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直學校,各市(州)、縣(市、區)財政局、教育(體)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退役軍人事務局、征兵辦公室,各市(州)軍分區(警備區):
為進一步規范和加強學生資助資金管理,落實國家資助政策,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制度規定以及財政部等五部門制定的《學生資助資金管理辦法》(財教〔2021〕310號)和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的《教育領域省與市縣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實施方案》(湘政辦發〔2020〕15號)等文件精神,省財政廳、省教育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退役軍人事務廳、中國人民解放軍湖南省軍區動員局制定了《湖南省學生資助資金管理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附件:湖南省學生資助資金管理辦法
湖南省財政廳 湖南省教育廳 湖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湖南省退役軍人事務廳 中國人民解放軍湖南省軍區動員局
2022年8月31日
附件
湖南省學生資助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和加強學生資助資金管理,落實國家資助政策,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制度規定以及財政部等五部門制定的《學生資助資金管理辦法》(財教〔2021〕310號)和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的《教育領域省與市縣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實施方案》(湘政辦發〔2020〕15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學生資助資金是指中央和我省各級財政安排用于落實國家資助政策的資金,具體包括: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學業獎學金和國家助學金;本專科生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和國家助學金,服兵役高等學校學生國家教育資助;港澳及華僑學生獎學金、臺灣學生獎學金、國際學生獎學金;國家助學貸款貼息及風險補償金、國家助學貸款獎補資金;基層就業學費補償;中等職業教育國家獎學金、國家助學金和免學費;普通高中國家助學金、免學雜費和免費提供教科書;義務教育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生活補助(以下簡稱義務教育生活補助);學前教育家庭經濟困難幼兒入園補助金(以下簡稱學前教育入園補助)等。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學校是指隸屬我省管理的普通高校、中等職業學校、普通高中、義務教育學校和幼兒園,包括民辦普通高校(含獨立學院)、民辦中等職業學校和民辦普通高中。
其中,普通高校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批準設立、實施全日制高等學歷教育的普通本科學校、高職高專院校;中等職業學校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批準設立,實施全日制中等學歷教育的各類職業學校(含技工學校);普通高中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批準設立的普通高中學校(含完全中學和十二年一貫制學校的高中部);義務教育學校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批準設立、實施義務教育的小學、初中學校(含完全中學的初中部、十二年一貫制學校的小學初中部)和特殊教育學校;幼兒園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批準設立的公辦幼兒園和經縣級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門認定的普惠性民辦幼兒園,包括經批準設立且收費標準不高于本地公辦幼兒園而暫未進行普惠性認定的民辦幼兒園,但不包括托兒所、親子園等早期教育機構。
第四條 學生資助資金由財政、教育、人社等部門按照職能分工共同管理。財政部門負責資助資金分配和預算下達,組織教育、人社部門編制資助資金中長期財政規劃及年度預算草案。教育、人社部門負責組織各地各校審核上報享受資助政策的學生人數、資助范圍、資助標準等基礎數據,提出預算分配建議方案,負責完善學生學籍信息管理系統,加強學生學籍和資助信息管理,對提供的基礎數據和預算分配建議方案真實性、準確性、及時性負責。教育、人社會同財政等部門對資金使用和資助政策執行情況進行監管。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負責對自主就業退役士兵的身份進行認證。征兵部門負責組織各地對申請學費資助的入伍和退役學生進行相關認證。各級教育部門、各級各類學校設立的學生資助管理機構負責加強對學生資助政策執行以及資金使用情況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 資助范圍和標準
第五條 學生資助范圍及現行標準如下:
(一)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獎勵特別優秀的全日制研究生,獎勵標準為碩士生每生每年20000元、博士生每生每年30000元。
(二)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獎勵表現優秀的全日制研究生,平均資助面為在校碩士生的40%、博士生的70%,補助標準為碩士生每生每年8000元、博士生每生每年10000元。
(三)研究生國家助學金。資助全日制研究生的基本生活支出,標準為碩士生每生每年6000元、博士生每生每年13000元。
(四)本專科生國家獎學金。獎勵特別優秀的全日制本專科生,標準為每生每年8000元。
(五)本專科生國家勵志獎學金。獎勵資助品學兼優的家庭經濟困難全日制本專科生,平均資助面約為本科在校學生的3%、高職專科在校學生的3.3%,資助標準為每生每年5000元。
(六)本專科生國家助學金。資助家庭經濟困難的全日制本專科生(含預科生,不含退役士兵學生),平均資助面約為本科在校學生的20%、高職專科在校學生的22%。其平均資助標準為每生每年3300元,具體標準由高校在每生每年2000-4500元范圍內分2-3檔確定。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學生全部享受本專科生國家助學金,資助標準為每生每年3300元。
(七)服兵役高等學校學生國家教育資助。對應征入伍服義務兵役、招收為軍士、退役后復學或入學的高等學校學生實行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學費減免。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以及學費減免的資助標準為:本專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過12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過16000元。超出標準部分不予補償、代償或減免。
(八)港澳及華僑學生獎學金。港澳及華僑學生來內地普通高校和科研院所就讀,給予港澳及華僑學生獎學金。按本專科學生、碩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分類分等級給予資助。其中,本專科學生獎學金每生每學年按8000元、6000元、5000元、4000元四個等級給予資助;碩士研究生獎學金每生每學年按20000元、10000元、7000元、5000元四個等級給予資助;博士研究生獎學金每生每學年按30000元、15000元、10000元、7000元給予資助。
(九)臺灣學生獎學金。臺灣地區學生來內地普通高校和科研院所學習,給予臺灣學生獎學金。按本專科學生、碩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分類分等級給予資助。其中,本專科學生獎學金每生每學年按8000元、6000元、5000元、4000元四個等級給予資助;碩士研究生獎學金每生每學年按20000元、10000元、7000元、5000元四個等級給予資助;博士研究生獎學金每生每學年按30000元、15000元、10000元、7000元給予資助。
(十)國際學生獎學金。國際學生來湖南高等學校學習和進修,給予湖南省國際學生獎學金。具體分學歷生獎學金和語言生獎學金兩類。其中,學歷生獎學金專科生獎勵標準為每人12000元/年,本科生獎勵標準為每人15000元/年,碩士研究生獎勵標準為每人20000元/年,博士研究生獎勵標準為每人25000元/年;“一帶一路”沿線國家語言生獎學金獎勵標準為每人15000元/年。
(十一)國家助學貸款貼息及風險補償金。國家助學貸款貼息及風險補償金資助對象是家庭經濟困難貸款學生。貸款學生在校期間的國家助學貸款利息全部由財政補貼,風險補償金按當年貸款發生額的5%確定。
(十二)國家助學貸款獎補資金。全部用于本地區全日制普通高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資助,具體標準各地可參照普通高校本專科生、研究生國家助學金資助標準自主確定。
(十三)基層就業學費補償。對自愿到我省脫貧地區和冷水江市基層單位就業、服務期達到3年以上(含3年)的湖南省內高校全日制本專科生(含高職)、研究生及第二學士學位學生中的應屆畢業生實行學費補償,資助標準為博士生每生每年10000元、碩士生及第二學士學位學生每生每年8000元、本科生每生每年5000元、高職高專生每生每年3500元,連續資助3年。
(十四)中等職業教育國家獎學金。主要用于獎勵中等職業學校全日制二年級及以上在校生中特別優秀的學生,標準為每生每年6000元。
(十五)中等職業教育國家助學金。用于資助中等職業學校全日制學歷教育正式學籍在校涉農專業學生和非涉農專業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原連片特困地區中等職業學校農村學生(不含縣城)全部納入資助范圍,非涉農專業、非原連片特困地區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平均資助比例約15%。平均資助標準為每生每年2000元,各地可結合實際在1000-3000元范圍內分2-3檔確定。
(十六)中等職業教育免學費。對中等職業學校全日制學歷教育正式學籍在校生中所有農村(含縣鎮)學生、在民族地區就讀的學生、城市涉農專業學生、戲曲表演專業學生(其他藝術類相關表演專業學生除外)、特殊教育學校殘疾學生及城市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免除學費,城市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平均資助比例約10%。免學費標準按照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價格、財政部門批準的公辦學校學費標準執行(不含住宿費)。
