程序激活房地產市場的實施意見》,房地產項目報建規費可以先預繳50%,余下50%在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時繳清,但必須要經政府常務副縣長簽批后才能辦理。于是,林萬鴻以衡南恒隆發展有限公司名義向衡南縣政府寫了《關于暫緩繳納報建規費的報告》,并拿著該報告到被告人申偉亮辦公室找被告人申偉亮幫忙。被告人申偉亮批示同意緩繳報建規費50%。經被告人申偉亮批示,衡南恒隆發展有限公司先后兩次在衡南縣政務服務中心緩交了御景藍天房地產項目的報建規費。
為感謝被告人申偉亮的幫忙,同時也為了跟被告人申偉亮搞好關系,以便今后得到被告人申偉亮的關照,林萬鴻借逢年過節之機分2次共計送給被告人申偉亮2萬元,被告人申偉亮均予以收受。其中:
1、2014年中秋節,林萬鴻在被告人申偉亮辦公室送給被告人申偉亮1萬元。
2、2015年春節,林萬鴻在被告人申偉亮辦公室送給被告人申偉亮1萬元。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舉證、質證并經本院查證屬實的下列證據予以證明:
1、證人林萬鴻的證言,證實2014年4月份左右,他的公司啟動了衡南縣“御景藍天”樓盤項目,按照衡南縣政府的相關文件規定,報建費可以先預繳50%。按照這個規定他去衡南縣政務中心辦理50%報建規費手續時,政務中心的工作人員告知要申偉亮副縣長批示后才能辦理。他以公司名義寫了一個報告交給了申偉亮,幾天后申偉亮在報告上批示同意報建規費緩交50%。另外還證實他給申偉亮送錢的具體情況,目的一是為了感謝申偉亮批示同意他公司緩繳報建規費,二是為了加深印象,聯絡感情,以便今后需要幫忙時能夠得到申偉亮的幫助和關照。他與申偉亮沒有人情往來,沒有投資入股合伙經營關系,沒有借貸或其他債權債務關系。送給申偉亮的錢沒有退還給他。
2、關于暫緩繳交報建規費的申請報告,證實申偉亮批示同意御景藍天項目緩繳50%報建規費。
3、衡南縣建設項目報建規費明細表和恒隆發展有限公司繳納報建規費的憑證,證實御景藍天項目報建規費緩繳50%的情況。
4、內資企業登記基本情況表,證實衡南恒隆發展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系林萬鴻。
5、《衡南縣本級行政事業性質收費和政府性基金減免辦法》的通知,證實按衡南縣政府文件規定,御景藍天項目符合緩繳報建規費的條件。
6、被告人申偉亮的供述,證實2014年4月份,林萬鴻到他辦公室遞交了《關于暫緩繳納報建規費的報告》,他認為該項目符合衡南縣政府緩繳報建規費的規定,就在報告上批示同意報建規費緩繳50%,余款在辦理產權預算時繳清。他是正常履行職責。另外還證實林萬鴻給他送錢的具體情況,目的是為感謝他為御景藍天項目緩繳了報建規費,也為了跟他搞好關系。他與林萬鴻沒有人情往來,沒有投資入股合伙經營關系,沒有借貸或其他債權債務關系。上述收受的現金沒有退還或上交。
十五、收受衡南順達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總經理唐德生賄賂4次,共計人民幣2萬元。
唐德生系衡南順達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總經理,衡南縣房地產協會會長,在云集開發了順達麗城房地產項目。2014年,被告人申偉亮有次在衡南縣政府開會時認識了唐德生之后,唐德生為順達麗城房產項目緩繳報建規費的事情兩次找被告人申偉亮幫忙,被告人申偉亮都給其提供了幫助。
為感謝被告人申偉亮在順達麗城項目兩次緩交報建規費的事情上給予的幫助,也為了跟被告人申偉亮搞好關系,以便今后繼續得到被告人申偉亮的關照,2014年至2016年每年的春節、中秋節,唐德生在被告人申偉亮辦公室分4次共計送給被告人申偉亮2萬元,被告人申偉亮均予以收受。其中:
1、2014年中秋節前,唐德生在被告人申偉亮辦公室送給被告人申偉亮0.5萬元。
2、2015年春節前,唐德生在被告人申偉亮辦公室送給被告人申偉亮0.5萬元。
3、2015年中秋節前,唐德生在被告人申偉亮辦公室送給被告人申偉亮0.5萬元。
