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崇明區委巡察組原組長、二級巡視員徐洪涉嫌嚴重違紀違法,目前正接受上海市紀委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廉潔上海2023-09-27)
日前,上海市紀委監委對崇明區委巡察組原組長、二級巡視員徐洪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徐洪身為黨員領導干部,喪失理想信念,背離初心使命,執紀違紀,知法犯法,在政商關系上“親”“清”不分,將公權力異化為謀取私利的工具,大搞權錢交易,嚴重損害黨的事業和形象。徐洪違反政治紀律,對抗組織審查,與他人串供、轉移贓款,向組織提供虛假情況、掩蓋事實,搞迷信活動妄圖逃避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金并接受宴請,且在退休后仍違規收受私營企業主禮金并接受宴請、旅游等活動安排;違反組織紀律,隱瞞不報個人有關事項;違反生活紀律;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并非法收受財物。
徐洪嚴重違反黨的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并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后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上海市紀委常委會會議審議,決定給予徐洪開除黨籍處分;由上海市監委給予其取消退休待遇處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并移送。
(廉潔上海 2023-12-28)
上海市崇明區委巡察組原組長、二級巡視員徐洪涉嫌受賄一案,由上海市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日前,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徐洪作出逮捕決定。該案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最高檢2024-01-18)
日前,上海市崇明區委巡察組原組長、二級巡視員徐洪涉嫌受賄罪一案,由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依法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徐洪享有的訴訟權利,并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起訴指控:2011年至2023年,被告人徐洪先后利用擔任上海市原崇明縣橫沙鄉鄉長、崇明區委巡察組組長、崇明區推動農民集中居住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常務副主任等職務上的便利,接受相關單位或個人的請托,單獨或伙同他人,為相關單位或個人在承接工程項目、獲得行政許可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最高檢2024-03-21)

2024年8月30日上午,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上海市崇明區委巡察組原組長、二級巡視員徐洪受賄案。對被告人徐洪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違法所得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11年至2020年,被告人徐洪先后利用擔任上海市原崇明縣橫沙鄉鄉長、崇明區委巡察組組長、崇明區推動農民集中居住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常務副主任等職務上的便利,接受相關單位或者個人的請托,單獨或者伙同他人為相關公司或個人在承接工程項目等事項上提供幫助;2021年至2023年,被告人徐洪接受他人的請托,伙同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為相關公司在獲得行政許可等事項上提供幫助,徐洪先后多次收受相關單位或個人給予的錢款,共計人民幣1039萬余元。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徐洪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單獨或者伙同他人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以及伙同其他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該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受賄罪。綜合考慮其具有自首、全額退贓等情節,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上海二中院
2024年08月30日 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