(十七)普通高中國家助學金。用于資助具有正式注冊學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全省平均資助面約為在校學生的20%,其中脫貧縣為30%,其他地區為15%。平均資助標準為每生每年2000元,各地可結合實際在1000-3000元范圍內分2-3檔確定。
(十八)普通高中免學雜費。對具有正式注冊學籍的普通高中原建檔立卡等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含非建檔立卡的家庭經濟困難殘疾學生、農村低保家庭學生、農村特困救助供養學生)免學雜費。免學雜費標準按照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價格、財政部門批準的公辦學校學雜費標準(不含住宿費)執行。
(十九)普通高中免費提供教科書。免費提供教科書范圍與免學雜費范圍一致,其標準按照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價格主管部門批準的公辦學校教科書收費標準執行。
(二十)義務教育生活補助。補助對象為在校就讀的家庭經濟困難寄宿生和非寄宿生。全省義務教育寄宿生生活補助平均資助面為24%,非寄宿生生活補助平均資助面為11%,其中,一類地區寄宿生資助面為16%,非寄宿生資助面為5.5%;二類地區寄宿生資助面為20%,非寄宿生資助面為7.5%;三類地區寄宿生資助面為30%,非寄宿生資助面為17%。小學寄宿生補助標準為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寄宿生補助標準為每生每年1250元,非寄宿生補助標準為同學段寄宿生補助標準的50%。
(二十一)學前教育入園補助。學前教育入園補助金資助對象為家庭經濟困難幼兒,平均資助面為在園幼兒的10%,其中脫貧縣為15%,其他地區為7.5%,平均補助標準每生每年1000元。
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學業獎學金、國家助學金、免學(雜)費、服兵役高等學校學生國家教育資助、基層就業學費補償、義務教育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生活補助、學前教育家庭經濟困難幼兒入園補助金等標準,根據經濟發展水平、財力狀況、物價水平、相關學校收費標準等因素,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動態調整。
第三章 資金分擔和預算安排
第六條 學生資助資金采用因素法分配,根據學生人數、相關標準等進行測算。
(一)普通高校學生資助資金。普通高校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服兵役高等學校學生國家教育資助、國家助學貸款獎補、港澳及華僑學生獎學金、臺灣學生獎學金所需經費由中央財政承擔。其中服兵役高等學校學生國家教育資助,采取“當年先行預撥、次年據實結算”的辦法,中央財政每年對各省上一年度實際支出進行清算,并以上一年度實際支出金額為基數提前下撥各省當年預算資金。國際學生獎學金基層就業學費補償所需經費由省級財政承擔。高校研究生學業獎學金所需經費由省級財政和高校等研究生培養單位共同承擔。國家助學貸款貼息,考入中央高校和跨省份就讀學生所需經費由中央財政承擔,本省份就讀學生所需經費由省與市州財政按照高校隸屬關系分別承擔。國家助學貸款風險補償金,考入中央高校和跨省份就讀學生所需經費由中央財政承擔;本省份就讀學生所需經費由中央財政負擔50%,余下部分由省與市州財政按照高校隸屬關系分別承擔。普通高校國家助學金所需經費由中央財政負擔60%,余下部分按照高校隸屬關系由省與市州財政分別承擔。
(二)中等職業教育學生資助資金。中等職業教育國家獎學金所需經費由中央財政承擔。中等職業教育國家助學金所需經費按照國家制定的平均資助標準,由中央財政負擔60%(對享受或比照享受西部政策的地區負擔80%),余下部分由省與市縣財政按《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教育領域省與市縣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湘政辦發〔2020〕15號)規定的分類分檔比例分擔(以下簡稱按既定比例分擔)。中等職業教育免學費所需經費按照省發展改革部門核定的平均收費標準測算安排,其中中央財政按照國家制定的免學費測算補助標準負擔60%(對享受或比照享受西部政策的地區負擔80%),余下部分(含超出國家測算補助標準部分)由省與市縣財政按既定比例分擔。
對在經教育部門、人社部門依法批準的民辦學校符合免學費政策條件的學生,按照當地同類型同專業公辦學校標準給予補助。民辦學校經批準的學費標準高于補助的部分,學校可以按規定繼續向學生收取。
(三)普通高中學生資助資金。普通高中免學雜費補助所需經費按照省發展改革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測算安排,由中央財政負擔60%(對享受或比照享受西部政策的地區負擔80%),余下部分(含超出國家測算補助標準部分)由省與市縣財政按既定比例分擔。普通高中國家助學金所需經費按照國家制定的平均資助標準,由中央財政負擔60%(對享受或比照享受西部政策的地區負擔80%),余下部分由省與市縣財政按既定比例分擔。普通高中免費提供教科書資金由省級財政承擔。
對在經教育部門依法批準的民辦學校就讀的符合免學雜費政策條件的學生,按照當地同類型公辦學校標準給予補助。民辦學校經批準的學雜費標準高于補助的部分,學校可以按規定繼續向學生收取。
(四)義務教育生活補助。所需經費中央財政負擔50%,余下部分由省與市縣財政按既定比例分擔。
(五)學前教育入園補助金。所需經費按照“地方先行,中央補助”的原則,由省與市縣財政按既定比例分擔,中央財政給予一定獎補支持。
省財政廳會同省教育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等有關部門按照轉移支付預算管理規定的時限等有關要求下達中央和省級補助經費。對于中央轉移支付資金,在收到文件后三十日內分配下達,并抄送財政部湖南監管局;對于省級年初預算安排的資金,在省人民代表大會批準預算后的三十日內分配下達,據實結算等特殊項目的資金分期下達預算;每年12月20日前,提前下達市縣下一年度部分補助資金預算指標。市縣財政部門會同教育、人社等有關部門在收到轉移支付預算(含提前下達預計數)后,應當按照預算級次合理分配、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規定時限及時下達。
第七條 省級財政按照資助標準、平均資助面、統計人數等因素測算分配下達中央及省級資金。各地各校要做好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據實發放學生資助資金。對于因中央和省級財政測算資助資金時所依據的教育事業或學生資助系統統計的既定時點學生人數、或按平均資助面測算人數與各地發放資助資金時各類學校實際在校或資助學生人數存在差異等,導致的中央和省級補助資金不足或盈余,由同級財政按照學校隸屬關系通過本級分擔資金統籌安排,并將統籌情況上報備案。
第四章 資金管理和監督
第八條 學生資助資金納入各級政府預算管理,各級財政、教育、人社等部門要按照有關規定,加強學生資助資金預算編制、執行、決算等管理。
第九條 各級財政、教育、人社部門要按照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機制,細化項目預算時同步編制績效目標,加強績效運行跟蹤監控,開展資助資金績效自評和財政評價,督促學校健全預算財務管理,進一步鞏固完善財政資金監管機制,推進資助資金安全高效使用。
第十條 各級教育、人社等部門要健全學生資助管理機構,配備適應工作需求的專職工作人員,加強資助資金發放、執行管理,做好基礎數據審核工作,指導和督促所屬學校落實國家資助政策,確保應助盡助。
普通高校要設立學生資助管理機構,配備適應工作需求的專職工作人員;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要指定專門機構、安排專人負責學生資助工作;義務教育學校和幼兒園要明確專人負責學生資助工作,并保持相對穩定。各學校對兼職從事學生資助工作的人員,要將資助工作任務合理計入兼職人員的工作量。
第十一條 學生資助工作實行學校法定代表人負責制,校長是第一責任人,對學校學生資助工作負主要責任。學校要健全學生資助資金管理制度,具體組織預算執行,做好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資助對象評審、資助資金發放、資助信息錄入及檔案管理等工作。要落實公示制度,按程序在一定范圍內對擬資助對象進行公示,嚴禁公示受助學生本人或其家長(監護人)的敏感信息及隱私。公示期間如有異議,應及時核實處理。
第十二條 各級教育、人社部門和學校要加強學生學籍和資助信息系統應用,及時將學生資助信息錄入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信息系統或全國技工院校信息管理系統,確保信息真實、準確、完整。因遲報、少報、漏報受助學生信息導致中央和省級財政減少資金預算安排而造成的資金缺口,由各地各校自行承擔,且不得影響相關學生的受助權益。要加強信息公開,及時公布學生資助資金管理辦法、申請指南、工作流程、資金分配方案、評審結果、績效評價結果等信息,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各相關部門和各級各類學校要按照職責分工規范學生資助檔案管理,嚴格落實責任制,強化財務管理,制定學生資助資金管理使用辦法。學校應將學生申請表、認定結果、公示材料、資助名冊、資金發放憑證等資料分年度整理歸檔備查。要自覺接受財政、審計、紀檢監察等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確保資金使用安全。
第十三條 各級財政、教育、人社部門和學校必須嚴格按照規定管理和使用學生資助資金,確保及時發放、專款專用。嚴禁截留、擠占、挪用、套取學生資助資金,嚴禁將學生資助資金私存個人賬戶。
第十四條 各級財政、教育、人社等部門(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學生資助資金分配和管理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以及違反規定分配或擠占、挪用、虛列、套取學生資助資金的,依法追究相應責任。申報使用學生資助資金的部門、單位及個人在資金申報、使用過程中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其實施條例、《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五條 各地各校要結合實際,通過勤工助學、“綠色通道”、“三助”崗位、校內資助、社會資助等方式完善學生資助體系。公辦普通高校要從事業收入中足額提取4%-6%的經費,普通高中(幼兒園)要從事業收入中足額提取3%-5%的經費,中等職業學校應從事業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資金用于資助學生。民辦學校(含非普惠性幼兒園)應從學費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資金,用于獎勵和資助學生。提取的資助經費專項用于學費減免、勤工助學、校內獎助學金、特殊困難補助等學生資助項目相關支出(不含業務工作經費)。
第十六條 各地要認真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實現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等決策部署,在分配相關資金時,結合實際向脫貧地區傾斜。各地各校要對防止返貧動態監測中“邊緣易致貧戶”“因病因災因意外事故等剛性支出較大或收入大幅度縮減導致基本生活出現嚴重困難戶”家庭的學生予以關注,根據學生資助有關規定和實際情況及時納入資助保障范圍。