4、2016年春節前,唐德生在被告人申偉亮辦公室送給被告人申偉亮0.5萬元。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舉證、質證并經本院查證屬實的下列證據予以證明:
1、證人唐德生的證言,證實2013年11月份,他的公司啟動順達麗城樓盤一期工程,按照衡南縣政府的相關文件規定,報建費可以先預繳50%。按照這個規定他去衡南縣政務中心辦理50%報建規費手續時,政務中心的工作人員告知要申偉亮副縣長批示后才能辦理。他以公司名義寫了一個報告交給了申偉亮,申偉亮要他先去政務中心簽署意,之后申偉亮在報告上批示同意。另外還證實他給申偉亮送錢的具體情況,目的是感謝申偉亮在順達麗城項目兩次緩交報建規費的事情上給予的幫助,也為了跟申偉亮搞好關系,以便今后繼續得到申偉亮的關照。他與申偉亮沒有人情往來,沒有投資入股合伙經營關系,沒有借貸或其他債權債務關系。送給申偉亮的錢沒有退還給他。
2、衡南順達房地產公司關于減免和緩交報建規費的報告和衡南順達房地產公司關于辦理順達麗城項目二期報建手續的報告,證實申偉亮批示同意順達麗城項目緩繳50%報建規費。
3、衡南縣建設項目開發類報建收費(基金)明細表、衡南順達房地產公司交納報建規費憑證,證實順達麗城項目緩繳50%報建規費的情況。
4、被告人申偉亮的供述,證實2013年11月份、2014年初,唐德生二次向他遞交了《關于暫緩繳納報建規費的報告》,他在政務中心簽署意見后,才在報告上批示同意。他是正常履行職責。另外還證實唐德生給他送錢的具體情況,目的是為感謝他,并希望今后繼續找他幫忙。他與唐德生沒有人情往來,沒有投資入股合伙經營關系,沒有借貸或其他債權債務關系。上述收受的現金沒有退還或上交。
另查明,2016年8月2日上午10點左右,衡南縣委書記電話通知被告人申偉亮到書記辦公室。被告人申偉亮到楊書記辦公室后,市紀委工作人員告知因牽涉李億龍案一些事需協助專案組調查,并將被告人申偉亮帶到了市紀委。在接受調查時,被告人申偉亮主動交代了受賄事實。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舉證、質證并經本院查證屬實的下列證據予以證明:
1、申偉亮在接受組織審查期間的現實表現情況,證實申偉在接受組織審查期間亮態度端正,經思想教育,能積極配合組織調查,主動交代組織尚未掌握的違紀違法問題,自愿上交違紀款,對自身錯誤作出了深刻檢查。
2、被告人申偉亮的當庭供述,證實2016年8月2日上午10左右,衡南縣委書記電話通知他到縣委書記辦公室。他到書記辦公室后,衡陽市紀委工作人員告知因牽涉李億龍案一些事需他協助專案組調查。紀委叫他過去是調查他和李億龍交往的事,他主動交代了受賄事實。
還查明,被告人申偉亮被羈押在常寧市看守所15號監室期間,唐某某因涉嫌販賣毒品罪于2016年11月5日被刑事拘留,羈押在常寧市看守所15號監室13天(11月8日轉至1號監室,12月9日被取保候審)。唐某某與被告人申偉亮同監期間,被告人申偉亮通過唐某某了解到李某某、楊某涉嫌販賣毒品的犯罪線索后,于2016年11月16日向看守所教導員陽聰貴反映有案情線索要舉報,并將書寫的檢舉信交給了陽聰貴,檢舉信的內容是舉報李某某、楊某販賣毒品。看守所將檢舉材料上報給常寧市公安局局長廖勇,廖勇于12月6日轉批給禁毒大隊處理。常寧市公安局于2017年2月25日決定對李某某涉嫌販賣毒品立案偵查,并于當日在李某某租住的房內將李某某抓獲,現場繳獲毒品65.285克,李某某被刑事拘留。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舉證、質證并經本院查證屬實的下列證據予以證明:
辯護人王方慶提交的證據:
1、常寧市公安局禁毒大隊于2017年出具的情況說明,證實該大隊于2016年12月6日收到羈押在常寧市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申偉亮舉報的李某武販毒線索。經初查,李某某確有販賣毒品的犯罪嫌疑。該隊于2017年2月25日抓獲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現場繳獲冰毒和麻古合計65.285克,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供述其販賣毒品的事實,現李某某因涉嫌犯販賣毒品罪被常寧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案件在進一步辦理中。
