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保密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的有關規定,我部會同國家保密局制定了《勞動和社會保障工作中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范圍的規定》,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第一條 為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促進勞動和社會保障事業順利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實施辦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勞動和社會保障工作中的國家秘密,是指關系國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確定,在一定時間內只限一定范圍的人員知悉的事項。
第三條 勞動和社會保障工作中國家秘密及其密級的具體范圍:
(一)機密級事項
1.尚未公布的全國童工案件查處情況及統計數據;
2.尚未公布的重大社會敏感政策的調整意見;
3.全國技工學校統一考試、全國職業技能考核鑒定試題和答案;
4.全國企業職工集體上訪和罷工等重大突發事件的綜合情況;
5.全國、國務院各部門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企業工資調整政策、調整方案;
6.社會保險基金被擠占挪用和違規動用的重大案件及案件舉報人的有關情況;
7.參加國際勞工組織會議及其他重要國際會議的計劃、對策。
(二)秘密級事項
1.勞動和社會保障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發展計劃中尚未公布的失業率、社會保險基金收支預測和計劃數據;
2.反映全國企業工資分配宏觀狀況的調查資料和統計數據。
第四條 勞動和社會保障工作中的下列事項不屬于國家秘密,應作為工作秘密管理,不得擅自擴散:
1.勞動和社會保障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發展計劃中尚未公布實施的重大政策措施及調整方案;
2.全國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國務院各部門的勞動保障統計資料;
3.國有企業下崗職工總數;
4.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資金分配方案;
5.職業技能鑒定國家題庫試題和答案;
6.全國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國務院各部門的勞動保障制度改革方案及辦法。
第五條 勞動和社會保障工作中涉及其他部門或行業的國家秘密事項,應按國家有關主管部門的保密范圍確定密級。
第六條 本規定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負責解釋。
第七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1995年由原勞動部、國家保密局印發的《勞動工作中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范圍的規定》(勞部發[1995]227號)同時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