第十七條 科研院所、黨校(行政學院)等研究生培養單位的學生資助資金管理按照本辦法執行,所需資金通過現行渠道解決。
第十八條 各項學生資助政策涉及的申請、評審、發放、管理等工作按照《湖南省學生資助資金管理實施細則》(見附件)執行。
第十九條 各市州和高校要根據本辦法,結合自身實際,制定實施細則,抄送省財政廳、省教育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2022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省財政廳、省教育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有關文件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附件:湖南省學生資助資金管理實施細則
高等教育 | |
附1 | 湖南省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實施細則 |
附2 | 湖南省研究生學業獎學金實施細則 |
附3 | 湖南省研究生國家助學金實施細則 |
附4 | 湖南省本專科生國家獎學金實施細則 |
附5 | 湖南省本專科生國家勵志獎學金實施細則 |
附6 | 湖南省本專科生國家助學金實施細則 |
附7 | 湖南省服兵役高等學校學生國家教育資助實施細則 |
附8 | 湖南省港澳及華僑學生獎學金實施細則 |
附9 | 湖南省臺灣學生獎學金實施細則 |
附10 | 湖南省國際學生獎學金實施細則 |
附11 | 湖南省國家助學貸款貼息與風險補償金管理實施細則 |
附12 | 湖南省國家助學貸款獎補資金管理實施細則 |
附13 | 湖南省基層就業學費補償實施細則 |
中等職業教育 | |
附14 | 湖南省中等職業教育國家獎學金實施細則 |
附15 | 湖南省中等職業教育國家助學金實施細則 |
附16 | 湖南省中等職業教育免學費實施細則 |
普通高中教育 | |
附17 | 湖南省普通高中國家助學金實施細則 |
附18 | 湖南省普通高中免學雜費實施細則 |
附19 | 湖南省普通高中免費提供教科書實施細則 |
義務教育 | |
附20 | 湖南省義務教育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生活補助實施細則 |
學前教育 | |
附21 | 湖南省學前教育家庭經濟困難幼兒入園補助金實施細則 |
附1
湖南省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實施細則
第一條 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的獎勵對象為納入全國招生計劃的全日制研究生,且須同時滿足下列基本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熱愛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三)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學校規章制度;
(四)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
(五)學習成績優異,科研能力顯著,發展潛力突出。
第二條 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名額綜合考慮在讀研究生規模、培養質量及上一年度研究生獎學金執行情況等因素進行分配,并適當向基礎學科和國家亟需學科(專業、方向)傾斜。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提出名額分配和資金預算建議方案,報省財政廳、省教育廳審定后下達至高校、黨校、科研機構等研究生培養單位(以下簡稱研究生培養單位)。
第三條 研究生在規定學制年限內可多次獲得國家獎學金,但獲獎成果不可重復申報使用。在學制年限內,因國家或單位公派出國留學或交流的研究生,仍具備參評資格。超出學制年限、因私出國留學以及因疾病、創業等原因未在校學習的研究生,原則上不具備參評資格。當年畢業的研究生,不再具備申請資格。
第四條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當年不具備參評資格:
(一)參評學年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校紀校規受到紀律處分者;
(二)參評學年有抄襲剽竊、弄虛作假等學術不端行為且經查證屬實者;
(三)參評學年學籍狀態處于休學、保留學籍者。
第五條 研究生國家獎學金每學年評審一次,實行等額評審。評審工作應堅持公開、公平、公正、擇優原則,嚴禁弄虛作假、優親厚友。獲得國家獎學金的研究生,可同時獲得學業獎學金、國家助學金以及校內其他資助。
第六條 研究生培養單位應健全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機制,成立由單位主管領導、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研究生導師代表等組成的評審領導小組,主要負責制定評審實施細則和名額分配方案,統籌領導、協調、監督本單位評審工作,裁決學生對評審結果的申訴。高校與其他單位聯合培養的研究生,原則上由高校組織評審。
第七條 研究生培養單位下設的院、系、所、中心等基層單位(以下簡稱基層單位)應成立評審委員會(由主要領導任主任委員,研究生導師、行政管理人員、學生代表任委員),負責本單位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申請受理和初評等工作。評審委員會在開展評審時,應充分尊重本基層單位學術組織和研究生導師的推薦意見。
第八條 符合規定條件的全日制研究生,均可向所在基層單位評審委員會提出申請。碩博連讀研究生在注冊為博士研究生之前,或通過攻讀博士學位資格考試前,按照碩士研究生身份進行申請。直博生和招生簡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間學位的本碩博、碩博連讀學生,根據當年所修課程的層次階段確定身份申請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在選修碩士課程階段,按照碩士研究生身份進行申請;進入選修博士研究生課程階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進行申請。
第九條 評審委員會確定獲獎學生名單后,應在本基層單位公示不少于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后,提交評審領導小組進行審定,審定結果在本研究生培養單位公示不少于5個工作日。對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結果有異議的學生,可在基層單位公示階段向所在基層單位評審委員會提出申訴,評審委員會應及時研究并答復。如對評審委員會做出的答復仍持異議,可在研究生培養單位公示階段向評審領導小組提請裁決。
第十條 各研究生培養單位應于每年10月25日前將本校評審情況和評審結果報送至省財政廳、省教育廳,省教育廳將評審情況和結果匯總后于每年11月10日前報送至教育部。
第十一條 研究生國家獎學金應于每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發放給獲獎學生,并將獲獎情況記入學生學籍檔案。對獲得國家獎學金的學生,頒發國家統一印制的榮譽證書。
附2
湖南省研究生學業獎學金實施細則
第一條 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的獎勵對象為納入全國招生計劃的全日制研究生,且須同時滿足下列基本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熱愛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三)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學校規章制度;
(四)誠實守信,品學兼優;
(五)積極參與科學研究和社會實踐。
第二條 研究生培養單位根據研究生學費標準、學業成績、科研成果、社會服務等因素,確定本單位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的覆蓋面、等級、標準和評定辦法。各研究生培養單位可根據實際情況,對學業獎學金覆蓋面、等級和獎勵標準進行動態調整。
第三條 研究生學業獎學金所需資金由省級財政與研究生培養單位統籌學費收入、財政撥款、社會捐助等共同承擔。省級財政按博士生70%的比例、每生每年10000元和碩士生40%的比例、每生每年8000元的測算標準承擔所需資金的60%,余下資金由各研究生培養單位自行承擔,且不得低于上述測算所需資金的40%。
第四條 每年秋季學期,省財政廳、省教育廳根據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核實的符合資助條件研究生人數、資助標準以及資金分擔比例,將省級財政應當承擔的資金預算下達至各研究生培養單位。各研究生培養單位在分配研究生學業獎學金名額時,應向基礎學科和國家亟需學科(專業、方向)傾斜。
第五條 直博生和招生簡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間學位的本碩博、碩博連讀生,根據當年所修課程的層次階段確定身份參與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的評定。
第六條 研究生學業獎學金每學年評審一次,評審機制、評審程序、評審要求等參照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相關規定執行。獲得學業獎學金的研究生,可同時獲得國家獎學金、國家助學金以及校內其他資助。
第七條 各研究生培養單位于每年11月10日前將學業獎學金評審結果報省財政廳、省教育廳匯總。
第八條 研究生學業獎學金應于每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發放給獲獎學生,并將獲獎情況記入學生學籍檔案。
附3
湖南省研究生國家助學金實施細則
第一條 研究生國家助學金資助對象為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且納入全國招生計劃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資收入的除外)。
第二條 省財政廳、省教育廳建立研究生國家助學金資助標準動態調整機制,根據國家政策、經濟發展水平和物價變動情況,適時調整資助標準。
第三條 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根據符合資助條件的研究生人數以及資助標準,提出研究生國家助學金名額分配和資金預算建議方案,報省財政廳、省教育廳審定后下達至各研究生培養單位,并在每年秋季學期對上一學年度執行情況據實進行清算。
第四條 直博生和招生簡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間學位的本碩博、碩博連讀學生,根據當年所修課程的層次階段確定身份并發放研究生國家助學金。
第五條 研究生在學制期限內,由于出國、疾病等原因辦理保留學籍或休學等手續的,暫停發放國家助學金,待其恢復學籍后再行發放。超過基本修業年限的在校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國家助學金。實行一年多次論文答辯并申請畢業的,或符合高校研究生培養計劃可以申請提前畢業的,自辦理畢業離校手續次月起,停發其研究生國家助學金。
第六條 各研究生培養單位于每年11月10日前將研究生國家助學金受助學生名單匯總表報送至省教育廳。