2、檢舉信,證實申偉亮于2016年11月16日寫給常寧市紀委書記唐奇林、副市長廖勇的檢舉信,提供了李某武販賣毒品的線索。檢舉信的主要內容是:此團伙共4人,其中主犯2人,從犯2人。主犯李某武,其名字中間一個字因知情人不認識,現租住在常寧市城區紫陽步行街,大風車兒童生活館對面一個巷子進去,附近有一個農業銀行儲蓄所,有一棟樓1-3層為非住宅,三層是一個平臺,從平臺開始是住宅,李某租住在住宅一單元二樓(從地上算起是五樓)。楊某,現租住在常寧城區北門附近。李某武、楊某兩人從2015年上半年開始大肆販賣毒品冰毒,每次都是從廣東進貨,每次買回的冰毒都在一公斤以上,販賣地點均在常寧城區,交易地點大多在李某的租住處,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經常有吸毒人員在李某住處買毒后即買即食。該信于2016年12月6日由副市長廖勇批轉到常寧市公安局禁毒大隊。
3、關于申偉亮提供線索材料轉遞情況說明,證實2016年11月16日,申偉亮將線索材料交給管教民警、常寧市看守所教導員陽聰貴,所長騰文明將此材料向局長廖勇匯報,廖勇批示轉遞給常寧市公安局楊小東等人偵察。
4、接報案登記表,證實常寧市公安局禁毒大隊于2016年12月6日收到羈押在常寧市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申偉亮舉報的李某武販毒線索,2017年2月25日凌晨將違法嫌疑人李某某、唐某某等人抓獲。
5、立案決定書、拘留證,證實常寧市公安局于2017年2月25日決定對李某某販賣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立案偵查,并于2017年2月26日對李某某執行拘留。
6、對李某某的訊問筆錄,證實李某某供述了其販賣毒品的事實。
7、稱重、提取筆錄,證實在李某某住處及身上當場繳獲冰毒和麻古的重量。
公訴機關提交的證據:
1、常寧市看守所出具的犯罪嫌疑人唐某某在所羈押情況說明,證實唐某某2016年11月5日因涉嫌販賣毒品被常寧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羈押在常寧市看守所15號監室(共計13天),2016年11月18日由15號監室調整至1號監室,2016年12月9日被取保候審。
2、證人唐某某的陳述,證實他因涉嫌販賣毒品于2016年11月4日或5日羈押在常寧市看守所,關在15監室,11月20多號轉到1監室,直到取保候審。他認識李某某有三、四年了,李某某住在紫陽步行街,旁邊有一個農業銀行,還有一個大風車兒童生活館。2016年12月10多號他從看守所出來去辦案單位領手機,碰到禁毒大隊的人,向他詢問李某某的販毒情況,他說不知道。禁毒大隊的人又問李某某的住址,他告訴禁毒大隊的人了。被抓那天他在李某某家打牌。在15監室對同監室的申偉亮印象比較深刻,他與申偉亮聊得來,他對申偉亮講過販毒的事,也就是李某某、楊某販毒的事,但他不知道李某某、楊某是否販毒,是亂說的。申偉亮問他是怎么進來的,他說從家里出來去朋友家玩被抓了。申偉亮問他經常在哪里玩,他說在李某某家吸毒,李某某應該在販毒。申偉亮問毒品從哪買的,他說不知道,每次有1公斤。他還說李某某的住處在紫陽步行街。他沒對申偉亮講過李某某是從2015年開始販毒的。與申偉亮說李某某的事是11月20多號說的,也就是換監室的前幾天說的,是在放風的地方說的。他是跟申偉亮亂說的,不確定李某某是不是販毒。
3、證人鄧華龍的陳述,證實2016年12月26日廖勇市長批了一份檢舉信,他們根據線人確定李某武便是李某某,因當時有其它案件需要偵查且李某某所住房間不好打開,便未繼續偵查。2017年2月中旬,線人打電話說李某某搬家了,他們踩了一次點后,當晚實施了抓捕,繳獲毒品60多克。他們去抓捕前不確定李某某是否販毒,只知道他吸毒。