第七條 高校原則上應足額按月將研究生國家助學金發放給符合條件的學生。
附4
湖南省本專科生國家獎學金實施細則
第一條 本專科生國家獎學金的獎勵對象為納入全國招生計劃的高校全日制二年級以上(含二年級)本專科(含高職、第二學士學位)在校生中特別優秀的學生。特殊學制學生,根據當年所修課程層次確定身份參與相應學段國家獎學金評定。
第二條 本專科生國家獎學金的基本申請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熱愛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三)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四)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
(五)在校期間學習成績優異,社會實踐、創新能力、綜合素質等方面特別突出。
第三條 在符合基本條件的前提下,申請人還應滿足以下條件之一:
(一)學習成績與綜合考評成績排名均位于前10%(含10%),且沒有不及格科目;
(二)學習成績與綜合考評成績排名未進入前10%但達到前30%(含30%),且在道德風尚、學術研究、學科競賽、社會工作、創新發明、體育競賽、藝術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現特別突出(需提交詳細證明材料且經學校審核蓋章)。未進入前30%的,不具備申請資格。
“表現特別突出”主要是指:
1. 在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中表現突出。具有見義勇為、助人為樂、奉獻愛心、服務社會、自立自強的實際行動,在本校、本地區產生重大影響,在全國產生較大影響,有助于樹立良好的社會風尚;
2. 在學術研究方面取得顯著成績。以第一作者發表通過專家鑒定的高水平論文,以第一、第二作者出版通過專家鑒定的學術專著;
3. 在學科競賽方面取得顯著成績。在國際和全國性專業學科競賽、課外學術科技競賽、中國“互聯網+”大學生創新創業大賽、全國職業院校技能大賽等競賽中獲一等獎(金獎)及以上獎勵;
4. 在創新發明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科研成果獲省、部級及以上獎勵或獲得通過專家鑒定的國家專利(不包括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
5. 在重要體育競賽中取得顯著成績。其中,非體育專業學生參加省級及以上體育比賽獲得個人項目前三名或集體項目前二名;高水平運動員參加國際和全國性體育比賽獲得個人項目前三名或集體項目前二名(集體項目應為上場的主力隊員);
6. 在藝術展演方面取得顯著成績。其中,非藝術類專業學生參加全國大學生藝術展演獲得一、二等獎,參加省級藝術展演獲得一等獎;藝術類專業學生參加國際和全國性比賽獲得前三名。集體項目應為主要演員;
7. 獲得全國十大杰出青年、中國青年五四獎章、中國大學生年度人物等全國性榮譽稱號;
8. 其它應當認定為表現非常突出的情形。
第四條 本專科生國家獎學金名額綜合考慮高校類別、辦學層次、辦學質量、在校生人數和生源結構等因素進行分配,并對辦學水平較高的高校、以農林水地礦油核師等學科專業為主的高校予以適當傾斜。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提出名額分配和資金預算建議方案,報省財政廳、省教育廳審定后下達至各地各高校。
第五條 本專科生國家獎學金每學年評審一次,實行等額評審。評審工作應堅持公開、公平、公正、擇優原則,嚴禁弄虛作假、優親厚友。同一學年內,獲得國家獎學金的本專科生,可同時獲得國家助學金,但不能同時獲得國家勵志獎學金。
第六條 各高校要根據有關文件規定,制定本專科生國家獎學金評審細則,成立評審領導小組,設立評審委員會。評審領導小組由學校分管領導任組長,相關部門負責人為成員,全面領導本校評審工作。評審委員會由具有代表性的管理人員、專家學者和學生代表組成,具體負責評審工作。
第七條 高校學生資助管理機構負責本校本專科生國家獎學金評審工作的具體組織實施,根據評審委員會的評審意見,提出本校獲獎學生建議名單,報學校評審領導小組研究審定后,在校內公示不少于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后,于每年10月25日前將評審工作情況和評審結果報省教育廳。
第八條 省教育廳、省財政廳共同設立本專科生國家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和評審委員會,負責省級審核工作,省教育廳于每年11月10日前將審核結果報教育部審批。
第九條 本專科生國家獎學金應于每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發放給獲獎學生,并將獲獎情況記入學生學籍檔案。對獲得國家獎學金的學生,頒發國家統一印制的榮譽證書。
附5
湖南省本專科生國家勵志獎學金實施細則
第一條 本專科生國家勵志獎學金的獎勵對象為納入全國招生計劃的高校全日制二年級以上(含二年級)本專科(含高職、第二學士學位)在校生中品學兼優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且須同時滿足下列基本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熱愛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三)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四)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
(五)在校期間學習成績優秀;
(六)家庭經濟困難,生活儉樸。
第二條 本專科生國家勵志獎學金資助名額根據全省平均資助面,綜合考慮高校類別、辦學層次、辦學質量、在校生人數和生源結構等因素進行分配,并對辦學水平較高的高校、以農林水地礦油核等學科專業為主的高校予以適當傾斜。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提出國家勵志獎學金名額分配和資金預算建議方案,報省財政廳、省教育廳審定后下達。
第三條 國家勵志獎學金按學年申請和評審,評審機制、評審程序和評審要求參照本專科生國家獎學金的相關規定執行。高校在開展國家勵志獎學金評審工作中,要對農林水地礦油核等專業學生予以適當傾斜。每年9月30日前,學生根據本細則規定的國家勵志獎學金的基本申請條件及其他有關規定,向學校提出申請。
第四條 同一學年內,獲得國家勵志獎學金的本專科生,可以同時獲得國家助學金,但不能同時獲得國家獎學金。我省地方公費定向師范生、公費醫學生等實行免學費政策的符合條件的優秀學生,可申請國家勵志獎學金。
第五條 高校學生資助管理機構負責本校本專科生國家勵志獎學金評審工作的具體組織實施,根據評審委員會的評審意見,提出獲獎學生建議名單,報學校評審領導小組研究審定后,在校內公示不少于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后,各高校于每年11月10日前將評審結果報省教育廳,省教育廳于11月30日前批復。
第六條 本專科生國家勵志獎學金應于每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發放給獲獎學生,并將獲獎情況記入學生學籍檔案。對獲得國家勵志獎學金的學生,頒發統一印制的榮譽證書。
第七條 民辦高校(含獨立學院)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規范辦學、舉辦者按照規定足額提取經費用于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其招收的符合本細則規定申請條件的普通本專科(含高職、第二學士學位)學生,也可以申請國家勵志獎學金。
附6
湖南省本專科生國家助學金實施細則
第一條 本專科生國家助學金(以下簡稱國家助學金)的資助對象為納入全國招生計劃的高校全日制本專科(含預科、高職、第二學士學位,不含退役士兵學生,下同)在校生中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學生全部享受本專科生國家助學金。
第二條 國家助學金的基本申請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熱愛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三)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四)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
(五)勤奮學習,積極上進;
(六)家庭經濟困難,生活儉樸。
第三條 本專科生國家助學金(不含退役士兵學生,下同)資助名額根據全省平均資助面,綜合考慮高校類別、辦學層次、辦學質量、在校生人數、生源結構等因素進行分配,并對民族院校、以農林水地礦油核師等學科專業為主的高校予以適當傾斜。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提出本專科生國家助學金名額分配和資金預算建議方案,報省財政廳、省教育廳審定后下達。
第四條 普通高校在分配本專科生國家助學金名額時,對原建檔立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學生、特困救助供養學生、孤兒、烈士子女、家庭經濟困難的殘疾學生及殘疾人子女、建檔立卡困難職工子女等特殊困難群體要重點予以保障,可結合實際給予較高檔次(標準)資助。
我省地方公費定向師范生、公費醫學生等實行免學費政策的學生,符合條件的應納入國家助學金資助范圍。對農林水地礦油核師等學科專業的學生要予以適當傾斜。
第五條 本專科生國家助學金每學年評審一次,實行等額評審。每年9月30日前,學生(不含退役士兵學生)根據本細則規定的國家助學金的基本申請條件及其他有關規定,向學校提出申請。高校要根據有關文件規定,制定本專科生國家助學金評審細則,并抄送省教育廳。
第六條 高校學生資助管理機構負責本校本專科生國家助學金評審工作的具體組織實施,結合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結果組織評審,提出受助學生建議名單及資助檔次,報學校評審領導小組研究通過后,于每年11月10日前,將本校當年國家助學金政策的落實情況報省教育廳。
第七條 高校原則上應足額按月將本專科生國家助學金發給符合條件的學生。本專科生在學制期內,由于出國、疾病等原因辦理保留學籍或休學等手續的,暫停對其發放國家助學金,待其恢復學籍后再行發放。超過基本修業年限的在校生不再享受國家助學金。
第八條 民辦高校(含獨立學院)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規范辦學、舉辦者按規定足額提取經費用于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其招收的符合本細則規定申請條件的普通本專科學生,也可以申請國家助學金。
附7
湖南省服兵役高等學校學生國家教育資助實施細則
第一條 服兵役高等學校學生國家教育資助(以下簡稱服兵役國家教育資助)包括:對應征入伍服義務兵役及招收為軍士的高校學生,在入伍時對其在校期間繳納的學費實行一次性補償或用于學費的國家助學貸款實行代償; 對退役后,自主就業,通過全國統一高考或高職分類招考方式考入高校并報到入學的新生實行學費減免;對應征入伍服義務兵役前正在高校就讀的學生(含按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新生),服役期間按規定保留學籍或入學資格、退役后自愿復學或入學的,實行學費減免。
第二條 下列高校學生不享受服兵役國家教育資助:
(一)在校期間已通過其他方式免除全部學費的學生;
(二)定向生(定向培養軍士除外)、委培生和國防生;