4、申偉亮的供述,證實唐某某當時跟他關在一個監室,15號監。去年11、12月份,他們一起在做事,唐某某就在說那些販毒的抓進來了,那些沒抓進來。他就多問了一句,套唐某某的話,搞清了李某武涉嫌販毒,且時間長,販毒量大,以及李某武住在常寧市區紫陽步行街大風車幼兒園的情況。了解情況后一兩天,他利用晚上值班的時間寫了一份檢舉材料,材料是寫給唐奇林、廖勇。唐某某跟他一起在15號監關了一個多月,現在唐某某在哪兒他不知道。在監室后面放風的時候說的,是吃晚飯后休息時,日期記不清了。
此外,為證明本案其他事實,公訴機關還出示了下列綜合證據:
1、戶籍證明,證實被告人申偉亮的自然身份情況。
2、案件線索移送函,證實中共衡陽市紀委于2016年8月24日將被告人申偉亮涉嫌受賄的線索移送至衡陽市人民檢察院。
3、有關被告人申偉亮任免情況的政府文件、干部任免審批表、基本情況,證實被告人申偉亮的任職情況。
4、查封/扣押財物、湖南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證實2016年12月23日,衡陽市人民檢察院扣押贓款3000美元(王開華代申偉亮退出贓款)。2016年12月29日,衡陽市人民檢察院扣押贓款人民幣182.3萬元(被告人申偉亮妻子趙小英代申偉亮退出贓款)。
被告人申偉亮及其辯護人對上述證據及其所證明的事實不持異議,本院對此予以確認。
針對被告人申偉亮及其辯護人提出的辯解和辯護意見,根據本案的事實和證據,本院評判意見如下:
1、關于被告人及辯護人提出的指控被告人2016年端午節收受劉友利1萬元的事實不存在的意見。經查,被告人申偉亮在偵查階段期間多次供述及劉友利的證言證實,2016年端午節期間,劉友利在被告人申偉亮位于華興苑的家中送給被告人申偉亮1萬元,被告人申偉亮予以收受。二人對受賄行賄的動機、地點、數額、裝錢的用具等重要細節上相互吻合,被告人申偉亮在偵查階段的多次供述保持穩定,足以證實起訴書該項指控成立。至于兩人存在端午節前或端午節后的時間記憶差異問題,符合常理,不影響該次受賄的認定。且被告人申偉亮在庭審中翻供,不能說明合理理由,不足以采信。被告人及辯護人的該項辯解和辯護意見不能成立,不予采納。
2、關于被告人及辯護人提出的指控被告人2012年端午節、中秋節、2013年春節收受劉友利共7萬元,是送給老領導的,被告人申偉亮沒有收受,不應計入受賄金額的意見。根據證人劉友利的證言與被告人申偉亮的供述,被告人申偉亮先后三次安排劉友利陪同到長沙看望某老領導,并以給老領導送禮的名義收受了劉友利提供的7萬元,雖然二者對該項事實經過說辭不能完全吻合,但在案證據足以證明被告人申偉亮非法收受并取得了對該7萬元占有、使用和支配的權利,而且是在為劉友利謀取利益后取得的,符合受賄罪中權錢交易的本質特征。至于被告人申偉亮是否將7萬元送給了老領導,并不影響受賄罪的認定,況且劉友利與老領導沒有任何交往,不存在給老領導送禮的感情基礎。被告人及辯護人的該項辯解和辯護意見不能成立,不予采納。
3、關于被告人及辯護人提出的指控被告人2012年收受劉友利的30萬元,是劉友利贊助給被告人申偉亮老家修路的,被告人申偉亮沒有收受,不應計入受賄金額的意見。經查,2012年春節,被告人申偉亮到老家邵東縣水東江鄉蘭家村梨子鋪組叔叔申玉泉家拜年。應申玉泉、當地村干部及村民的要求,被告人申偉亮同意籌資給村里修水泥路。春節后,有一次被告人申偉亮和劉友利在華新開發區一家茶樓喝茶,被告人申偉亮向劉友利提起了老家村民要其籌資修路的事,劉友利表示同意贊助。2012年清明節期間,被告人申偉亮叫劉友利陪同其去了老家,在與老家村干部及村民商量修路過程中,申偉亮介紹了劉友利,并稱劉老板會贊助,劉友利表示認可。2012年清明節后,被告人申偉亮約劉友利在華新開發區附二對面的尚品咖啡見面,劉友利將事先在建設銀行取好的10萬元交給了被告人申偉亮。兩三個月后,因修路繼續需要資金,被告人申偉亮向劉友利提出再要20萬元,劉友利答應了,并從建設銀行取款14萬元加上隨身幾萬元備用金,湊齊了20萬元,用一個紙袋子裝好.在華新開發區沐林美郡的沐林山水茶樓交給了被告人申偉亮。被告人申偉亮收受這30萬元后分多次交給了申玉泉,用于其家鄉村路的修建。上述事實,有被告人申偉亮的供述及辯解、證人劉友利、申玉泉(申偉亮叔叔)、申廣華(申偉亮老家村民)、李湘(申偉亮老家村支書)、羅棟(申偉亮司機)的證言、建設銀行流水、郵政銀行流水、轉賬憑證、黎外公路結算單、合同、照片等證據予以證明。