(三)其他不屬于服義務兵役或招收軍士到部隊入伍的學生。
第三條 對應征入伍服義務兵役和招收為軍士的高校學生,在最高資助標準之內,按其實際繳納學費或獲得國家助學貸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償還之前產生的利息)兩者金額較高者執行補償或代償;對退役后復學或入學的高校學生,在最高資助標準之內,按學校實際收取學費金額執行減免。超出最高標準的部分,不予補償、代償或減免。
第四條 在校期間獲得國家助學貸款的學生,其所申請的學費補償資金必須首先用于償還貸款本息。辦理國家助學貸款的學生應征入伍服兵役后,停止發放國家助學貸款。
第五條 服兵役國家教育資助期限為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一個學制期,按照國家對專科(含高職)、本科、研究生、第二學士學位規定的基本修業年限據實計算。復學或入學后攻讀更高層次學歷的,不在學費減免范圍之內。攻讀更高層次學歷后二次入伍的,可以類比第一次入伍享受更高層次學歷教育階段的資助。
服兵役國家教育資助年限以入伍時間為準,入伍前已完成規定的修業年限,即為學費補償或貸款代償年限;退役復學后接續完成規定的剩余修業年限,即為學費減免年限;退役后考入高校的新生,基本修業年限即為學費減免年限。
專升本、本碩連讀、中職高職連讀、第二學士學位畢業生的服兵役國家教育資助年限,分別按照完成本科、碩士、高職和第二學士學位階段學習任務規定的基本修業年限計算。專升本學生在專科學習階段應征入伍的,按專科學制期計算;在本科學習階段應征入伍的,按本科學制期計算。本碩連讀學生在本科學習階段應征入伍的,按本科學制期計算;在碩士學習階段應征入伍的,按碩士學制期計算。中職高職連讀的學生,按高職學制期計算。
第六條 申請學費補償或貸款代償的程序:
(一)應征報名的高校學生登錄全國征兵網,按要求在線填寫、打印申請表(一式兩份),提交高校學生資助管理機構。在校期間獲得國家助學貸款的學生,需同時提供貸款合同復印件和本人簽字的一次性償還貸款計劃書;
(二)高校相關部門對申報學生的資助資格、標準、金額等相關信息審核無誤后,在申請表上加蓋公章,一份留存,一份返還學生;
(三)學生在征兵報名時將申請表交至入伍所在地縣級征兵辦。學生被批準入伍后,縣級征兵辦將加蓋公章的申請表返還學生;
(四)學生將申請表原件和入伍通知書復印件,寄送至原就讀高校學生資助管理機構;
(五)高校學生資助管理機構對學生申報材料核實無誤后,登陸上傳至省級管理系統,待省級復核通過后,將審核通過的學生信息及時導入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信息系統。
第七條 辦理國家助學貸款的學生,如果所申報的貸款代償資金不足以償還國家助學貸款的,應主動與銀行重新簽訂還款計劃,償還剩余部分國家助學貸款。
往屆畢業生申請貸款代償的,由學生本人繼續按原還款協議自行償還國家助學貸款,憑貸款合同和已償還的貸款本息銀行憑證向學校申請代償資金。
第八條 退役后自愿回校復學或入學的學生以及退役后考入高校的入學新生,到高校報到后登錄全國征兵網,按要求在線填寫、打印申請表(一式兩份),并提交退役證書復印件,向所就讀高校一次性提出學費減免申請。高校學生資助管理部門對其申報材料核實無誤后,登陸上傳至省級管理系統,待省級復核通過后,及時辦理學費減免手續,逐年減免學費,不得先收后退。
第九條 退兵學生或被部隊除名的學生,取消其服兵役國家教育資助的受助資格。退兵學生或被部隊除名的學生如返回原戶籍所在地,其已獲得的學費補償或貸款代償資金由戶籍所在地縣級教育部門會同同級征兵辦收回;如返回其原就讀高校,其已獲得的學費補償或貸款代償資金由原就讀高校會同退役安置地縣級征兵辦收回。申請學費減免的退役高校學生如中途退學,學校應收繳其剩余學制減免學費。縣級教育部門和高校應在收回上述資金后,及時逐級匯總上繳至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
第十條 因部隊編制員額縮減、國家建設需要、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因病不適宜在部隊繼續服役、家庭發生重大變故需要退役等原因,經組織批準提前退役的學生,仍具備受助資格。其他非正常退役學生的受助資格,由省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商省教育廳確定。
第十一條 每年10月31日前,各高校將本年度入伍資助經費使用情況報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審核通過后于每年11月10日前報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
第十二條 各高校應在收到財政下達的服兵役國家教育資助資金30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將資助資金發放給受助學生。如財政預撥資金不足,各高校應先行墊付,次年據實清算。
附8
湖南省港澳及華僑學生獎學金實施細則
第一條 港澳及華僑學生獎學金面向在內地普通高校和科研院所就讀的全日制港澳本專科學生、碩士和博士研究生及華僑本專科學生。
第二條 下列學生可以申請港澳及華僑學生獎學金:
(一)熱愛祖國,擁護“一國兩制”方針;
(二)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學校各項規章制度;
(三)誠實守信,有良好的道德修養;
(四)入學考試成績優秀或在校期間勤奮刻苦、成績優良。
第三條 如出現以下情況之一的已獲獎學生,應取消其獲獎資格并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
(一)有反對“一國兩制”的言論或行為;
(二)觸犯國家法律、法規,參加非法社團組織;
(三)違反校規、校紀。
第四條 獎學金的類別、等級、名額及獎勵標準:
(一)本專科學生獎學金,分四個等級,其中,特等獎每生每學年8000元、一等獎每生每學年6000元、二等獎每生每學年5000元、三等獎每生每學年4000元;
(二)碩士研究生獎學金,分四個等級,其中,特等獎每生每學年20000元、一等獎每生每學年10000元、二等獎每生每學年7000元、三等獎每生每學年5000元;
(三)博士研究生獎學金,分四個等級,其中,特等獎每生每學年30000元、一等獎每生每學年15000元、二等獎每生每學年10000元、三等獎每生每學年7000元。
具體名額將根據中央下達情況確定。
第五條 港澳及華僑在校生獎學金按學年申請和評審,每學年評選一次,符合條件的學生可連續申請。每年10月開始受理申請,當年12月10日前評審完畢。
第六條 港澳及華僑學生根據獎學金申請條件,按學年向所在學校或科研院所提出申請,并提交《港澳及華僑學生獎學金申請表》。
第七條 港澳及華僑在校生獎學金評審程序:
(一)每年9月開學后,各招生學校(科研院所)應及時更新港澳及華僑學生學籍信息;
(二)省教育廳按照教育部下達的獎學金名額,根據我省實際情況,確定并下達獎學金名額;
(三)各有關學校(科研院所)根據下達的獎學金名額,受理港澳及華僑學生的申請材料,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組織等額評審,確定初審合格學生名單并公示;
(四)公示結束后,各有關學校(科研院所)于每年10月30日前將建議獲獎學生名單報省教育廳。
第八條 獎學金的組織申請評審及審批等管理工作由省教育廳歸口管理。省教育廳對有關學校(科研院所)報來的建議獲獎學生進行審核,并適時下發審批通過名單。
第九條 各有關招生單位應當按照審批通過的獲獎學生名單,于每年12月31日前將獎學金一次性發放給獲獎學生。
附9
湖南省臺灣學生獎學金實施細則
第一條 臺灣學生獎學金面向在祖國大陸普通高等學校和科研院所就讀的臺灣地區全日制本專科學生、碩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
第二條 下列學生可以申請臺灣學生獎學金:
(一)認同一個中國,擁護祖國統一;
(二)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學校各項規章制度;
(三)誠實守信,有良好的道德修養;
(四)入學考試成績優秀或在大陸學習期間勤奮刻苦,成績優良。
第三條 如出現以下情況之一的已獲獎學生,應取消其獲獎資格并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
(一)有反對“一個中國”的言論或行為;
(二)觸犯國家法律、法規,參加非法社團組織;
(三)違反校規、校紀。
第四條 獎學金的類別、等級、名額及獎勵標準:
(一)本專科學生獎學金,分四個等級,其中,特等獎每生每學年8000元、一等獎每生每學年6000元、二等獎每生每學年5000元、三等獎每生每學年4000元;
(二)碩士研究生獎學金,分四個等級,其中,特等獎每生每學年20000元、一等獎每生每學年10000元、二等獎每生每學年7000元、三等獎每生每學年5000元;
(三)博士研究生獎學金,分四個等級,其中,特等獎每生每學年30000元、一等獎每生每學年15000元、二等獎每生每學年10000元、三等獎每生每學年7000元。
具體名額將根據中央下達情況確定。
第五條 臺灣學生獎學金按學年申請和評審,每學年評選一次,符合條件的學生可連續申請。每年10月開始受理申請,當年12月10日前評審完畢。
第六條 臺灣學生根據獎學金申請條件,按學年向所在學校或科研院所提出申請,并提交《臺灣學生獎學金申請表》。
第七條 臺灣學生獎學金按以下程序評審:
(一)每年9月開學后,各招生單位應及時更新臺灣學生學籍信息;
(二)省教育廳按照教育部下達的獎學金名額,根據我省實際情況,確定并下達獎學金名額;
(三)各有關招生學校(科研院所)根據下達的獎學金名額,受理臺灣學生的申請材料,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組織等額評審,確定初審合格學生名單并公示;
(四)公示結束后,各有關學校(科研院所)于每年10月30日前將建議獲獎學生名單報省教育廳。
第八條 獎學金的組織申請評審及審批等管理工作由省教育廳歸口管理。省教育廳對有關學校(科研院所)報來的建議獲獎學生進行審核,并適時下發審批通過名單。
第九條 各有關學校(科研院所)應當按照審批通過的獲獎學生名單,于每年12月31日前將獎學金一次性發放給獲獎學生。
附10
湖南省國際學生獎學金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鼓勵國際學生來我省高等學校學習和進修,擴大湖南教育的對外影響,激勵他們勤奮學習、積極進取,湖南省人民政府專門設立湖南省國際學生獎學金。
第二條 湖南省國際學生獎學金分為學歷生獎學金和語言生獎學金。學歷生獎學金發放對象為在我省留學的全日制專科學生、本科學生、碩士和博士研究生;語言生獎學金發放對象為 “一帶一路”沿線國家語言生。
第三條 符合條件學生可申請湖南省國際學生獎學金:
(一)湖南省國際學生學歷生獎學金的基本條件為:
1. 申請人擁有外國國籍,依法持有外國護照,對華友好;
2. 自覺遵守我國法律法規,遵守學校各項規章制度;
3. 誠實守信,有良好的道德修養,身體健康;
4. 學習成績優秀。
(二)湖南省“一帶一路”沿線國家語言生獎學金的基本條件為:
1. 由“一帶一路”沿線國家語言生獎學金生招生單位直接面向“一帶一路”沿線國家招收的國際學生,嚴禁將獎學金生招生工作委托給中介機構有償進行;
2. 獎學金只用于招收新生,不得向已經在湖南學習的學生提供;
3. 鼓勵將此獎學金生名額用于校際交流互換獎學金項目;
4. 各招生單位制訂本單位的獎學金生具體招生規定,按照“綜合考核、擇優錄取”的原則確定獎學金人選。
第四條 “一帶一路”沿線國家語言生獎學金獎勵標準為每人15000元/年。學歷生獎學金獎勵標準為:專科生獎勵標準為每人12000元/年;本科生獎勵標準為每人15000元/;碩士研究生獎勵標準為每人20000元/年;博士研究生獎勵標準為每人25000元/年。
第五條 在我省高等學校就讀的國際學生學歷生根據獎學金申請條件,按學年向所在學校提出申請,每學年一次,符合條件的學生可連續申請。
第六條 省財政廳、省教育廳根據各有關高校上一年的全日制國際學生學歷生在讀人數、“一帶一路”沿線國家語言生人數等有關數據,向各有關高校下達獎學金名額。
第七條 各有關高校根據省財政廳、省教育廳下達的獎學金名額,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組織等額評審,確定初審合格學生名單,在學校內進行不少于5個工作日的公示,并將獲獎學生名單上報湖南省教育廳備案。當年享受中國政府獎學金和國際中文教師獎學金資助的學生不得確定為湖南省國際學生獎學金資助對象,以免重復資助。
第八條 由湖南省財政廳、湖南省教育廳向各有關高校下達經費預算,學校應及時將獎學金一次性發放給獲獎學生本人。
附11
湖南省國家助學貸款貼息與風險補償金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條 國家助學貸款申請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誠實守信,遵紀守法;
(三)已被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批準設立、實施高等學歷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和高等專科學校(含民辦高校和獨立學院)、科研院所、黨校、行政學院、會計學院(學校名單以教育部公布的為準)正式錄取,取得真實、合法、有效的錄取通知書的全日制新生(含預科生)或高校在讀的本專科學生、研究生(含碩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和第二學士學生;
(四)學生本人入學前戶籍、共同借款人(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戶籍均在本縣(市、區),若共同借款人不是借款學生父母時,年齡必須在25-60周歲之間;
(五)學生當年沒有獲得其他金融機構經辦的國家助學貸款;
(六)家庭經濟困難,所能獲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間完成學業所需的基本費用。
第二條 國家助學貸款貼息是指貸款學生在校期間的利息全部由財政補貼。貸款學生畢業后利息全部由學生及家長(或其他法定監護人)負擔。風險補償金是指根據“風險分擔”的原則,按當年實際發放的國家助學貸款金額的一定比例對國家開發銀行湖南省分行給予補償。
第三條 貼息和風險補償金歸集。
(一)貼息和風險補償金由中央和地方分擔,具體分擔比例按照教育領域中央和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執行。風險補償金比例按當年貸款發生額的5%確定,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狀況適時調整。
(二)中央財政承擔的貼息和風險補償金,按照中央財政有關規定辦理劃付手續;地方財政承擔的貼息和風險補償金按學校隸屬關系由同級財政安排預算。省級財政應承擔的資金由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根據歷年累計發放貸款量、當年預計發放貸款量、當年貸款學生畢業情況、提前還款、利率等因素進行國家助學貸款貼息及風險補償金測算,報省教育廳和省財政廳批準下達預算。每年11月20日,國家開發銀行助學貸款信息管理系統結息以后,國家開發銀行湖南省分行根據系統導出的年度國家助學貸款貼息匯總表和年度國家助學貸款風險補償金匯總表申請貼息和風險補償金,交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核準歸集,報省教育廳、省財政廳審核確認,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根據國家開發銀行湖南省分行、省教育廳、省財政廳共同確認的匯總表,于12月20日前及時足額將資金劃付至國家開發銀行湖南省分行。
(三)市州財政應承擔的資金由市州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按照有關規定報市州教育、財政部門批準足額安排預算,于12月20日前及時足額將資金劃付至國家開發銀行湖南省分行。
(四)國家開發銀行湖南省分行收到風險補償金應確認為遞延收益,待核銷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損失時,計入當期損益,已核銷的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損失,以后又收回的,相應回撥遞延收益。
第四條 風險補償金結余獎勵。風險補償金結余獎勵每年開展一次。風險補償金低于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損失,不足部分由國家開發銀行承擔;若超出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違約損失,由國家開發銀行湖南省分行按規定進行結余獎勵資金返還,返還前先商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確定結余獎勵年度總額和分配方案,報省教育廳、省財政廳以及國家開發銀行總行和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備案。5月31日前,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和國家開發銀行湖南省分行聯合印發風險補償金結余獎勵分配方案,通知有關市、縣級學生資助管理機構提供結算賬戶信息。6月30日前,國家開發銀行湖南省分行將結余獎勵資金全部撥付到位。7月31日前,有關市、縣級學生資助管理機構完成對收到結余獎勵資金納稅工作,并向國家開發銀行湖南省分行出具稅目為“經紀代理服務費”的增值稅發票。
第五條 各級學生資助管理機構收到風險補償金結余獎勵資金,應專賬核算、專款專用。
(一)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應用于彌補學生因死亡、失蹤、喪失勞動能力、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災害、家庭患有重大疾病以及經濟收入特別低確實無力歸還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所形成的風險。
(二)有關市、縣級學生資助管理機構應用于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管理工作相關的直接支出,包括宣傳教育經費、業務培訓經費、交通費、辦公設備購置經費、住宿費以及臨時聘用人員勞務費等方面的支出。
第六條 結余獎勵資金不得用于平衡預算、償還債務、支付利息、對外投資等支出,不得用于工資、獎金、津補貼和福利支出,以及其他與國家助學貸款管理工作無直接關系的支出。
第七條 國家開發銀行湖南省分行和各級學生資助管理機構要嚴格按照規定使用和管理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風險補償金,并自覺接受財政、審計、紀檢監察等部門的監督和檢查。
附12
湖南省國家助學貸款獎補資金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條 國家助學貸款獎補資金用于資助湖南省內納入全國招生計劃的全日制普通高校(不含部屬高校)家庭經濟特別困難且辦理了國家助學貸款的在校生,包括本專科(含預科、高職、第二學士學位)學生和研究生。
第二條 國家助學貸款獎補資金優先資助原建檔立卡貧困家庭學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學生、特困供養學生、孤兒、烈士子女、家庭經濟困難殘疾學生及殘疾人子女等特殊困難群體。
第三條 國家助學貸款獎補資金分配因素包括國家助學貸款規模、貸后情況、獎補資金使用情況、學生資助工作管理情況,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每年提出獎補資金安排建議方案,報省財政廳、省教育廳審定后下達。
第四條 國家助學貸款獎補資金資助項目每學年開展一次,應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嚴格資助程序,嚴禁弄虛作假、優親厚友。
第五條 各級學生資助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本地國家助學貸款獎補資金的管理使用。要制定實施方案、明確資助對象、資助流程,認真做好評審工作,提出受助學生建議名單,報同級教育部門審定后于每年12月20日前將評審情況、評審結果、資金安排及使用情況報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備案。
第六條 國家助學貸款獎補資金不能用于工作經費、發放獎金等支出。各地要嚴格按照規定使用和管理國家助學貸款獎補資金,并自覺接受財政、審計、紀檢監察等部門的監督和檢查。
附13
湖南省基層就業學費補償實施細則
第一條 高校畢業生自愿到我省脫貧地區和冷水江市基層單位就業、服務期達到3年以上(含3年)的,由省級財政對其學費按一定標準給予補償,分年度發放。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高校畢業生是指湖南省內高校全日制本專科生(含高職)、研究生及第二學士學位學生中的應屆畢業生,委培生、定向生以及在校期間已經享受免學費政策的高校畢業生除外。中央部屬高校畢業生到我省脫貧地區和冷水江市基層單位就業的,按財政部、教育部相關政策執行。按照“誰用人誰資助”原則,外省高校畢業生到我省脫貧地區和冷水江市基層單位就業且未在就讀省份享受學費補償政策的,按本細則執行;我省高校畢業生到外省基層單位就業的,按照就業所在地省份相關政策執行。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的脫貧地區是指炎陵縣、茶陵縣、祁東縣、新邵縣、邵陽縣、隆回縣、洞口縣、綏寧縣、新寧縣、城步縣、武岡市、平江縣、石門縣、永定區、武陵源區、桑植縣、慈利縣、安化縣、新田縣、江華縣、寧遠縣、雙牌縣、江永縣、桂東縣、汝城縣、宜章縣、安仁縣、新化縣、漣源市、雙峰縣、鶴城區、沅陵縣、辰溪縣、溆浦縣、麻陽縣、新晃縣、芷江縣、中方縣、洪江市、洪江區、會同縣、靖州縣、通道縣、吉首市、瀘溪縣、鳳凰縣、花垣縣、保靖縣、古丈縣、永順縣、龍山縣。
第四條 本細則所稱的基層單位是指工作地點在上述地區縣級政府駐地以下(不含縣級政府駐地)的機關、事業單位,包括鄉鎮黨政機關及所屬機構(含大學生村官、三支一扶工作人員、西部志愿者)、縣直單位派駐鄉鎮工作機構,農村中小學及公辦幼兒園,國有農(牧、林)場,鄉鎮衛生院和農業綜合服務中心、社會事務中心、便民服務中心、綜合行政執法機構、退伍軍人服務站等基層單位。
縣級以上(含縣級)各局(委員會、辦公室)、高等學校、公安機關支隊級以上(含支隊級)等不屬于基層單位;金融、通訊、煙酒、飛機及列車乘務、房地產及相關產業等特殊行業,不屬于基層單位。
第五條 基層就業學費補償標準根據高校應屆畢業生的全日制最高學歷進行確定,連續補償三年。
第六條 基層就業學費補償辦理流程:
(一)首次申報學費補償的高校畢業生,在簽訂基層單位就業協議后,攜帶相關申請材料(包括申請表、到基層單位服務3年及以上的就業協議或其他證明材料、身份證、最高畢業學歷(位)證書原件及復印件等),遞交至原畢業高校學籍和學生資助部門審核蓋章。
(二)畢業生攜帶以上材料至基層就業單位,由單位根據本辦法規定審核學生就業信息,審核通過后在申請表上加蓋公章。
(三)畢業生將相關申請材料以及銀行借記卡(存折)復印件報送當地縣級學生資助管理機構進行現場審核。首次申請已審核通過的畢業生,第二年、第三年再次申請時,無需原畢業高校再出具審核意見。