本院認為,被告人申偉亮是應老家村干部及村民的要求,答應出資把村里的泥巴路硬化成水泥路,其要求劉友利出資為其家鄉修路,不具有受賄的故意,也不是事先非法收受劉友利30萬元之后,再捐贈給村里修路,且劉友利對這30萬元的用處亦明知。因此,該起指控不符合司法解釋中“國家工作人員出于貪污、受賄的故意,非法占有公共財物、收受他人財物之后,將贓款贓物用于單位公務支出或者社會捐贈的,不影響貪污罪、受賄罪的認定”規定的情形,不應認定為受賄犯罪。被告人及辯護人該辯解、辯解意見成立,予以采納。
4、關于被告人及辯護人提出的收受蔣安榮16萬元、黃祖華4萬元及蔣坤美金0.3萬元、宋普元4萬元、羅芳初3萬元、劉常松2萬元、林萬鴻2萬元、唐德生2萬元,屬于違規收受禮金,不應認定為受賄的意見。經查,被告人申偉亮利收受上述現金,除黃祖華、蔣坤送的美金0.3萬元外,其余收受的時間集中在春節、端午節、中秋節,表面上是禮尚往來的紅包,其實際都是“權錢交易”。被告人在主觀上明知這些人送錢是為了獲取其職務便利所帶來的利益,既有收受行為,事后也無退還行為,具有受賄的犯罪故意。不管是逢年過節送紅包的感情投資,還是先給錢后辦事,或者先辦事后感謝,都符合“兩高”認定受賄的相關司法解釋,即使是收受賄賂后正常履職,也侵犯了職務行為的廉潔性,均應計算為受賄數額。被告人及辯護人的上述辯解、辯護意見不能成立,不予采納。
5、關于被告人及辯護人提出的被告人申偉亮構成自首的問題。經查,衡陽市紀委出具的“申偉亮在接受組織審查期間的現實表現情況”及申偉亮的當庭供述均證實,被告人申偉亮系在紀檢部門、司法機關并未發覺其受賄犯罪線索的情況下,主動交代了全部受賄的事實。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職務犯罪案件認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節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成立自首需同時具備自動投案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兩個要件。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分子未被辦案機關掌握,或者雖被掌握,但犯罪分子尚未受到調查談話、訊問,或者未被宣布采取調查措施或者強制措施時,向辦案機關投案的,是自動投案。在此期間如實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的,應當認定為自首。對被告人申偉亮依法可認定為自首,被告人及辯護人所提該項意見成立,予以采納。
6、關于被告人及辯護人提出的被告人申偉亮構成立功的問題。經查,被告人申偉亮在常寧市看守所羈押期間,檢舉揭發了他人涉嫌販賣毒品的犯罪線索,事后被檢舉人已被刑事拘留,符合立功的構成條件。雖然被告人申偉亮檢舉信的內容詳細得超乎常理,但被告人申偉亮作了合理的解釋,沒有明顯的紕漏,且尚未發現其檢舉的線索來源屬于非法取得,有不正當立功的可能,故應認定構成立功。根據查實的情況,按現行法律規定及司法實踐中掌握的量刑幅度,查實的犯罪數額不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且檢舉的涉嫌犯罪不屬在全省范圍內有較大影響的案件。因此,被告人申偉亮的該檢舉行為不構成重大立功,屬于一般立功。
7、關于量刑問題。被告人申偉亮在辦案機關未掌握其犯罪事實的前提下主動交代的行為屬于自首,主動揭發他人犯罪的行為構成立功,已退出全部贓款,具有法定從輕或減輕處罰情節,可依法對其減輕處罰。但鑒于被告人申偉亮受賄數額巨大,且受賄次數多,不宜對其適用緩刑。故對其辯護人所提的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辯護意見予以采納,對辯護人所提的適用緩刑的辯護意見不予采納。
本院認為,被告人申偉亮無視國家法律,利用擔任中共衡南縣委常委、紀委書記、政府常務副縣長并兼任衡南縣懷邵衡鐵路項目指揮部、衡南縣職業中專和市第五技校合并搬遷項目等指揮部指揮長、常務副指揮長的職務便利,在工程項目招投標、征地拆遷、結算工程款、批復資金報告、返還緩繳稅收等事項過程中,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但指控數額不當,應予糾正。根據申偉亮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及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八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條之規定,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申偉亮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罰金限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3日起至2019年3月22日止)。
二、扣押的涉案贓款人民一百五十二萬三千元、美金三千元予以沒收,由扣押機關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審 判 長 黃杰斌
審 判 員 喻 輝
代理審判員 劉寶鈞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一日
代理書記員 黃 婷
校對責任人:黃杰斌打印責任人:黃婷
附:本案法律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
第三百八十六條對犯受賄罪的,根據受賄所得數額及情節,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處罰。索賄的從重處罰。
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對犯貪污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第(二)項個人貪污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
第二款對多次貪污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污數額處罰。
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第六十八條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第五十二條判處罰金,應當根據犯罪情節決定罰金數額。
第五十三條罰金在判決指定的期限內一次或者分期繳納。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對于不能全部繳納罰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以執行的財產,應當隨時追繳。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等原因繳納確實有困難的,經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繳納、酌情減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條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八十條合議庭開庭審理并且評議后,應當作出判決。對于疑難、復雜、重大的案件,合議庭認為難以作出決定的,由合議庭提請院長決定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審判委員會的決定,合議庭應當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