(四)現場審核通過后,由縣級學生資助管理機構將匯總表、申請表原件、申請審批材料(復印件,1份)通過省級管理系統報送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
(五)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對各地上報的申請材料進行匯總審核,將審核結果報省教育廳、省財政廳,并反饋至相關縣級學生資助管理機構。
(六)縣級學生資助管理機構在收到審核結果后,及時通知畢業生核實本人銀行賬戶信息,編制發放明細表。在收到省級財政下達資金后30個工作日內,將學費補償資金發放到位。
第七條 在校期間獲得國家助學貸款的,學費補償資金必須優先用于償還貸款本息。在基層單位就業的高校畢業生初次辦理基層就業學費補償時,縣級學生資助管理機構應督促其及時償還國家助學貸款。
第八條 對未滿3年服務年限,提前離開基層單位的高校畢業生,就業單位應及時向縣級學生資助管理機構通報情況,縣級學生資助管理機構應從當年起停止對其學費的補償。
第九條 對于弄虛作假的高校、高校畢業生、就業單位,一經查實,除收回國家補償資金外,將按有關規定追究其相關責任。
附14
湖南省中等職業教育國家獎學金實施細則
第一條 中等職業教育國家獎學金(以下簡稱中職國家獎學金)的獎勵對象為中等職業學校全日制二年級及以上在校生中特別優秀的學生。
第二條 中職國家獎學金的基本申請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熱愛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三)遵守法律法規,遵守《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公約》,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四)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
(五)在校期間學習成績、道德風尚、專業技能、社會實踐、創新能力、綜合素質等方面表現特別優秀。
第三條 在符合基本條件的前提下,申請人還應滿足以下條件之一:
(一)學習成績排名位于本年級同一專業前5%(含5%);
(二)學習成績排名未進入本年級同一專業前5%但達到前30%(含30%),且在道德風尚、專業技能、社會實踐、創新能力、綜合素質等方面表現特別突出(需提交詳細證明材料并經學校審核蓋章)。學習成績排名未進入前30%的,不具備申請資格。
“表現特別突出”主要是指:
1. 在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中表現突出,具有見義勇為、助人為樂、奉獻愛心、服務社會、自立自強等實際行動,在本校、本地區產生重大影響,在全國產生較大影響,有助于樹立良好的社會風尚;
2. 在職業技能競賽或專業技能競賽方面取得顯著成績。在世界技能大賽取得優勝獎及以上獎勵、在國際性職業技能競賽進入前8名或入圍世界技能大賽中國集訓隊;在中國技能大賽等全國性或省級職業技能競賽獲得優秀名次(一類職業技能大賽前20名、二類職業技能競賽前15名);在全國職業院校技能大賽等專業技能競賽獲得三等獎及以上獎勵,或在省級選拔賽獲得二等獎及以上獎勵;
3. 在創新發明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科研成果獲得省、部級及以上獎勵或獲得通過專家鑒定的國家專利(不包括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
4. 在重要體育競賽中取得顯著成績。其中,非體育專業學生參加省級及以上體育比賽獲得個人項目前三名,集體項目前二名;體育專業學生參加國際和全國性體育比賽獲得個人項目前三名、集體項目前二名。集體項目應為上場的主力隊員;
5. 在重要藝術展演(文藝比賽)中取得顯著成績。其中,非藝術類專業學生參加全國中小學生藝術展演或同等水平比賽,獲得三等獎及以上或前三名獎勵;藝術類專業學生參加全國中小學藝術展演或同等水平全國性比賽及國際性比賽,獲得三等獎及以上或前三名獎勵,或在以上展演(比賽)省級遴選中獲得二等獎及以上或前二名獎勵。集體項目應為主要演員;
6. 獲省級及以上三好學生、優秀學生干部、社會實踐先進個人、杰出青年、五四獎章等榮譽稱號;
7. 參加全國中等職業學校文明風采優秀作品展示展演的個人或集體項目主要創作人員;
8. 在創業等其他方面有優異表現的。
第四條 中職國家獎學金名額綜合考慮辦學質量、專業結構、全日制二年級(含)以上在校生人數等因素進行分配,并對辦學水平較高的學校和以農林、地質、礦產、水利、養老、家政等專業和現代農業、先進制造業、現代服務業、戰略性新興產業等人才緊缺專業為主的學校予以適當傾斜。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省職業技能鑒定中心提出名額分配和資金預算建議方案,經省財政廳、省教育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審定后下達各地各校。
第五條 中職國家獎學金每學年評審一次,實行等額評審。評審工作應堅持公平、公正、公開、擇優原則。
第六條 中等職業學校學生資助管理機構具體負責組織國家獎學金申請受理、評審等工作,中等職業學校要成立由相關部門負責人、專業或年級負責人、班主任、學生代表組成的評審小組,負責提出獲獎學生建議名單,報學校領導集體研究審定后,在校內進行不少于5個工作日的公示。
市(州)教育、人社部門負責組織對各中等職業學校初評結果進行集中評審,將評審結果于每年10月31日前分別報送省教育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審核匯總。
省教育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共同設立中職國家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和評審委員會,負責省級審核工作,審核結果由省教育廳匯總后于每年11月10日前報教育部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審批。
第七條 中等職業學校于每年12月31日前將當年國家獎學金一次性發放給獲獎學生,并將獲獎情況記入該生學籍檔案。對獲得國家獎學金的學生,頒發國家統一印制的榮譽證書。
附15
湖南省中等職業教育國家助學金實施細則
第一條 中等職業教育國家助學金(以下簡稱中職國家助學金)資助對象為中等職業學校具有全日制學歷教育正式學籍的在校涉農專業學生和非涉農專業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且須同時滿足下列基本條件:
(一)熱愛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二)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三)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
(四)勤奮學習,積極上進;
(五)家庭經濟困難,生活儉樸。
第二條 涉農專業全部納入中職國家助學金資助范圍,涉農專業根據教育部發布的中職學校專業目錄及專業設置管理辦法確定。
對原建檔立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學生、特困救助供養學生、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烈士子女、家庭經濟困難的殘疾學生及殘疾人子女、建檔立卡困難職工子女等特殊困難群體要重點予以保障。各校可根據學生家庭經濟困難程度,實施分檔資助。
第三條 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信息系統和全國技工院校信息管理系統(以下簡稱信息系統)是核定中職國家助學金資助人數的主要依據。省級財政根據信息系統數據和當年實際情況,核定各地各校資助人數、分配資金。學校應及時更新信息系統數據,確保學生資助信息真實準確。
第四條 中職國家助學金原則上按學年申請和評定,每學期動態調整。兩年制中職學生可享受3個學期國家助學金,三年制及以上中職學生按照學制減一年期限享受國家助學金,五年制大專學生前3年執行中職國家資助政策。
第五條 學校按規定受理學生申請,接收相關材料,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組織評審,按程序報至同級學生資助管理機構審核、匯總。審核結果應在學校內進行不少于5個公示日的公示。公示時,嚴禁涉及學生個人敏感信息及隱私。
第六條 對于未讀滿半個學期退學、輟學、休學的學生,視為放棄享受本學期國家助學金,其本學期已發放的資助資金應當收回或用于資助其他符合條件的學生,對于學期內中途轉入的學生,已在轉出學校享受國家助學金的,轉入學校不再重復給予資助。
第七條 中職國家助學金通過中職學生資助卡、社會保障卡等方式發放給學生,原則上按學期發放,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實行按月發放。發卡銀行及學校不得向學生收取卡費等費用,不得以實物、服務等形式抵頂或扣減國家助學金。確因特殊情況無法辦理中職學生資助卡、社會保障卡的,須經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批準后方可通過現金發放。
第八條 各級教育、人社部門要加強對中等職業學校辦學行為的監管,對所屬中等職業學校受助人數及申請資格進行抽查核實。嚴禁將各類非全日制或雖注冊為全日制但實際沒有按照全日制要求學習的中職學生納入資助對象。
附16
湖南省中等職業教育免學費實施細則
第一條 中等職業教育免學費資助對象為中等職業學校全日制學歷教育正式學籍在校生中農村(含縣鎮)學生、城市涉農專業學生、民族地區學校就讀學生、特殊教育學校殘疾學生、戲曲表演專業學生(其他藝術類相關表演專業學生除外)以及部分城市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第二條 涉農專業和藝術類相關表演專業根據教育部發布的中職學校專業目錄及專業設置管理辦法確定。
對原建檔立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學生、特困救助供養學生、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烈士子女、家庭經濟困難的殘疾學生及殘疾人子女、建檔立卡困難職工子女等特殊困難群體要重點予以保障。
第三條 中等職業學校應對符合條件且可以直接認定的免學費對象,在入學時直接落實免學費政策,嚴禁“先收后退”。對不能直接認定的城市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經學校認定后須按免學費標準退還學費。
第四條 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信息系統和全國技工院校信息管理系統(以下簡稱信息系統)是核定中職國家助學金資助人數的主要依據。省級財政根據信息系統數據和當年實際情況,核定各地各校資助人數、分配資金。學校應及時更新信息系統數據,確保學生資助信息真實準確。
第五條 每年春季學期開學前,各地教育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按職責對中等職業學校辦學資質進行全面清查并公示,對年檢不合格的學校,取消其享受免學費補助資金的資格,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的規定,加強對民辦中等職業學校的監管。納入免學費補助范圍的民辦學校名單由省級教育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確定。
附17
湖南省普通高中國家助學金實施細則
第一條 普通高中國家助學金的資助對象為具有正式注冊學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且須同時滿足以下基本條件:
(一)熱愛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二)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三)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
(四)勤奮學習,積極上進;
(五)家庭經濟困難,生活儉樸。
第二條 普通高中在評審國家助學金時,對原建檔立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學生、特困供養學生、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烈士子女、家庭經濟困難殘疾學生及殘疾人子女、建檔立卡困難職工子女等特殊困難群體要重點予以保障,并結合實際給予較高檔次(標準)資助。
第三條 各地可根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分布狀況,差別化確定資助比例和資助分檔。
第四條 普通高中國家助學金原則上按學年申請和評定,每學期動態調整。普通高中于每學年開學后30日內受理學生申請,結合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等級認定情況,對學生提交的申請材料,組織由學校領導、班主任和學生代表組成的評審小組進行認真評審,審核結果應在學校內進行不少于5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時,嚴禁涉及學生個人敏感信息及隱私。公示無異議后,將審核確定的受助學生名單報同級教育、財政部門匯總備案。
第五條 普通高中國家助學金通過學生資助卡、社會保障卡等方式發放給受助學生,原則上按學期發放。資助卡由學生本人持身份證原件到發卡銀行激活后方可使用。發卡銀行及學校不得向學生收取卡費等費用,不得以實物或服務等形式抵頂或扣減國家助學金。確因特殊情況無法辦理資助卡、社會保障卡的,須經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批準后方可通過現金等其他形式發放。
第六條 各地各校應分別于每年6月20日、12月20日前更新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信息系統數據,確保學生資助信息完整準確。
附18
湖南省普通高中免學雜費實施細則
第一條 普通高中免學雜費對象為具有正式注冊學籍的普通高中原建檔立卡等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含非建檔立卡的家庭經濟困難殘疾學生、農村低保家庭學生、農村特困救助供養學生)。
第二條 普通高中學校要嚴格落實“脫貧不脫政策”要求,按規定程序對符合條件的學生免學雜費,保障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順利完成學業。對新進入普通高中就讀的原建檔立卡等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學校要及時做好資格認定,符合條件后方可享受免學雜費政策。對存在返貧或致貧風險的原建檔立卡等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應將其直接認定為免學雜費對象。對符合條件、不需要重新認定的受助學生,在入校時直接落實免學雜費政策,嚴禁“先收后退”。
第三條 每學期開學前,教育部門將錄取新生以及在籍學生名冊提交同級民政、鄉村振興、殘聯等部門進行審核,確定符合免學雜費條件的學生名單。教育部門將審定后的名單及時反饋至所屬普通高中,指導學校做好免學雜費工作。
第四條 因身份變化、跨區域入學、信息存疑、遺漏等原因暫未納入免學雜費補助名單的學生,可在開學后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學校應暫緩收取其學雜費,并將名單匯總報送有關部門進行審核。經審核符合條件的,予以免除;不符合條件的,予以補收。
第五條 省財政廳、省教育廳根據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審核確認的各地各校上學年普通高中免學雜費人數和補助標準預撥資金,按本學年實際執行情況予以清算。擴大免學雜費政策范圍或提高免學雜費補助標準需增加的資金,由當地財政自行承擔。
第六條 各地各校應分別于每年6月20日、12月20日前更新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信息系統數據,確保學生資助信息完整準確。
附19
湖南省普通高中免費提供教科書實施細則
第一條 普通高中免費提供教科書對象為具有正式注冊學籍的普通高中原建檔立卡等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含非建檔立卡的家庭經濟困難殘疾學生、農村低保家庭學生、農村特困救助供養學生)。
第二條 普通高中學校要嚴格落實“脫貧不脫政策”要求,按規定程序對符合條件的學生免教科書費,保障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順利完成學業。對新進入普通高中就讀的原建檔立卡等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學校要及時做好資格認定,符合條件后方可免費提供教科書。對存在返貧或致貧風險的原建檔立卡等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應將其直接認定為免費提供教科書對象。對符合條件、不需要重新認定的受助學生,在入校時直接免費提供教科書,嚴禁“先收后退”。
第三條 免費提供教科書種類包括政治、語文、數學、外語、物理、化學、生物、歷史、地理、信息技術、音樂、美術、體育、研究性學習、民族理論常識等國家課程必修和選修科目的教科書。免費提供的教科書均應從教育部和省教育廳頒布的《中小學教學用書目錄》中選用。學校同一年級的學生不論是否享受免費教科書資助,各科目均必須使用相同版本的教科書。
第四條 免費提供教科書所需資金由省級財政根據享受免費政策學生人數和有關部門確定的教科書收費標準全額承擔。學校不得向已認定的免費發放對象收取教科書費用。
第五條 每學期開學前,普通高中學校要將本校免費教科書種類、定價報送同級教育和財政部門,提出采購需求;開學時,學校直接向符合條件的學生發放教科書,確保學生課前到書、免費用書;開學后,普通高中學校將本校免費提供教科書資助名單報送同級教育部門、財政部門審核。
第六條 因身份變化、跨區域入學、信息存疑、遺漏等原因暫未納入免費提供教科書名單的學生,可在開學后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學校應暫緩收取其教科書費,并將名單匯總報送有關部門進行審核。經審核符合條件的,予以免除;不符合條件的,予以補收。
第七條 普通高中免費提供的教科書實行政府采購。每學期末,各級教育、財政部門按照政府采購支付方式撥(支)付資金。
第八條 各地各校應分別于每年6月20日、12月20日前更新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信息系統數據,確保學生資助信息完整準確。
附20
湖南省義務教育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生活補助實施細則
第一條 義務教育生活補助對象為全省城鄉義務教育學校在校就讀的家庭經濟困難寄宿生和特別困難的非寄宿生。
第二條 義務教育學校在評審家庭經濟困難寄宿生生活補助時,應重點保障原建檔立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學生、特困供養學生、孤兒及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烈士子女、家庭經濟困難殘疾學生及殘疾人子女、防止返貧監測對象、建檔立卡困難職工子女等特殊困難群體。在校寄宿的家庭經濟困難農村獨生子女和農村雙女戶家庭學生,同等條件下優先考慮。
第三條 義務教育家庭經濟困難非寄宿生生活補助對象主要包括原建檔立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學生、特困供養學生、孤兒及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烈士子女、家庭經濟困難殘疾學生及殘疾人子女、防止返貧監測對象、建檔立卡困難職工子女等特殊困難群體。
第四條 義務教育生活補助資金由省財政廳和省教育廳共同管理。省教育廳根據各地在校學生人數、資助面和資助標準,提出資金需求測算方案,編制年度預算。省財政廳組織預算審核和資金下達。各地財政、教育部門在分配義務教育生活補助資金時,應向偏遠鄉鎮學校、寄宿制學校、小規模學校適當傾斜。
第五條 義務教育生活補助原則上按學年申請和評定,每學期動態調整。義務教育學校于每學年開學后30日內受理學生申請,結合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等級認定情況,對學生提交的申請材料,組織由學校領導、班主任和學生代表組成的評審小組進行認真評審,審核結果應在學校內進行不少于5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時,嚴禁涉及學生個人敏感信息及隱私。公示無異議后,將審核確定的受助學生名單報同級教育、財政部門匯總備案。
第六條 義務教育生活補助資金原則上按學期發放,并通過學生家長(監護人)的惠民惠農“一卡通”發放給受助學生,不能通過“一卡通”發放的縣域外戶籍和城市戶口學生,經同級教育、財政部門同意后可通過其他形式發放。
第七條 各地各校應分別于每年6月20日、12月20日前更新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信息系統數據,確保學生資助信息完整準確。
附21
湖南省學前教育家庭經濟困難幼兒入園補助金實施細則
第一條 學前教育家庭經濟困難幼兒入園補助金資助對象為符合補助范圍的家庭經濟困難在園幼兒,在園就讀年齡原則上為3-6周歲,補助年限不超過3年。
第二條 幼兒園在評審入園補助金時,要重點保障原建檔立卡家庭經濟困難幼兒、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幼兒、特困供養幼兒、孤兒及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烈士子女、家庭經濟困難殘疾幼兒及殘疾人子女、防止返貧監測對象、建檔立卡困難職工子女等特殊困難群體。對家庭經濟困難農村獨生子女和農村雙女戶家庭學生,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考慮。
第三條 學前教育入園補助金按學期申請、評審。各幼兒園應成立由園領導、資助專干、教師代表、家長代表組成的評審小組。開學后30日內受理申請和組織評審,評審結果在園內公示不少于5個工作日,公示時,嚴禁涉及學生個人敏感信息及隱私。公示無異議后,將審核確定的受助幼兒名單報同級教育部門復核匯總。
第四條 縣(市、區)級教育部門應在每學期開學后30日內,對所屬幼兒園在園人數和家庭經濟困難幼兒人數進行統計、核實,作為分配入園補助金名額的主要依據。各地在分配資助名額時,應向符合規定條件的特殊教育學校和農村公辦幼兒園適當傾斜。
第五條 學前教育入園補助金原則上按學期發放,并通過幼兒家長(監護人)的惠民惠農“一卡通”發放給受助幼兒,不能通過“一卡通”發放的縣域外戶籍和城市戶口幼兒,經同級教育、財政部門同意后可通過其他形式發放。
第六條 各地各校應分別于每年6月20日、12月20日前更新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信息系統數據,確保學生資助信息完整準確。
信息公開選項:主動公開
![]()
湖南省財政廳辦公室 2022年9月1日印發
